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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卷 · 标准

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

适用于每一只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的最终且具约束力的通用标准。《车驾马科动物法典》可以在其之上追加或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每一只进入公共道路的马科动物,都应佩带装有获准面部标记的获准公共道路无衔铁头具,以显示该马科动物当前的可更换、逆反射且可切换发光的道路状态嵌片。该标记是面向人类的道路指示。它不得被用作广告、被用作单纯的装饰、被用作超出必要范围的医疗披露、被用作羞辱性标识,也不得取代骑手或驭手的判断。

定义

额饰与鼻革

额饰是一个额前部件,自上部笼头、头具主体、额带或顶革处沿面部中线竖直下行,伸向前额或鼻梁。它可以是窄条形、X 形、分叉形、宽幅形或面板形。仅横过或环绕鼻部、而在上方没有竖直面部连接的部件,不是额饰。

鼻革是横过并通常环绕鼻部的鼻带或鼻件。它可以是宽幅的、装饰性的、单独安装的,也可以整合进合法的控制鼻带,并且不必与额带或顶革相连。

二者只有在提供专用的、清晰可见的嵌片区域,且其尺寸与对比度足以供道路使用时,才具备面部标记的资格。无法醒目地承载嵌片的小型饰物、圆牌、饰钉或徽章,不具备资格。

普通标记与受限标记

颜色从来不是唯一的区分方式

勤务标记

仅通过经授权的渠道发放与核验

图样尚未完成。 本页所列的一切均已生效:区域、边框、徽章、符号、对比度、逆反射材质、可切换发光、夜间与恶劣天气下的可见性以及色盲可辨识性,全都具有约束力,进入公共道路的马科动物即依此加以标记。尚未完成的是本标准中图形的部分。官方图形图样与获准产品图示仍有待制作,档案也记载,官方标记图形仍需最终设计。上面的圆盘按本标准的要求,以区域、边框与符号显示各种状态;它们还不是获准的最终美术稿。

安放位置

正面、侧面与后方

  • 正面:可更换嵌片,装在带标记的额饰或鼻革上。
  • 侧面:安装在挽具、胸带、胸革、鞍垫或其他不产生约束作用的装具上的圆形或其他获准状态牌。
  • 后部车驾板:按队形排列的标记,使道路使用者能够辨识一副挽队中每一只马科动物的状态。

装于鼻部的标记应位于稳固的鼻骨之上,避开下部鼻软骨与鼻孔。若整合进承压鼻带,则其视窗、衬底、包边或扣件均不得使鼻带变硬、形成硬边或压力点、集中受力、妨碍贴合或解脱、改变缰绳或长缰的作用,也不得妨碍呼吸。

最小尺寸

清晰可见区域的最小边长

  • 体重超过 300 千克的马科动物,正面嵌片为 70 毫米
  • 体重为 100–300 千克者,为 60 毫米
  • 体重低于 100 千克者,为 50 毫米
  • 侧面状态牌为 90 毫米
  • 后部车驾板标记为 120 毫米

边框、符号与分区区域必须保持比例适当,不得使任何必需的清晰区域低于上述最小值。

识别测试

经过测量,而非仅凭声称

正面标记应能由视力经普通矫正的人在白天不少于 50 米、夜间不少于 30 米处正确辨识;侧面与后方标记则为 60 米与 40 米。夜间测试须在通电发光模式与不通电逆反射模式下均告通过。测试包括正视与偏移十五度的视角、慢步与普通道路行进、潮湿条件、额发的部分遮动、电池满电与低电状态,以及有意的开启与关闭。

发光

识别用照明,而非紧急照明

每一件获准标记都同时具备不通电的道路级逆反射模式,以及可独立切换的、稳定的自发光模式,后者再现其所指定的底色、边框、形状与符号。自日落至日出、在隧道中,以及每当雾、雨、雪、烟、尘或眩光显著降低识别效果时,发光都是必需的。

发光应当稳定。它不得闪烁、频闪、脉动、旋转、扫掠、交替变色,不得模仿转向灯、制动灯、危险警告灯或紧急灯,不得向路面投射光束,也不得充当地面引导灯。状态标记的发光属于识别用照明,不产生任何紧急优先权。

发光体经过漫射与遮蔽,使得从马科动物任一眼位都看不到直接光源。整套电气组件至少相当于 IP65 防护等级。通电标记在关闭时或断电时仍保持完全的逆反射性能,其电池余量应覆盖计划行程再加上不少于两小时。

优先顺序

当适用的状态多于一种时

  1. 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停止
  2. 超越受限
  3. 经授权的紧急勤务
  4. 警察或道路卫队的交通管制
  5. 妊娠或医疗上的脆弱状态
  6. 黄色注意
  7. 绿色或临时状态
  8. 普通道路认证

次要状态显示在获准的侧面或后方标记上。勤务状态不得抹去或遮蔽妊娠、绿色、注意、受限、危险或中止状态。装饰性的组合、混合色、半截符号与非官方叠加均予禁止。

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的行为

显示虚假状态;使用无法辨读的标记;隐瞒必须显示的状态;以较低优先级的状态代替较高优先级的状态显示;使用未经授权的勤务徽章;改动标记使其近似于另一种状态;将标记直接附着于身体;未开启必需的发光;使用闪烁、脉动、变色、眩目或模仿勤务的发光;或在标记或其电源失效后继续上路使用,直接依法移动至安全处者除外。

未经授权而制造、销售、出借、展示、仿制、改动、复制、为欺骗用途而持有,或不上缴被撤销的勤务标记,同样构成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普通的非勤务标记可以自由制造、备货、销售与持有:单纯持有并不构成违法,构成违法的是虚假显示或误导。

可获取性。 官方的标记规格、含义、经授权的徽章以及公众识别指南均可公开获取。实体的官方标记与凭证则仅通过经授权的渠道,制造、发放并供应给经核验的勤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