第 III 卷 · 标准
帝国急救医疗车驾技术标准
急救医疗车驾及其挽队、路线与乘务组的设计、测试与认证。
本标准规范急救医疗车驾、救护挽队、紧急通行车道、滑行道、可通行雪橇的路线、悬挂、制动、患者约束以及马科动物恢复的技术设计、测试与认证。
第 1 条 核心法律义务
每一辆急救医疗车驾,均应经过工程设计、测试、许可与维护,以在与马科动物福利、蹄部安全、制动安全、路线适宜性及患者保护相一致的前提下,提供最快的安全医疗运送,以及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最低的患者颠簸。
凡存在可行的、更快且颠簸更低而不会加重马科动物福利负担的设计时,较慢或颠簸较大的设计不得获准。
第 2 条 留待起草的技术测试
- 路线测试;
- 负载测试;
- 悬挂测试;
- 制动测试;
- 患者颠簸测试;
- 担架锁定测试;
- 车轮、滑板与滑行部件测试;
- 蹄部抓地测试;
- 接力系统测试;
- 马科动物恢复测试。
第 3 条 留待起草的设计要求
- 高品质悬挂;
- 低重心;
- 牢固的担架锁定;
- 患者约束;
- 医疗设备约束;
- 不依赖马科动物身体受力的制动器;
- 与路线相适配的车轮、滑板或滑行部件;
- 对蹄安全的紧急通行车道;
- 使用滑板或车轮时的导向装置;
- 防滑路面;
- 安全的交叉设计;
- 紧急靠边停靠处;
- 必要处的接力通道;
- 不会惊吓马科动物或使其目眩的勤务照明与标记。
第 4 条 留待起草的救护挽队模式
- 凡因速度、稳定性、路线或车辆设计而有需要的,可以使用四匹马科动物的挽队。
- 头马依据速度、循线自信、路线专注、道路胆量与耐力加以选拔。
- 辕马依据力量、制动稳定性、转向稳定性、靠近车驾时的镇定与平顺的出力加以选拔。
- 所有紧急勤务马科动物均须经过个体认证,并能从勤务负荷中安全恢复。
具有约束力的认证标准
第 5 条 车辆认证
每一辆急救医疗车驾,均应就其实际的患者平台、悬挂、制动器、车轮或滑板、路线等级、路面、载荷、挽队队形、照明、可切换的标记发光、标记电源余量以及所载医疗设备取得认证。对外观相似车辆的认证不足以取代之。
该车辆应具备:
- 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器与驻车制动器,能够在获准的最陡坡度上不依赖马科动物而稳住满载车辆;
- 低而稳定的重心;
- 加以防护的车轮、滑板、车门与运动部件;
- 安全的患者上下通道;
- 至少具有两个相互独立固定点的担架锁定系统;
- 对患者及每一件松动医疗物品的约束;
- 依路线选定的悬挂与轮胎或滑板;
- 可从两侧操作的紧急解脱装置;
- 与紧急调度中心的通信;
- 合法的照明、标记与危险警示系统。
第 6 条 制动与稳定性测试
满载车辆应能自其认证的最高路线速度反复停车,而不发生车轮抱死、折叠、辕杆撞击、失控的滑板侧滑、过度俯仰,或本可避免的马科动物制动受力。驻车制动器在获准的最陡坡度上、于两个行驶方向均应保持不少于十分钟。
该车辆应通过负载转弯、路拱、障碍、车辙、湿滑路面、紧急通行车道与侧风测试,而不发生车轮抬起、倾覆倾向、危险摇摆、患者平台不稳或挽具受撞。
第 7 条 患者颠簸测试
患者平台的振动与冲击,应在每一种获准路线等级上以满额的代表性载荷加以测量。凡通过可行的悬挂、车轮、轮胎、滑板、路线、速度或装载方式的变更,即可显著降低患者颠簸而不加重马科动物福利负担、不延误救治的,该车辆不得获准。
技术报告应记录竖向加速度的均方根值、峰值冲击、横向位移、俯仰、侧倾、测试速度、路线路面、载荷、胎压或滑板状况,以及与其他配置的比较。应采用颠簸最低的合法配置。
第 8 条 速度与路线安排
认证的最高速度应针对具体路线确定,并应考虑停车距离、能见度、路面、坡度、挽队恢复、患者状况与车辆稳定性。紧急状态并不授权疾驰、不安全转弯、近距离超越,或超出已测试配置的速度。
紧急调度中心应选择最快的安全路线,而不仅仅是最短的路线。凡专用的对蹄安全紧急通行车道、滑行道、雪橇路线、接力点与靠边停靠处能够在不增加马科动物风险的前提下减少时间或颠簸的,均应加以使用。
第 9 条 挽队认证
每一只马科动物均应就紧急勤务、具体挽位、路线等级、速度等级、车辆、无衔铁驾驭指令、交通状况、装载期间的站立、紧急解脱、挽队分离以及勤务后恢复,取得个体认证。
凡因速度、稳定性、制动分配或路线需求而有需要的,可以使用四匹马科动物的挽队。不得为掩饰车辆超重或设计不良而增加挽队规模。
头马应就循线自信、路线专注、面对车流的胆量、可持续速度与恢复取得认证。辕马应就平顺出力、制动稳定性、转向稳定性与靠近车辆时的镇定取得认证。品种不能取代个体认证。
第 10 条 接力系统
凡可能的出勤路线、天气、工作量或返程有可能超出一支挽队经认证的普通能力的,接力方案即属强制。接力马科动物应经过休息、接受查验、可即时调用,并且不得同时被指派于他处。
不得因接力无法提供而使挽队在继续作业即会超出合法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紧急调度中心应改换路线、将患者转交另一辆经认证的急救车驾、调用经休息的接力挽队,或在最近的安全医疗点稳定并救治患者。在 Hrossagrið,机动道路运输不是合法的替代方式。
第 11 条 乘务组
驭手应持有与该挽队、车辆、路线、速度及勤务等级相应的急救医疗车驾执照。除非勤务设计提供同等安全的替代安排,否则应有第二名称职的乘务人员照护患者舱。
乘务组应接受马科动物急救、与其职责相称的人员急救、紧急卸套、车辆火灾、碰撞处置、防止脱缰奔逃、现场防护、担架操作、通信以及转运至其他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训练。
第 12 条 勤务前检查
在每个执勤班次之前,该勤务机构应检查马科动物、挽具、头具、车辆、制动器、车轮或滑板、悬挂、担架锁、约束装置、道路照明、紧急警示系统、标记、标记发光切换、亮度、电池余量与备用件、通信、应急工具、饮水以及接力准备情况。任何一项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该单位应退出勤务,直至改正为止。
第 13 条 勤务后恢复
每次紧急出勤之后,每一只马科动物均应立即接受一次有记录的福利查验。凡出勤超出普通限度、涉及较高气候负荷、碰撞、打滑、缠绕、恢复异常或痛苦表现的,均须由兽医或主管机关审查,并给予不少于四十八小时的恢复休假;经命令者,休假更长。
车辆、挽具与设备应在每次严重出勤之后、再次使用之前接受检查。
第 14 条 出勤记录
该勤务机构应将调派时间、授权、患者装载时间、路线、速度、停靠、挽队、接力使用情况、气候、载荷、车辆数据、福利观察、抵达时间、患者转交、勤务后检查结果,以及任何设备或道路故障,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 15 条 违法行为
就普通运送主张紧急状态、使用未经认证的挽队或车辆、超出认证的速度或路线限制、省略必需的接力、以马科动物代替制动器、载运未加固定的设备、伪造出勤时间或福利记录,或者在马科动物或车辆出现须停止的情形后继续作业,均构成违法行为。
第 16 条 终局性
本标准是具有约束力的急救医疗车驾法。日后的工程手册可以对其补充细节或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但不得使其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