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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卷 · 规范性文件

帝国役用车驾马科动物福利法典

本法典规范帝国境内用于或备用于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货运、出租、礼仪、农业、紧急及其他车辆作业的每一只马科动物,以及与该等作业相关联的驭手、作业人、车辆、挽具、路线、标记与主管机关。

本法典的目的,在于确保任何车驾、车辆、路线、经营、勤务、典礼、传统、公众需求、利润、登记、执照、路线许可或紧急目的,均不得凌驾于马科动物的福利与安全之上。

目录

第 I 章适用、目的与权限

第 1 条 适用

本法典适用于在帝国境内用于、经准备以供使用、经提供以供使用或备用于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货运、出租、公共运输、礼仪、农业、商业、租赁、旅游、政府、紧急或私人车辆作业的每一匹马、矮种马、骡、驴、駃騠、斑马杂交种或其他马科动物。

本法典适用于:

  • 单马牵引的车辆;
  • 双套;
  • 前后串套;
  • 多马挽队;
  • 头马;
  • 辕马;
  • 为车驾作业而备置的备用马科动物与接力马科动物;
  • 正在接受车驾作业训练的马科动物;
  • 在被指派从事车驾作业期间等候、休息、装载、卸载或站立的马科动物;
  • 与车驾作业相关联的车辆、挽具、路线状况、照明、标记、记录、作业人、驭手、随行人员、所有人、经营者与公共机关。

本法典不规范骑警、骑乘巡逻、骑乘信使或被在手牵引的马科动物;但其挂接于车辆,或另一项帝国道路法明文将本法典适用于它们的,不在此限。

第 2 条 目的

本法典的目的,在于确保任何车驾、车辆、路线、经营、勤务、典礼、传统、公众需求、利润、登记、执照、路线许可或紧急目的,均不得凌驾于马科动物的福利与安全之上。

役用车驾马科动物,应当作为具有身体、社群、感官、情绪与恢复需求的活的动物加以管理。不得将其视为发动机、装饰性财产、制动系统、招徕人群的看点或可替换的运输部件。

第 3 条 福利的优先效力

任何授权、登记、商业价值、历史地位、礼仪价值、公众声望、运输必要性、公共勤务目的或作业人执照,均不得凌驾于本法典的福利要求之上。

马科动物不适任、不安全、处于痛苦、被过度役使、受伤、受惊、过热、受寒、跛行、挽具装配不当、训练不足,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安全作业的,无论车辆的许可、路线的许可、驭手的执照、作业人的执照、顾客的付款或公众对该勤务的需要如何,均应当使其退出作业。

第 4 条 与其他帝国法律的关系

本法典应当与下列各项一并解读:

  • 《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
  • 《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
  • 《帝国道路与驭手法典》;
  • 《帝国役用马科动物护照范本》;
  • 任何《帝国马具丈量细则》;
  • 任何《帝国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
  • 任何《帝国车驾照明与信号标准》;
  • 任何《帝国马匹气候负荷标准》。

本法典的各附表,就车驾马科动物而言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单独的帝国标准可以提供额外细节或更为严格的要求,但除经帝国法律修订外,不得削弱、中止或取代本法典。

第 5 条 定义

就本法典而言:

面部标记,指获准的、不产生约束作用的、带标记的面部马具部件,用于从正面清晰地显示可更换的道路状态嵌片。面部标记或为带标记的额饰,或为带标记的鼻革。面部标记可以整合进头具,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非操控部件加以安装。

额饰,就帝国法律而言,指一个额前马具部件,自上部笼头、头具主体、额带、顶革区域或相当的上部连接处,沿马科动物面部中线竖直下行,伸向前额或鼻梁。它可以是窄条带、X 形或分叉形的布置,也可以是宽幅的装饰面板,并且可以终止于鼻带上方,可以连接于鼻带、与鼻带重叠或延续到鼻带之上。带标记的额饰,其官方嵌片可以承载于前额,也可以承载于稳固的上部鼻梁。仅横过或环绕鼻部、而在上方没有竖直面部连接的部件,不是额饰。

鼻革,就帝国法律而言,指横过并通常环绕马科动物鼻部的鼻带或鼻件。带标记的鼻革可以是宽幅的、装饰性的、单独安装的,可以并入合法的头具,也可以整合进合法的控制鼻带。它不必与额带、顶革或任何竖直的额前部件相连。该术语包括发挥同一功能的获准宽幅带标记鼻带或鼻件,无论其商品名称或地区名称为何。

额饰或鼻革,只有在提供专用的、清晰可见的嵌片区域,且其尺寸与对比度足以供道路使用时,才具备面部标记的资格。无法醒目地承载必需嵌片的小型饰物、圆牌、饰钉、徽章或装饰板,不具备资格。

面部标记不得阻碍视觉、耳部、呼吸、鼻孔扩张、面神经、额鬃舒适、头部运动、头具功能、缰绳或长缰作用或压力解脱。面部标记整合进承压鼻带的,其视窗、槽口、插袋、嵌片、衬底、包边与扣件均不得使鼻带变硬、形成硬边或压力点、集中受力、妨碍贴合或解脱,也不得改变缰绳或驾驭长缰的作用。

车驾作业证书,指记入《役用马科动物护照》或帝国中央记录的官方证书,其载明该马科动物合法的车驾作业状态、路线等级、车辆等级、挽位角色、工作量限度、气候限制、生殖限制、马具限制与检查失效日期。

合法能力,指该马科动物个体或挽队在不超出本法典、其护照、兽医限制、路线许可、车辆许可或任何更为严格的福利命令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完成的最大车辆、载荷、乘客人数、主动牵引时间、班次长度、路线等级、坡度、路面、速度、天气负荷、挽位角色与勤务类型。

妊娠马科动物,指已知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处于妊娠、被记录为妊娠、正在等待妊娠确认,或经兽医按妊娠受保护对待的任何马科动物。性别标注、登记错误、所有权主张、未见腹部明显增大,或缺乏即时的诊断确认,均不产生在评定完成前继续作业的许可。

常规兽医照料,指按与该马科动物个体的年龄、健康、作业、生殖状况、气候暴露及兽医科学相适应的间隔安排的预防性与体能照料。就在役车驾马科动物而言,常规兽医照料应当包括: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完整的兽医体能检查,但兽医或主管机关要求更短间隔的除外;在受伤、患病、妊娠状况变化、倒地、热应激、冷应激、跛行、呼吸窘迫、用药或严重事故之后进行追加检查;按与蹄部生长及路线磨损相适应的间隔进行蹄部照料复查,通常为每四至八周一次;以及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牙齿评定,凡年龄、牙齿状况、无衔铁头具贴合、体重、咀嚼或兽医意见有要求的,则更为频繁。

严重缠绕,指涉及挽具、挽绳、缰绳或长缰、辕杆、中辕、后鞧、尾鞧、标记装备、灯具、车辆部件、肢体、尾部、头具、公共物件、道路设施、另一只马科动物、人员或货物的任何缠绕,且造成受伤、惊恐、跌倒、倒地、跛行、失去控制、紧急解脱、肢体或头部被困、车辆失稳、交通危险、无法自由移动,或造成继续约束将产生实质性福利或公共安全风险的任何情形。

严重挽具缠绕,指涉及挽具、挽绳、长缰、辕杆、中辕、后鞧、尾鞧、胸革、颈圈、辕套、皮带、标记安装件、照明安装件或与车辆相连装备的严重缠绕。

主动牵引,指马科动物被挽具挂接于车辆,并正在拉曳、支持、转向、稳定、抵抗后溜、后退、回转、制动、在车辆载荷下站立,或以其他方式承受与车辆相关的受力的任何期间。

获准路线,指就相关车辆、马科动物、挽队、载荷、天气、交通状况、路面、坡度与勤务类型获得许可的路线。

胸前状态牌,指为道路状态、勤务状态或能见度目的而附着于胸革、胸带、挽具前部或获准胸位装具上的、不产生约束作用的标记板、徽章、面板或安装件。胸前状态牌不得起马丁革、缰绳作用调节器、头部约束、拉系装置、固定姿态装置或训练辅具的作用。

车驾,指任何由马科动物牵引的车辆,包括马车、板车、货运大车、出租车厢、四轮大马车、公共马车、雪橇、货运车辆、农业车辆、礼仪车辆、医疗车辆、救援车辆、邮政车辆、政府车辆或训练车辆。

车驾马科动物,指用于或拟用于车驾作业的任何马科动物。

车驾作业,指马科动物被挂接于车辆、拉曳车辆、制退车辆、稳定车辆、为车辆转向,或受训练以与车辆一同运作的任何不含骑乘的车辆作业。

驭手,指操控或负责操控车驾、车辆、挽队、路线移动、停止、转向、乘客上下或公共道路交互的人员。

急救医疗车驾,指经授权的、由马科动物牵引的医疗运输车辆,为紧急转运患者、医疗响应或伤员后送而设计。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指安装于获准胸位装具上的稳定向下照射灯具,用于照亮马科动物前方的路面,以利其落脚、自信与识别障碍。

绿色状态马科动物,指尚未取得完整的普通道路认证,但依临时性、训练、受限或受监督的道路证书而合法获准进入公共道路的马科动物。

作业人,指拥有、管理、雇用、出租、提供、调度、藉以获利、监督或控制车驾作业的人员、企业、马厩、公共机关、机构、勤务组织或其他组织。

休息院落,指获准的马科动物休息设施,在较长的停留或作业间歇期间为车驾马科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饮水、遮蔽、安全落脚地面、监测、与车辆的隔离以及休息条件。

道路状态嵌片,指显示于获准面部标记之上的、可更换的道路级逆反射且可切换自发光的彩色、带边框或带徽记的嵌片,用以显示该马科动物的道路认证、限制、危险或经授权的勤务状态。

役用马科动物护照,指役用车驾马科动物所必需的官方个体记录。其范本另行作为《帝国役用马科动物护照范本》加以维持。

第 II 章授权、护照与记录

第 6 条 《役用马科动物护照》的要求

马科动物未持有个体《役用马科动物护照》的,不得用于车驾作业。

护照应当标识该马科动物,并在适用的情形下记录:

  • 身份与所有权;
  • 物种与类型;
  • 年龄及已知的出生日期;
  • 体高与体况;
  • 识别性斑记;
  • 芯片或官方识别标识;
  • 道路认证;
  • 车驾作业认证;
  • 兽医适任性;
  • 蹄部照料状况;
  • 牙齿照料状况;
  • 免疫接种与疫病防控状况;
  • 挽具贴合记录;
  • 获准车辆等级;
  • 获准路线等级;
  • 获准工作量等级;
  • 天气限制;
  • 眼罩或感官装备状况;
  • 需要个别核准的,其地面引导灯核准情况;
  • 道路状态标记状况;
  • 休息、作业、事故、受伤、中止与退出作业的记录。

护照范本应当仍为单独的法律与行政文件。本法典要求使用护照,但不将护照并入本法典。

第 7 条 作业人执照

任何人未持有作业人执照的,不得经营车驾企业、车驾出租勤务、旅游车驾勤务、货运车驾勤务、礼仪车驾勤务、公共运输车驾勤务、紧急车驾勤务、租赁车驾勤务或公共道路车驾勤务。

作业人执照应当要求提供下列证明:

  • 胜任的马科动物照料;
  • 合法的厩养、放牧与休息安排;
  • 获准路线;
  • 获准车辆;
  • 获准挽具;
  • 获准的驭手与随行人员;
  • 可获得兽医服务;
  • 可获得装蹄服务;
  • 记录保存能力;
  • 天气监测;
  • 应急响应规划;
  • 依要求应予具备的保险或公众责任合规;
  • 福利检查合规;
  • 就本法典与《马具法典》对员工的培训。

继续经营会产生实质性福利风险的,作业人执照可以立即中止。

第 8 条 驭手与随行人员的胜任能力

任何人未就相关车辆、挽队、路线、交通状况与勤务类型取得执照的,不得在公共道路、商业路线、载客路线、货运路线、公共勤务路线、礼仪路线或紧急路线上驾驭车驾。

持照驭手应当胜任下列事项:

  • 无衔铁驾驭操控;
  • 挽具查验;
  • 车辆查验;
  • 制动的使用;
  • 路线安全;
  • 超越与停止信号;
  • 马科动物肢体语言的辨识;
  • 跛行与痛苦的辨识;
  • 热、冷、湿、风与落脚风险;
  • 乘客安全;
  • 紧急解脱;
  • 事故报告;
  • 公众交互的控制。

路线、载荷、交通、天气、挽队规模、勤务类型或乘客人数要求配备随行人员的,车驾没有胜任的随行人员,不得作业。

第 9 条 车辆许可

车辆未就相关马科动物或挽队、作业类型、路线、载荷、速度、制动需求、天气状况与路面获得许可的,不得使用该车驾。

车辆许可应当考量:

  • 重量;
  • 平衡;
  • 重心;
  • 辕杆或中辕的贴合;
  • 挽绳角度;
  • 车轮或滑板的状况;
  • 制动设计;
  • 紧急解脱;
  • 悬挂;
  • 乘客稳定性;
  • 载荷固定;
  • 道路灯具;
  • 转向与制动信号;
  • 车尾状态牌;
  • 侧面标记;
  • 适用情形下的勤务涂饰;
  • 与挽具及马科动物的兼容性。

除许可明文涵盖该项使用外,车辆许可不得授权与不同的马科动物、挽队、路线、载荷或勤务类型一同使用。

第 10 条 马科动物道路与车驾认证

马科动物未持有所需的道路与车驾作业认证的,不得在公共道路上用于车驾作业。

认证应当评定:

  • 身体成熟度;
  • 兽医适任性;
  • 蹄部健全;
  • 呼吸适能;
  • 心血管适能;
  • 肌肉骨骼适能;
  • 性情;
  • 训练;
  • 交通耐受;
  • 人群耐受;
  • 噪音耐受;
  • 停止与站立的能力;
  • 平静起步的能力;
  • 转向、后退、让行与等候的能力;
  • 在拟定挽位中作业的能力;
  • 耐受获准道路标记与灯具的能力;
  • 对拟定路线、载荷、车辆与天气等级的适宜性。

证书可以是普通的、临时的、受限的、仅限训练的、特定勤务的、特定路线的、特定车辆的、季节性的、暂时的、被中止的或被吊销的。

每份证书均应当载明该马科动物的合法能力。未载明合法能力、失效日期、检查依据与认证机关的证书为不完整,不得授权公共道路车驾作业。

所需的证书范本作为单独的法律与行政文件加以维持,即《帝国车驾马科动物道路与作业证书范本》。本法典要求使用该证书,但不将该证书范本并入本法典。

第 11 条 车驾作业的最低年龄

L 类马科动物在满四十八个月龄之前,不得用于公共、商业、载客、货运、紧急、礼仪、租赁或常规车驾作业。H 类马科动物在满六十个月龄之前,不得用于该等作业。成熟度分类以及《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所要求的更为严格的首年递进,均应当适用。

未满四十八个月龄的 L 类马科动物与未满六十个月龄的 H 类马科动物,不得置于公共道路上的主动牵引之中。处于主动牵引头十二个月内的每一只马科动物,均应当遵守《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第 60 条与附表 5。

经审慎监督的在手接触、脱敏、不承载的挽具适应与非牵引训练,凡为《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所许可,且不造成疼痛、疲劳、恐惧、关节劳损或精神超负荷的,可以为合法。

第 12 条 不得仅凭品种授权

任何品种、类型、血系、系谱、登记地位、毛色、体型、历史用途、民族象征意义或商业声誉,均不得使马科动物成为适于车驾作业者。

核准应当基于该马科动物个体的健康、成熟度、训练、体型结构、性情、步态、恢复、路线适宜性、挽具适宜性与福利。

只有在偏好基于功能性福利证据,且不使该马科动物个体免于认证的情形下,才可以就某一作业等级偏好某一品种或杂交种。

第 12A 条 妊娠、泌乳、幼驹与生殖保护

妊娠马科动物不得用于车驾作业、驾驭作业、主动牵引、商业车辆作业、载客车驾作业、货运作业、租赁作业、出租作业、紧急车辆作业、礼仪车辆作业或公共道路车辆作业。

不得将妊娠早期视为可以从事重役的安全期。对妊娠马科动物,只可以准许现行兽医科学、《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及该马科动物个体的兽医限制所允许的轻度骑乘、牵引、放牧、兽医、治疗或体能调节活动。不得援用本法典授权任何妊娠马科动物在车辆指派下拉曳、制退、稳定、制动或站立。

明显笨重的、临产的、医学上易受损的、高风险的、新近配种的、新近产驹的、产后的或泌乳的马科动物,不得被指派从事车驾作业、与车辆相连的作业、骑乘作业、驾驭作业、训练作业、公开展示、商业作业、竞技作业、礼仪作业、租赁作业、旅游作业或其他作业。仅准许兽医依现行兽医科学明文允许或要求的放牧、温和操作、兽医检查、兽医治疗、福利性活动或治疗性活动。

泌乳或哺乳的马科动物,不得用于公共、商业、出租、货运、租赁、紧急、礼仪、旅游或常规车驾作业。不得为招徕、宣传、训练便利或顾客要求,而将幼驹作为车驾作业的一部分加以拴系、牵引、伴行驾驭、随同展示或运输。

在车驾作业指派期间发现妊娠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妊娠的,应当立即使该马科动物退出主动牵引,以合法手段使车辆归于安全,并应当使该马科动物接受适当的兽医评定与护照状态变更。

不得因妊娠、疑似妊娠、泌乳、生殖上的不适宜或幼驹福利妨碍车驾作业,而对马科动物加以惩罚、出售、隐匿、转让、过度役使或作不实记录。

第 12B 条 妊娠状态道路标记

妊娠马科动物为任何获准的非车驾目的合法处于公共道路上的,应当在《帝国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有要求之处,于面部标记中展示获准的妊娠状态道路状态嵌片。

妊娠状态面板应当为道路级逆反射且可切换自发光的白色底面,带紫罗兰色边框,并带有获准的妊娠马科动物、亲畜与幼驹或妊娠徽记。该面板应当指示道路使用人、驭手、骑乘人、操作人与勤务人员留出额外空间、避免施压、避免拥挤并避免不必要的耽搁。

任何车驾作业人、驭手、检查人员、乘客、顾客、活动主办方或公共机关,均不得将妊娠状态面板视为从事车驾作业的许可。妊娠状态标记是保护性的道路信息,而非作业授权。

第 12C 条 体况、肌肉适能与身体准备状态

马科动物的体况、肌肉发育、背线、恢复能力、体重或总体身体准备状态使所指派的作业成为不公平或不安全的,不得就车驾作业对其认证或加以使用。

体重不足的、消瘦的、体重迅速下降的、肌肉发育不良的、力竭的、未经体能调节的、肥胖的、代谢上易受损的或明显不适任的马科动物,应当退出车驾作业,直至满足兽医许可与体能调节要求为止。

不得以体型硕大、重型品种类型、距毛浓密、性情平静或历史上的挽用声誉为由,为适能不良、恢复不良或载荷过度开脱。

第 12D 条 用药、镇静、兴奋剂与疼痛掩蔽

马科动物在下列任何药物、镇静剂、安定剂、镇痛剂、抗炎剂、兴奋剂、安抚剂、掩蔽剂、改变机能表现的物质或处置的作用之下的,不得用于车驾作业:掩蔽疼痛、跛行、患病、疲劳、热应激、冷应激、呼吸困难、恐惧、不健全或不适任的;损害协调、判断、平衡、呼吸、循环、恢复或安全行为的;人为提升机能表现的;抑制警示征象的;或以其他方式使作业不安全,或掩盖需要加以限制或中止的状况的。

必要的维持性或治疗性用药不当然禁止车驾作业。只有在主治兽医书面确认该用药不掩蔽相关的疼痛、跛行、患病、疲劳、恐惧、热应激或冷应激或其他不适任,不损害安全机能,不人为提升机能表现,不抑制警示征象,且不与该马科动物的证书、护照、停药要求、勤务规则或当前状况相冲突的情形下,作业才为合法。药物、用途、剂量、时间、复查日期与全部作业限制,均应当予以记录。因处置掩盖了不适任的征象而役使马科动物,仍属违法。

任何人不得为通过检查、维持班期、走完路线、隐瞒跛行、安抚恐惧、抑制抗拒或提高表面作业能力之目的,而给予、要求、准许、隐匿用药或处置,或不予披露。

第 12E 条 作业之外的生活

车驾马科动物的日常厩舍、放牧、社群接触、饲喂、饮水可及性、睡眠、恢复、兽医照料、蹄部照料、操作或退役安置不符合《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的,不得对其认证。

作业中的良好行为,不能治愈作业之外违法的生活条件。企业不得以在违法的私下条件下饲养马科动物的方式,维持合法的公共车驾勤务。

第 III 章马科动物的适任与适宜性

第 13 条 总体适任性

车驾马科动物非适任当日所指派作业的,不得作业。

马科动物出现以下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不适任作业:

  • 跛行;
  • 步态不均;
  • 因疼痛、恐惧、力竭或迷惑所致的抗拒;
  • 呼吸困难;
  • 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咳嗽;
  • 异常出汗;
  • 热应激;
  • 冷应激;
  • 脱水;
  • 腹痛征象;
  • 发热;
  • 肿胀;
  • 挽具接触区域的伤口;
  • 挽具所致的摩擦伤、疮痛、挫伤或脱毛;
  • 背部疼痛;
  • 肩部疼痛;
  • 颈部疼痛;
  • 面部疼痛;
  • 蹄部疼痛;
  • 口腔损伤;
  • 神经系统异常征象;
  • 惊恐、关闭状态、僵直、脱缰、后肢直立、反复拒绝或防御行为;
  • 任何使作业不安全或不公平的状况。

第 14 条 兽医、蹄部与牙齿照料

每一只车驾马科动物均应获得与其作业相适应的定期兽医、蹄部与牙齿照料。就在役车驾马科动物而言,定期兽医照料是指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完整的兽医适任性检查,凡工作量、年龄、妊娠、泌乳、患病、受伤、气候负荷、用药、路线难度或现行兽医科学有要求的,则更为频繁。蹄部照料应以与蹄部生长、磨损、路面、修蹄或装蹄方法及季节相适应的间隔进行,通常为每四至八周一次。牙齿评定应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凡年龄、状况、咀嚼、体重、头具贴合或兽医意见有要求的,则更为频繁。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

  • 定期兽医适任性检查;
  • 季前检查;
  • 受伤后复工许可;
  • 呼吸系统评估;
  • 心脏评估;
  • 跛行评定;
  • 蹄部照料记录;
  • 装蹄或修蹄记录;
  • 牙齿记录;
  • 挽具接触评估;
  • 体况监测。

马科动物在受伤、患病、跛行、倒地、热应激、冷应激、挽具损伤、呼吸窘迫、交通创伤或严重事故后,未经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复工许可,不得返回车驾作业。

第 14A 条 疾病、传染病与生物安全

表现出发热、传染病征象、感染性分泌物、不明原因咳嗽、呼吸道疾病、腹泻、神经系统征象、异常嗜睡或其他疾病风险的马科动物,不得用于车驾作业,也不得被带入公共车驾停靠站、等候湾、休息院落、租赁场地、出租路线、公共运输路线、活动路线或勤务场地,但出于必要的隔离或兽医移动的除外。

作业人应为共用停靠站、休息院落、饮水点、挽具区、车辆与接力站维持疾病防控程序。

主管机关可以在疑似疫情、确认疫情、检疫或公共动物卫生风险期间,暂停马科动物、挽队、马厩、路线、停靠站、休息院落、作业人、辖区或勤务类别。

第 14B 条 蹄部保护、道路牵引力与路面适应性

车驾马科动物应具备与路线、天气、路面、坡度、速度、载荷、制动需求及个体蹄部状况相适应的蹄部保护、修蹄、装蹄或裸蹄管理。

马科动物不得在蹄铁松动、移位、过度生长、疼痛、危险磨损、不适宜或打滑的蹄部保护状态下作业。

裸蹄作业仅在个体蹄部状况与路面使其在福利上适宜时方为合法。蹄铁、蹄靴、防滑钉、蹄垫、防滑合金涂层、钉踵或其他牵引装置,仅在经过安装、维护、适合路线且不产生新的福利风险时方为合法。

凡不造成蹄部疼痛、肢体劳损、打滑、震荡、过度冲击或不安全的代偿性努力即无法确保蹄部牵引力安全的路线,应予拒绝、限制或暂停。

第 15 条 性情与道路可靠性

车驾马科动物应经过训练,且性情上适宜于其所在的道路环境。

公共道路车驾马科动物应能够:

  • 在普通交通状况下平静站立;
  • 在不惊恐的情况下前行;
  • 可靠地停止;
  • 在路口与信号灯处等候;
  • 耐受普通行人、自行车、车驾、动物与公众移动;
  • 响应合法的无衔铁驾驭提示;
  • 接受获准的状态标记;
  • 接受获准的车驾照明;
  • 在使用时接受获准的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 从普通惊吓中恢复而不发生失控奔逃;
  • 在适用时与其指派的双套、前后串套或挽队安全配合。

需要依靠恐惧、力竭、疼痛、过度约束、禁用马具、严酷纠正、极端眼罩或持续压制才能保持可管控状态的马科动物,不得取得道路认证。

第 15A 条 心理福利、关闭状态与虚假平静

当马科动物表现出关闭状态、习得性无助、抑郁、慢性恐惧、力竭、压制状态、解离、反复僵直或失去正常兴趣时,安静、服从、不动、耐受、缺乏抗拒或表面上的迟钝,不得被视为福利或适宜性的证明。

应当对车驾马科动物的自信度、好奇心、惊吓后的恢复、参与意愿、放松能力以及慢性恐惧指标的缺失加以评估。

仅因停止抗拒而表现为可管控的马科动物,应退出车驾作业,并作为福利关切事项加以评估。

第 16 条 挽队配合性

马科动物非在配对适宜的情况下,不得被编入双套、前后串套、挽队或多马挽位。

挽队配合性应考量:

  • 体型;
  • 步幅;
  • 速度;
  • 力量;
  • 性情;
  • 训练水平;
  • 道路自信度;
  • 拉曳方式;
  • 制动与制退作用;
  • 头马或辕马分配;
  • 与其他马科动物共同作业的经验;
  • 在交通、人群、天气与紧急状况下的配合性。

不得以平静的马科动物来掩盖、拖拽、制约或弥补不适任、惊恐、攻击性、力竭、跛行或训练不足的马科动物。

第 17 条 退出作业

继续作业将产生实质性福利风险的,车驾马科动物应立即退出作业。

退出作业令可由以下人员发出:

  • 驭手;
  • 随行人员;
  • 作业人;
  • 兽医;
  • 福利检查员;
  • 道路与马科动物卫队;
  • 主管机关;
  • 任何依法授权的紧急事务官员。

任何人不得因马科动物退出作业而对其加以惩罚、降级、出售、隐匿、过度役使或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

第 IV 章每日查验、监测与事故记录

第 18 条 作业前检查

在每个作业期开始之前,驭手或指定的胜任人员应检查马科动物、挽具、车辆、路线状况、天气状况、道路状态标记与照明。

马科动物检查应包括:

  • 总体状态;
  • 步行与小跑步态,小跑用于跛行筛查,除非小跑不安全或兽医限制另有规定;
  • 呼吸;
  • 水合征象;
  • 出汗或被毛状况;
  • 伤口、摩擦伤、肿胀或热感;
  • 挽具接触区域;
  • 蹄部状况;
  • 适用时蹄铁或蹄部保护的牢固性;
  • 体况与疲劳征象;
  • 天气适宜性;
  • 道路状态嵌片准确性;
  • 使用时地面引导灯的贴合情况。

车辆检查应包括:

  • 制动器;
  • 车轮或滑板;
  • 辕杆或中辕;
  • 挽绳;
  • 后鞧连接;
  • 紧急解脱;
  • 悬挂;
  • 乘客踏板与车门;
  • 载荷固定;
  • 道路灯具;
  • 转向与制动信号;
  • 车尾状态牌;
  • 侧面标记。

在造成福利或安全风险的缺陷得到纠正之前,不得开始作业。

第 18A 条 紧急解脱演练、工具与挽队程序

每一名车驾作业人均应为其所使用的每一种车辆等级、挽位类型、路线等级与勤务类型维持并演练紧急解脱程序。

驭手与随行人员应就安全停止、乘客卸载、解开挽具、挽绳解脱、辕杆或中辕解脱、后鞧解脱、缠绕响应、挽队分离、受伤马科动物保护、交通防护与紧急通讯接受培训和定期演练。

车驾马科动物亦应在不造成恐惧、感官超负荷、疼痛、惩罚或过度约束的情况下,接受培训和定期演练,以耐受合法的紧急解脱程序、安全停止、乘客卸载期间的站立、在不寻常地点解开挽具、应激时操作人员的靠近、挽绳或辕杆解脱、挽队分离、挽具附近的紧急工具以及平静移动至安全位置。

每一辆车驾均应携带或备有立即可用的、适合挽具与车辆的获准紧急解脱工具。

双套、前后串套、四驾、挽队或接力勤务,应具备书面的紧急解脱计划,以应对头马、辕马、挽绳、中辕、辕杆、缰绳或长缰以及车辆移动的不同风险。

凡驭手、随行人员、车辆、挽具或路线设计使得及时的紧急解脱无法实现的,勤务不得运行。

第 19 条 作业后检查

每个作业期结束后,应对马科动物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 跛行;
  • 异常疲劳;
  • 呼吸异常;
  • 过度出汗;
  • 受寒;
  • 脱水;
  • 挽具摩擦伤;
  • 肿胀;
  • 热感;
  • 挫伤;
  • 背部酸痛;
  • 肩部酸痛;
  • 肚带或腹带酸痛;
  • 尾部区域刺激;
  • 行为退化;
  • 由作业引起的恐惧、关闭状态或拒绝。

护照、作业人执照、勤务规则或主管机关有要求的,发现的问题应予记录。

第 19A 条 挽具磨损升级处理

皮肤破损、出血、肿胀、热感、开放性疮口、压迫性创伤、感染性摩擦伤或挽具接触区域疼痛性损伤,应使马科动物不适任作业,直至获得兽医或主管机关的复工许可为止。

反复脱毛、复发性摩擦伤、压迫性损伤所致的白毛、持续性触痛、反复肿胀,或在套挽具时反复出现的行为征象,应要求重新调整挽具贴合、重新评估车辆并限制作业。

慢性挽具磨损模式可能构成暂停挽具、车辆、驭手、作业人、路线或车驾作业认证的理由。

第 20 条 作业与休息记录

商业、公共、私人、紧急、租赁、旅游、货运、礼仪、训练、农业与政府车驾作业应保存每日作业记录。

记录应包括:

  • 马科动物身份;
  • 车辆身份;
  • 驭手身份;
  • 适用时的随行人员身份;
  • 路线;
  • 载荷或乘客数量;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主动牵引时间;
  • 等候时间;
  • 休息时段;
  • 卸除挽具时段;
  • 天气负荷等级;
  • 事故;
  • 福利观察;
  • 设备缺陷;
  • 标记与照明缺陷;
  • 退出作业;
  • 兽医或当局命令。

记录应可供检查。

作业、载荷、乘客、路线、气候、力量测试、体重、兽医、用药、事故、检查、车辆、挽具、执照、证书、暂停与恢复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与严重受伤、倒地、碰撞、脱缰、缠绕、起诉、暂停、死亡或争议性认证相关的记录,应保存至每项调查、程序、上诉及诉讼时效期均告终结为止,即使期限更长亦然。

记录在出售、转让、作业人变更、退役、出口、执照到期或企业关闭后,应保持与个体马科动物的关联。任何记录均不得删除。更正应保留原始记录,并注明更正者、日期、原因与核验情况。

第 20A 条 中央工作量记录与防篡改规则

作业记录应与个体《役用马科动物护照》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任何帝国中央记录系统相关联。

作业人不得以妨碍检查人员确定马科动物实际工作量、休息情况、路线、车辆、驭手、用药状态、受伤历史或事故历史的方式,销毁、篡改、拆分、隐匿、延误、复制、替换、伪造或私自保留记录。

检查人员可以比较护照记录、作业人日志、路线日志、休息院落日志、车辆日志、天气记录、调度记录、乘客记录、兽医记录、装蹄师记录与检查记录,以发现过度役使或欺诈行为。

第 21 条 事故报告

以下情形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予以报告:

  • 跌倒;
  • 碰撞;
  • 脱缰;
  • 失控;
  • 热应激;
  • 冷应激;
  • 倒地;
  • 严重惊吓;
  • 造成危险的道路拒绝;
  • 作业期间的跛行;
  • 挽具失效;
  • 车辆失效;
  • 制动器失效;
  • 必要照明时间内的照明失效;
  • 标记失效;
  • 乘客受伤;
  • 公众受伤;
  • 马科动物受伤;
  • 过度役使嫌疑;
  • 发现禁用马具;
  • 任何需要紧急解脱的事件。

事故报告本身并不构成有罪。未予报告的,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第 21A 条 自动最高级别福利与虐待调查

车驾作业期间发生死亡、倒地、安乐死、严重受伤、热应激事件、冷应激事件、严重呼吸窘迫、脱缰、严重碰撞、严重挽具缠绕、严重车辆失效或紧急解脱的,应立即触发最高级别的福利与虐待调查。

调查应评估马科动物、驭手、作业人、车辆、挽具、路线、天气、工作量、记录、用药状态、蹄部状况、休息历史、此前事故,以及任何疏忽、伪造、过度役使、隐瞒或非法施压的证据。

最高级别调查不得推定有罪,但在福利与虐待因素得到审查之前,任何人不得将该事件视为普通的、轻微的、私人的、声誉性的或纯属意外的。

在继续运行可能危及福利、证据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马科动物、挽队、车辆、路线、驭手与作业人可在调查期间予以暂停。

第 V 章挽具、马具与公共道路头具

第 22 条 合法驾驭头具及对《马具法典》的遵守

所有挽具、头具、约束装备、驾驭装备、装饰性装备、照明附件、标记安装件与车辆连接装备,均应符合《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

就车驾作业而言,仅有《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所定义的直接作用侧拉型头具方为合法头具。

合法的车驾用直接作用侧拉型头具应:

  • 提供直接的独立侧向缰绳作用;
  • 将每条长缰直接连接于鼻带对应的侧方;
  • 在不借助杠杆、悬臂、颌下中央支点、交叉带、滑动带、收紧作用、环绕作用、旋转作用、滑轮作用或力量倍增的情况下传导长缰张力;
  • 在长缰张力释放时立即且完全地解除压力;
  • 在长缰使用下保持机械稳定,在转向、停止、后退、转弯、等候或紧急处理期间不旋转、不扭曲、不移位、不反转、不塌陷,也不在面部上下滑动;
  • 使用宽幅、光滑、柔韧、分散压力的鼻带,正确置于稳固的鼻骨之上;
  • 不含链条、铁丝、钢缆、金属压力杆、硬结、锯齿、锐边、窄幅承压绳索或其他集中压力的部件;
  • 符合本法典关于公共道路头具、面部标记、贴合、检查与认证的要求。

以下装具不得用于车驾作业:

  • 博索尔及博索尔型装置,包括传统生皮博索尔与现代宽幅、衬垫或非生皮博索尔;
  • 机械式羁勒以及任何有悬臂、杠杆、旋转、转轮、花瓣、多环或力量放大功能的羁勒;
  • 交叉穿颌式、交叉颌部式、收紧式、滑动式、环绕式与延迟释放式无衔铁马笼头;
  • 组合式侧拉兼羁勒马笼头;
  • 包含博索尔、羁勒、杠杆系统、收紧系统或第二压力系统的双缰无衔铁配置;
  • 绳笼头马笼头、绳索侧拉型头具与绳索鼻压装置;
  • 衔铁、功能性衔铁、口件、过顶缰、支撑缰、侧缰、束缰、活动马丁革、固定马丁革、拉缰系统、链条约束、口部约束、压鼻钳、基于痛苦的约束装备与延迟释放的禁用装备;
  • 任何不符合直接作用侧拉型法律定义的头具。

博索尔禁用于车驾作业,因为其缰绳或长缰从鼻部或颔部以下的共同中心附件处发挥作用,而非从独立的两侧附件处发挥作用,无法提供精确长缰转向所需的直接独立的左右缰绳作用。

机械式羁勒禁用于车驾作业,因为非对称的长缰张力通过杠杆与旋转而非直接的侧向鼻带作用来传导。该装置可能在面部旋转或上滑,改变其压力位置,降低转向精度,并对敏感的面部、颔部、颏部或颈峰结构施加可避免的压力。

交叉穿颌式及相关收紧设计因其在头部周围分散并保持压力,可能延迟完全释放,且不提供所需的直接独立侧向作用而被禁止。

商品名称、衬垫、所称柔软性、传统地位、勤务地位、紧急状态或加装侧拉型副缰,均不能使禁用的车驾头具合法化。机械作用与实际构造决定分类。

第 23 条 挽具贴合

挽具应按个体马科动物与所指派车辆加以配置。

挽具不得:

  • 限制呼吸;
  • 压迫气管;
  • 限制肩部运动;
  • 限制颈部运动;
  • 限制背部运动;
  • 限制尾部运动;
  • 造成神经压迫;
  • 摩擦、夹挤、挫伤、肿胀、刮擦、发热、损伤或脱毛;
  • 要求马科动物通过痛苦的身体劳损来承担车辆重量;
  • 弥补车辆平衡不良、制动器不良、辕杆贴合不良、载荷过重、路线不适或设计不稳定的问题。

衬垫不能使不良贴合合法化。

第 24 条 颈圈、胸革、后鞧、尾鞧与附件

颈圈、胸革、后鞧、制退装备、挽绳、辕杆、中辕、挽具鞍、肚带、腹带、尾鞧与相关附件应安全地分配牵引、稳定、转向与制退受力。

凡路线、坡度、车辆或停止需求会导致车辆冲向马科动物的,应要求使用后鞧或制退装备。

不得使马科动物充当车辆的制动系统。

尾鞧或尾部稳定装置仅可在必要时使用,且须正确配置。其不得为外观目的而上提、固定、展示、刺激或约束尾部。

第 25 条 公共道路头具与面部标记

每一只进入公共道路的车驾马科动物,均应佩戴获准的公共道路无衔铁头具,并装配显示该马科动物当前道路状态嵌片的获准面部标记。

面部标记可以整合进以下部件或由以下部件构成:

  • 带标记的额饰,包括窄条形、X 形、分叉形、宽幅形、装饰形或面板形;
  • 带标记的鼻革,包括承担该功能的宽幅鼻带或鼻件,无论其是否连接于额带或顶革。

面部标记主要位于稳固的鼻梁而非前额,不因此而丧失资格。

标记应提供专用的、在视觉上明确区分的显示区域,用以承载可更换的道路级逆反射且可切换发光的道路状态嵌片。嵌片可以是大圆形、方形、菱形、矩形、盾形、徽章形或其他获准的简单可见形状。

嵌片应足够大,能够在相应的道路观察距离处被普通道路使用人从正面识别。其不得被鬃毛、额发、皮带、链条、饰钉、圆牌、浮雕、花丝、流苏或其他装饰遮蔽、分割、仿冒或在视觉上压过。

面部标记安装于前额的,额发可以在必要时为视觉效果而分开、编梳于一侧或以其他人道方式处理,但不得以引起疼痛的方式拉扯、剪短、粘合、绑扎或约束。

面部标记安装于或整合进鼻革、鼻带或鼻件的,应仅位于稳固的鼻骨之上,与下部鼻软骨及鼻孔保持距离,且不得妨碍鼻孔扩张或呼吸。

面部标记整合进承压控制鼻带的,其视窗、槽口、插袋、嵌片、衬底、包边与扣件应保持光滑、柔韧,在必要处加以衬垫,并分散压力。其不得使鼻带变硬、形成硬边或压力点、集中受力、妨碍贴合或解脱,也不得改变缰绳或驾驭长缰的作用。

嵌片应可拆卸并可更换,无需改动马具,且无需在马科动物的身体、被毛、鬃毛、尾部、皮肤或距毛上施加涂料、染色、胶水、剪短、烙印或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记。

面部标记不得干扰:

  • 视觉;
  • 眨眼;
  • 耳部;
  • 额发舒适;
  • 呼吸或鼻孔扩张;
  • 面神经;
  • 头部运动;
  • 头具贴合;
  • 缰绳或长缰功能;
  • 压力解脱;
  • 福利检查。

大幅额饰不得仅因其装饰性或能够承载嵌片而获准。其应提供专用的标记区域,并满足本法典关于视野、呼吸、重量、柔韧性、热量、稳定性与福利的一切要求。

第 26 条 侧面状态牌与胸前状态牌

凡侧面能见度有要求的,车驾马科动物应在获准的挽具、胸革、胸带、鞍垫或挽具侧部装备上显示侧面状态标记。

侧面状态牌或胸前状态牌应仅为能见度或识别装置。

其不得发挥以下作用:

  • 马丁革;
  • 活动马丁革;
  • 固定马丁革;
  • 拉系装置;
  • 头部约束;
  • 缰绳作用调节器;
  • 姿态装置;
  • 惩罚装置;
  • 压力装置;
  • 训练辅具。

任何标记均不得为使用禁用马具提供依据。

第 27 条 装饰性挽具、礼仪装备与勤务涂饰

装饰性挽具、礼仪挽具、铃铛、羽饰、覆布、旗帜、车衣、灯具、状态牌、勤务徽章、徽饰与涂饰,仅在不干扰福利或安全时方为合法。

以下情形应予禁止:

  • 摩擦、撞击、惊吓、缠绕、过热或分散马科动物注意力;
  • 限制视野、听觉、呼吸、运动、步态或尾部功能;
  • 遮盖伤口、出汗、肿胀、挽具贴合不良或痛苦;
  • 干扰缰绳、长缰、挽绳、辕杆、中辕、后鞧、制动器、紧急解脱、灯具、标记或驭手视野;
  • 产生可能引起恐惧或混乱的噪声、摆动、眩光、热量、振动或运动。

礼仪外观不得成为不适的理由。

第 VI 章车辆福利标准

第 28 条 车辆适宜性

车驾应适宜于相关马科动物或挽队、路线、载荷、速度、天气与勤务类型。

主管机关可以在车辆的设计、重量、平衡、制动需求、辕杆贴合、中辕贴合、悬挂、转弯半径、车轮设计、滑板设计、载荷位置或维护状况产生实质性福利风险时,禁止使用该车辆。

第 29 条 制动器与制退安全

每一辆车驾均应配备与其重量、路线、坡度、速度、载荷与勤务类型相适应的制动器。

制动器不得取代正确的训练或挽具贴合,后鞧不得取代功能性制动器。

凡马科动物须主要依靠本可通过适当制动、路线选择、车辆设计或减少载荷加以合理减轻的身体劳损来停止、制退或减速车辆的,车驾不得运行。

第 30 条 载荷与牵引力限制

车驾所载载荷不得超出马科动物、挽队、车辆、路线、落脚、坡度、天气或勤务类型的合法能力。

普通持续牵引力限制应为主动牵引中马科动物合并体重的百分之十。

仅在以下情形,方可允许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短暂峰值牵引力:

  • 为合法操作所不可避免;
  • 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分钟;
  • 落脚安全;
  • 马科动物适任于该强度;
  • 驭手随后立即减少需求;
  • 该情形不作为普通作业反复出现。

主管机关可以就高温、寒冷、潮湿、落脚不良、山丘、年幼或年老的马科动物、康复中的马科动物、小型马科动物、路面不良、交通密集、礼仪作业、租赁作业或兽医限制规定更低的限制。

持续与峰值牵引力应由校准的串联载荷传感器或同等获准装置测量,置于车辆与牵引系统之间的实际牵引线上。测试应使用实际的马科动物或挽队、挽具、车辆、载荷、轮胎或滑板状况、路面、方向、坡度、天气与运行速度。

用于百分比限制的体重,应在认证前不超过九十天内用校准的马科动物体重秤测量,并在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后重新测量。估算体重仅可在体重秤可用之前临时使用,且在载荷计算时应向上取整,在合法受力能力计算时应向下取整。

持续受力是指任意连续六十秒区间内的滚动平均值。短暂峰值受力是指持续不超过连续三秒的最高受力。十分钟内峰值出现三次以上,或由启动、制动、凹坑、冲击、打滑或在路线上反复出现的坡度引起的峰值,应视为持续路线负荷,不得使用短暂峰值允许量。

对于挽队,应同时评估合并体重与每一只马科动物所承受的受力。合法的挽队平均值不得为过度加载单一马科动物开脱。

官方仪器应至少每年校准一次,并在损坏后重新校准。原始读数、校准记录、体重、路线、路面、坡度、载荷、天气、挽队编组与测试视频应与认证一并保存。

第 31 条 乘客与货运限制

乘客人数、乘客位置、行李、货物、水箱、装饰物、勤务装备、医疗设备与操作人员装备均应计入载荷评估。

任何人不得通过仅计算乘客而排除行李、驭手、随行人员、车驾装备、勤务装备、装饰物、饮水、医疗设备或货物的方式规避载荷限制。

乘客上车与货物装载只能在马科动物安全就位、车辆稳定且驭手或随行人员能够防止突然移动时进行。

第 32 条 悬挂与乘坐质量

用于公共运输、出租、载客、医疗运输、紧急勤务、长途路线或脆弱乘客的车驾,应具备与勤务相适应的悬挂与乘坐质量标准。

悬挂应减少可避免的颠簸、振动、冲击与车辆不稳定性。

凡悬挂不良、车轮状况不良、滑板状况不良、车身设计不良、载荷位置不当、路面不良或速度过快,对马科动物造成可避免的疼痛、疲劳、恐惧、冲击、不稳定或过度牵引需求的,车辆为不合法。

医疗与紧急车驾应满足更高的乘坐质量标准,因为病患稳定性与马科动物福利均需要受控的运动。

第 33 条 车轮、滑板、雪橇系统与道路接触

车轮、滑板、滑行部件、辕杆、中辕、踏板、轴承、车轴、弹簧与制动面应保持安全状态。

雪橇、滑板车辆或紧急滑行车辆,仅可在获准路面支持该使用而不产生蹄部危险、打滑、过度牵引力、震荡或车辆失控移动时使用。

设计用于支持滑板或滑行系统的路面,亦应为马科动物提供蹄部安全的牵引力。

任何紧急设计均不得以牺牲蹄部安全为代价优先考虑车辆速度。

第 34 条 车辆维护

获授权的车驾应按法律要求的间隔进行检查,并在每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检查。

车驾不得在以下情形运行:

  • 制动器有缺陷;
  • 辕杆有裂纹;
  • 中辕不安全;
  • 车轮不稳;
  • 滑板不安全;
  • 挽绳附件损坏;
  • 紧急解脱失效;
  • 悬挂有缺陷;
  • 乘客踏板不稳;
  • 有锐边;
  • 灯具不安全;
  • 标记无法辨读;
  • 载荷固定点不牢;
  • 可能惊吓马科动物的噪声或振动;
  • 任何造成福利或公共安全风险的缺陷。
第 VII 章工作量、休息、等候与站立

第 35 条 每日最大主动牵引时间

车驾马科动物在一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以下情形需要适用更为严格的限制:

  • 高温;
  • 湿度;
  • 寒冷;
  • 潮湿;
  • 大风;
  • 落脚不良;
  • 山丘;
  • 交通密集;
  • 人群;
  • 礼仪等候;
  • 重载;
  • 年龄;
  • 健康;
  • 兽医命令;
  • 路线分级;
  • 作业历史;
  • 恢复不足。

仅当紧急控制部门、道路卫队、主管福利机关或依法行事的兽医就某一具体的真实紧急事件予以授权;且没有更安全的运输或替换挽队能够满足需求;且已就位福利监测、休息、饮水、检查与替换挽队安排时,方可授权紧急延伸至不超过八小时的主动牵引时间。常设证书、护照记录、作业人政策、商业需求、便利、人员短缺、旅游需求、典礼或普通排班,绝不得授权延伸。

每次事件授权应记录事件与公共必要性、授权人与权限、发出时间、路线、车辆、挽队、超出的普通限制、所考虑的替代方案、更安全的替换方案或运输不可得的原因、监测计划、饮水与休息计划、接力或替换挽队安排、开始与结束时间,以及作业后检查与恢复命令。

第 35A 条 滚动工作量限制与全天休息日

车驾马科动物在任何滚动七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小时,在任何滚动三十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一百小时。

车驾马科动物在任何滚动七日内被指派从事车驾作业的天数不得超过六天。

每一只车驾马科动物在每个滚动七日内至少应获得一个全天休息日。全天休息日是指至少连续二十四小时免于车驾作业、主动牵引、骑乘、溜圆圈、正式训练、运动、公开展示、骑乘勤务、运输指派、出售展示、商业操作、驾驭、车辆挂接、勤务值班及其他劳务的日子。普通照料、相容的社群放牧、兽医治疗、必要的福利操作与自愿的低需求活动可以进行。

凡马科动物被运输、展示、用于训练需求、用于公众接触、处于高压活动中,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真正恢复的,该日不得计为休息日。休息院落停留、短班、卸除挽具间隔、更换车辆或旅途日,均不计为全天休息日。

主动牵引时间、指派班次时间、等候时间、挽具时间、工作块时间、每日限制、七日限制与三十日限制,应跨所有在相关期间内使用该马科动物的所有人、作业人、车辆、路线、停靠站、勤务、操作人员、场所与执照持有人加以合并计算。

短暂移动、更换车驾或停靠站、乘客上下车、解开与重新套挽具、更换挽具、更换驭手、更换路线或勤务标签、将马科动物在作业人之间转移、跨越产权边界或记录新班次,均不得重置任何计时。时间仅在法律要求的合格恢复或全天休息期确实发生后方可重新计算。

任何作业人均不得通过转让、租赁、雇用、分包、借用、轮换记录、更换车辆等级、更换驭手、更换路线或通过另一执照持有人指派马科动物的方式规避工作量限制。工作量跟随马科动物。

第 35B 条 紧急作业后的强制性恢复

因真实紧急勤务而超出普通作业限制使用的马科动物,应在勤务后立即接受检查、接受记录在案的恢复评估,并在返回普通作业前享受强制性恢复假。

主管机关可以在紧急延伸、恶劣天气作业、高速紧急作业、困难路线紧急作业,或任何显示较高应激程度的事件后,要求不少于四十八小时的恢复假。

任何紧急勤务马科动物,不得仅因紧急情况已结束而返回出租、旅游、货运、租赁、礼仪或普通商业作业。

第 36 条 班次长度

车驾马科动物的总指派班次,包括挂挽具等候、乘客上下车、路线作业、排队与在车辆指派下站立,除非适用更严格的标准,否则不得超过八小时。

凡天气、工作量、路线、健康、年龄、应激、落脚、交通或勤务状况有要求的,班次应更短。

第 37 条 强制性休息期

车驾马科动物应获得定期的脱离牵引休息。

每个完成的工作块应随后进行至少二十分钟的脱离牵引休息。较短的工作块,若马科动物表现出任何恢复需求,亦不免除该义务,且应继续休息至呼吸、脉搏、体温、出汗、姿势、注意力、步态与肌肉努力恢复接近个体正常值为止。

休息应足够长,以使呼吸、脉搏、体温、出汗、姿势、注意力与肌肉努力恢复接近正常。

凡马科动物仍处于车辆应力、人群压力、乘客上下车压力、交通应激、恶劣天气暴露或挽具不适之下,不得将其计为休息。

第 38 条 等候湾与休息院落

普通等候湾仅供短暂的公共道路等候使用。

同一马科动物或挽队在普通等候湾内一次等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较长的等候、定期休息、餐间休息、天气恢复、班次末恢复、医疗观察与卸除挽具恢复,应在获准的休息院落进行。

休息院落可以允许较长的休息期,包括在满足福利条件的情况下最长两小时或以上的获准休息。

第 39 条 较长等候期间的挽具移除

凡福利、高温、潮湿、摩擦、休息时长、兽医命令或主管机关有要求的,应松开、调整或移除挽具。

凡等候或休息超过四十五分钟,应移除挽具,除非移除会立即造成更大危险,或主管机关就该路线、车辆、天气状况与马科动物授权了特定的安全例外。

挽具的移除不得因乘客便利、外观、交通流量、业务效率或典礼而被延误。

第 40 条 休息院落条件

休息院落应提供:

  • 安全的落脚条件;
  • 饮水;
  • 天气所需的遮蔽或防晒;
  • 远离移动车辆的空间;
  • 安全的站立位置;
  • 紧急解脱通道;
  • 检查通道;
  • 粪便管理;
  • 人群隔离;
  • 必要时的噪声控制;
  • 适当时的饲草;
  • 挽具存放或调整空间;
  • 路线重新进入的安全条件;
  • 福利监测能力。

休息院落不得仅为一个马科动物被困于车辆、人群、高温、交通、噪声或落脚不稳之间的停车区域。

第 41 条 饮水、饲草与恢复

应以与天气、作业、路线及个体马科动物相适应的间隔供应饮水。

凡班次长度、休息时长、代谢需求、兽医指示或福利计划有要求的,应提供饲草或进食机会。

不得为保持外观、防止排尿或排便、维持时刻表、避免移除挽具或使乘客保持移动而拒绝向车驾马科动物提供饮水或休息。

第 VIII 章天气、气候负荷与路面状况

第 42 条 帝国马科动物气候负荷评估

每一名车驾作业人与驭手均应在作业前及作业期间评估天气与环境负荷。

评估应考量:

  • 气温;
  • 湿度;
  • 太阳辐射;
  • 风;
  • 降雨;
  • 降雪;
  • 冻雨;
  • 湿被毛;
  • 无法晾干的汗液;
  • 被毛长度;
  • 剪毛;
  • 覆毯;
  • 体况;
  • 气候适应性;
  • 健康;
  • 年龄;
  • 工作量;
  • 载荷;
  • 路线坡度;
  • 落脚;
  • 遮蔽;
  • 庇护;
  • 路面反射率;
  • 能见度;
  • 制动需求;
  • 牵引力;
  • 交通密度。

不得仅以高温或低温气温作为充分依据。湿度、风、潮湿与干燥能力在高温与低温情况下均有影响。

每一名车驾作业人应在作业前、每次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以及作业结束时,记录所指派的帝国马科动物气候负荷等级。记录应包括可得的仪器读数、地点、时间、路面、降水、风、能见度、个体脆弱性、缓解措施、饮水、休息与进行评估的人员。这是直接义务,不依赖于日后的技术性法规。

第 43 条 高温、湿度与日晒

凡高温、湿度、太阳辐射、通风不良、路面温度、工作量或载荷产生热应激实质性风险的,应减少、推迟、改变路线或暂停车驾作业。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

  • 缩短工作块;
  • 延长休息期;
  • 减少载荷;
  • 选用遮阴路线;
  • 夜间或晨间排班;
  • 饮水站;
  • 降温设备;
  • 强制性体温检查;
  • 暂停商业作业;
  • 将个别马科动物退出作业。

凡马科动物出现热应激、异常出汗、无法出汗、虚弱、蹒跚、呼吸急促且无法恢复、迟钝、倒地或痛苦的,不得继续作业。

第 44 条 寒冷、潮湿、风与干燥失败

寒冷天气作业应考量风寒、湿度、降雨、降雪、冻雨、湿被毛、汗液干燥、被毛类型、剪毛、体况与作业后管理。

凡寒冷、潮湿、大风或无法干燥产生受寒、肌肉僵硬、呼吸应激、蹄部危险、打滑、力竭或痛苦的实质性风险的,不得对马科动物进行作业。

凡福利有要求的,应减少、推迟、改变路线、覆毯、提供庇护、烘干或暂停作业。

出汗的马科动物不得在寒冷、大风、降雨或冰冻状态下无适当冷却、烘干、庇护与监测而站立。

第 45 条 风暴、能见度不良与路面

凡实质性损害马科动物福利或公共安全的状况,包括以下情形,应暂停或限制车驾作业:

  • 雷暴;
  • 闪电;
  • 强风;
  • 冰雹;
  • 冻雨;
  • 积雪过深;
  • 结冰;
  • 危险泥泞;
  • 洪水;
  • 烟雾;
  • 危险空气质量;
  • 浓雾;
  • 能见度低;
  • 湿滑的石材或金属路面;
  • 道路施工造成的落脚不安全;
  • 妨碍逃跑路线的人群拥挤。

作业人不得依靠马科动物的服从来弥补不安全的落脚或能见度。

第 46 条 天气暂停令

主管机关可以发出针对特定路线、特定辖区、特定勤务或全帝国范围的天气暂停令。

天气暂停令可以禁止:

  • 所有车驾作业;
  • 商业车驾作业;
  • 载客车驾作业;
  • 货运车驾作业;
  • 礼仪作业;
  • 重载;
  • 缺乏经验的马科动物;
  • 绿色状态马科动物;
  • 特定路线;
  • 特定时段。

任何作业人不得通过更改勤务描述、路线类别、车辆等级或所称目的来规避暂停令。

第 IX 章路线、道路基础设施与公众交互

第 47 条 获准路线

公共道路上的车驾作业,除非适用合法的紧急例外,否则只能在获准路线上进行。

路线审批应考量:

  • 道路宽度;
  • 路面;
  • 坡度;
  • 弯道;
  • 停车区域;
  • 遮蔽;
  • 庇护;
  • 饮水通道;
  • 休息院落;
  • 紧急避让区;
  • 交通类型;
  • 周围交通速度;
  • 人群密度;
  • 噪声;
  • 桥梁;
  • 路口;
  • 有轨电车轨道或轨道槽;
  • 排水;
  • 冬季路面;
  • 夜间照明;
  • 能见度;
  • 蹄部牵引力;
  • 车辆制动需求;
  • 乘客上下车点。

对某一车辆、挽队、勤务或季节获准的路线,不得自动对另一者适用。

第 48 条 避让区与紧急解脱空间

获准的车驾路线应以与交通、路线长度、天气与勤务类型相适应的间隔设置安全避让区。

避让区应允许车辆与马科动物停止,而不使马科动物被困于交通中或被迫处于危险位置。

凡路线存在缠绕、碰撞、拥挤或车辆失效风险的,应提供紧急解脱空间。

第 49 条 桥梁、坡度与困难路面

车驾非在马科动物、挽队、车辆、制动器、挽具与驭手均已就桥梁、山丘、下坡、窄弯、鹅卵石路面、冰面、金属路面、不稳定路肩或困难道路取得认证的情况下,不得被指派该条件。

下坡路线需要对制动、后鞧、制退、牵引力与车辆重量进行特别评估。

不得要求马科动物在本应由车辆制动器、路线设计、减少载荷或不同车辆加以管理的下坡上制退车辆。

第 50 条 人群、市场、典礼与活动

在人群、市场、典礼、节庆、游行或公众活动中从事车驾作业,应要求专项审批。

审批应考量:

  • 人群隔离屏障;
  • 噪声;
  • 旗帜;
  • 灯光;
  • 未经授权的爆炸物、烟火或突然惊吓表演;
  • 音乐;
  • 街头表演者;
  • 动物;
  • 紧急出口;
  • 休息通道;
  • 饮水通道;
  • 公众接触控制;
  • 人群或路面散发的热量;
  • 路线宽度;
  • 转弯空间;
  • 撤离路线。

不得通过强力约束、极端感官限制、力竭或惩罚来强迫马科动物耐受活动环境。

第 51 条 公众接触

未经许可,公众不得触摸、喂食、拥挤、戏弄、在近距离用闪光灯拍照、击打、对车驾马科动物大喊、拉扯马具、干扰灯具、干扰标记或分散其注意力。

作业人应提供合理的公众接触控制。

凡公众接触无法得到控制的,应改变或暂停路线、停靠站、活动或勤务。

凡车驾停靠站、站点、队伍、市场点、活动点或乘客上下车区域发生反复公众干扰的,应要求设置隔离屏障、标识、随行人员、路线变更、勤务变更或撤销审批。

凡公众反复喂食、触摸、拥挤、用灯光闪烁、大喊、阻碍或干扰马科动物的,作业人不得保留该热门停靠站。

第 52 条 粪便、尿液与卫生

作业人应在不损害马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遵守粪便与卫生规则。

卫生政策不得成为以下行为的依据:

  • 拒绝供应饮水;
  • 拒绝供应饲草;
  • 过度套嘴;
  • 为避免停止而延长作业;
  • 惩罚自然排泄;
  • 强迫走不适合的路线;
  • 拒绝休息。
第 X 章公共道路状态标记

第 53 条 道路状态标记的目的

道路状态标记的存在,是为了指示人类如何在马科动物周围行事。

其应传达道路安全、超越规则、限制状态、训练状态、危险状态或经授权的勤务状态。

其不得用于羞辱马科动物、宣传企业、取代驭手判断、取代道路规则或披露不必要的私人医疗信息。

第 54 条 强制性面部标记嵌片

公共道路上的每一只车驾马科动物均应在获准的面部标记中显示其当前的道路状态嵌片。嵌片应在普通行进中从正面清晰可见,且不得被鬃毛、额发、皮带或装饰物遮挡。

法律含义应由嵌片的颜色、边框、徽章、符号或图案承载。面部标记与嵌片形状有助于能见度与定位,但除非帝国法律明文另有规定,否则其本身不承载法律含义。

嵌片应:

  • 为道路级逆反射且能够以其指定颜色稳定、可切换地自发光;
  • 耐候;
  • 固定牢靠;
  • 可更换;
  • 从正面可见;
  • 洁净到足以辨读;
  • 经日间与夜间使用审批;
  • 与该马科动物当前状态相符。

第 55 条 侧面与后方状态标记

凡侧面能见度实质上有用,或凡车辆类型、路线、挽队编组、黑暗、能见度低、拥挤、勤务状态、绿色状态、注意状态、受限状态、危险状态或妊娠状态需要额外识别时,在公共道路环境中作业的每一只车驾马科动物均应显示侧面状态标记。

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车驾,应显示与挽队中每一只马科动物相对应的后方状态标记。

后方标记应按挽位编组排列,使从后方接近的道路使用人能够识别挽队中每一只马科动物的状态。

对于挽队,凡一只或多只马科动物具有绿色、注意、受限、危险或勤务状态时,后方标记牌不得虚假暗示整个挽队均为普通状态。

第 56 条 普通与受限道路状态嵌片

最终的车驾马科动物道路状态嵌片为:

  • 白色逆反射底色:普通道路认证马科动物;
  • 绿色逆反射底色:绿色状态马科动物、临时道路证书、训练状态或受监督的道路作业;
  • 黄色警示底色:注意状态、敏感性、需要额外空间或惊吓风险较高;
  • 白色底色带红色边框:超越受限;仅在驭手或操作人员示意时方可超越;
  • 纯红色底色带白色叉形:禁止超越、停下等候、主动危险、事故或即时控制状况。

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额外的符号、图案、边框或触感结构,以提高能见度、色盲可辨识性、夜间识别度与距离识别度。

普通、绿色状态、注意、超越受限、危险与妊娠状态嵌片,可以通过普通的宠物、马具、道路安全、兽医与一般零售渠道制造、备货、销售、购买、持有与更换。单纯持有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显示、虚假状态、隐瞒或不实表示则构成违法行为。

凡适用一种以上非勤务状态时,最高优先级的即时道路指令按以下顺序管控正面嵌片:主动危险或停止;超越受限;注意;临时或训练;普通。经授权的勤务徽章不得抹去福利或控制限制。次要状态应显示在获准的侧面标记、后方标记、边框或组合图案上。勤务状态不得遮蔽绿色、注意、受限、危险、妊娠或暂停状态。

第 56A 条 妊娠状态嵌片

妊娠状态嵌片是为合法处于公共道路上的妊娠马科动物提供的最终保护性道路标记,适用于获准的非车驾目的。

妊娠状态嵌片应为逆反射白色底面,带紫罗兰色边框,并带有获准的妊娠马科动物、亲畜与幼驹或妊娠徽记。

妊娠状态嵌片应显示在获准的面部标记中。带标记的额饰或带标记的鼻革可依据能见度、贴合与福利加以使用。

显示妊娠状态嵌片的马科动物,不得被指派从事车驾作业、主动牵引、驾驭作业、商业车辆作业、载客车驾作业、货运作业、租赁车辆作业、出租作业、紧急车辆作业、礼仪车辆作业或车辆相关的公共勤务。

妊娠状态标记不得披露超出保护性道路状态所必要范围的兽医细节。

第 57 条 勤务嵌片与官方徽章

勤务状态嵌片仅可在帝国法律授权之处显示。警察、道路卫队、急救医疗、消防、救援、兽医急救、军事、君主、政府及其他官方勤务嵌片与徽章,只可通过授权渠道向经核验的勤务机构或经授权人员发放、制造供应或销售。其官方规格、含义与公众识别指南应保持公开可得。

车驾作业的最终勤务状态嵌片为:

  • 蓝色底色带道路卫队徽章:帝国道路卫队、交通巡逻或相当于 DPS 的道路管制勤务;
  • 蓝色底色带警用盾徽或警星:经授权使用勤务车驾的警务勤务;
  • 白色底色带红十字:救护车、急救医疗或经授权的医疗车驾;
  • 红色底色带白色火焰:消防或救援勤务;
  • 绿色底色带白色爪与蹄:兽医急救勤务;
  • 蓝色底色带带翼字母、赫尔墨斯之翼徽章、邮号或经授权的快递徽章:邮政、信使或快递勤务;
  • 黑色底色:经法律授权的君主或女皇通行;
  • 黑色底色带王冠:经授权的帝国政府官员、代表、部级或国家机关通行;
  • 极深绿色底色带军事徽记:军事勤务。

黑色、黑色带王冠及极深绿色勤务嵌片应使用宽幅高对比度逆反射边框以及足以在夜间识别的逆反射徽章或图案。在通电模式下,黑色底色在视觉上应保持为黑色,而其白色或银色边框与徽章发光;极深绿色底色只可发出其获准的低亮度色调,而其边框与徽章仍为主要识别元素。

勤务文字应置于政府或勤务车驾的车身,而非置于普通马科动物标记之上。

安装于马科动物身上或挽具上的状态嵌片,应依靠符号、颜色、边框或徽章,而非依靠普通文字。

第 58 条 文字与徽饰

普通道路状态标记不得依赖文字,因为文字在高速行进时、低光照下、恶劣天气中或在远距离处难以辨读。

在经授权的政府、紧急、邮政、军事或勤务车驾上,凡车驾车身、涂饰、侧面板、后方面板、驭手制服或官方挽具布为此目的获得审批的,可以使用文字。

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勤务文字、勤务颜色、徽章或官方车驾涂饰。

第 59 条 标记准确性与滥用

道路状态嵌片应与该马科动物当前的法律状态相符。必要的标记照明应从日落至日出、在隧道中,以及每当能见度降低实质上损害识别时开启。其应保持为稳定的识别用照明,不得模仿紧急警示系统。

任何人不得:

  • 对绿色、受限、注意、危险或暂停的马科动物显示普通白色状态;
  • 未经授权显示勤务状态;
  • 隐瞒限制;
  • 以非法方式使用标记取得交通优势;
  • 将标记用作广告;
  • 使用肮脏、褪色、损坏、虚假、松动、被遮蔽或无法辨读的标记;
  • 在没有必要的侧面或后方标记的情况下运行;
  • 在作业期间改动标记以避免检查。

虚假标记是福利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

凡必需的标记在行进中脱落、被遮蔽、沾泥、损坏、松动、虚假或无法辨读,驭手或随行人员应在第一个安全地点停下,并清洁、重新安装、纠正或更换。标准临时紧急嵌片仅可用于直接前往安全地点或最近的合法更换点,不得产生或模仿官方勤务状态。

第 XI 章车驾照明与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第 60 条 照明要求

在黑暗中、能见度低、降雨、雾天、降雪、隧道状况、遮阴路线状况、官方照明时间或任何能见度实质上降低的状况下运行的车驾,应显示获准的车驾照明。

照明应使人类能够识别:

  • 车辆正面;
  • 车辆后方;
  • 车辆宽度;
  • 转向意图;
  • 减速或停止;
  • 危险或故障状况;
  • 适用时经授权的勤务状态。

第 61 条 面向人类的道路能见度灯具

车驾道路能见度灯具应安装于车辆上,除非本法典明文允许安装于马科动物身上的地面引导灯。

普通面向人类的道路能见度系统应在有要求时包括:

  • 白色前向灯;
  • 红色后灯;
  • 配有信号装置的制动器使用的红色制动灯;
  • 琥珀色示宽灯;
  • 琥珀色转向指示灯;
  • 危险警示灯;
  • 经授权的勤务车辆使用的获准勤务灯或紧急灯。

车驾前向白灯可以为驭手能见度与人类道路使用人识别而照亮更远处,但应经过瞄准与遮蔽,使其不会照入马科动物的眼中。

第 62 条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在黑暗中或能见度低时作业的车驾马科动物,凡灯具能够改善落脚识别、自信度与障碍评估的,可以为其安装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地面引导灯应安装于:

  • 胸革;
  • 胸带;
  • 挽具前部;
  • 获准的胸位装具;
  • 另一获准的稳固非约束安装件。

地面引导灯应向前向下投射柔和的蓝色或蓝绿色稳定光束至马科动物前方的路面。

其不得:

  • 闪烁;
  • 频闪;
  • 抖动;
  • 自由摆动;
  • 发出响声;
  • 使皮肤发热;
  • 照入马科动物的眼中;
  • 向外照射作为勤务信号;
  • 投射明显移动的阴影;
  • 干扰挽具贴合;
  • 取代面部标记道路状态嵌片;
  • 取代车驾道路灯具;
  • 取代制动信号、转向信号、危险警示信号或勤务灯。

蓝色或蓝绿色地面引导灯不得被视为警察、道路卫队或勤务灯,因为它们是向下照射的福利灯具,而非向外照射的优先权信号。

第 63 条 紧急灯与勤务灯

紧急灯与勤务灯仅可由经授权的勤务车辆使用。

经授权的勤务照明可以包括:

  • 蓝色道路卫队或警察勤务灯;
  • 白色与红色急救医疗灯;
  • 红色与白色消防或救援灯;
  • 绿色与白色兽医急救灯;
  • 获准时使用的经授权邮政或快递灯。

车驾上的紧急灯与官方勤务灯应安装于车辆的顶部或另一获准高处。其应经过定位、瞄准与遮蔽,以在不直接照入公众、驭手、乘客、其他道路使用人或马科动物眼中的情况下向人类发出警示,且不得与向下照射的稳定地面引导灯混淆。

紧急灯应使用经授权的闪烁或旋转图式,可伴有经授权的声响警示。地面引导灯应保持稳定,不得闪烁、旋转、脉动、发声或充当勤务识别。

声响紧急警示应对人类清晰可闻,同时使用与公共安全相容的、对马科动物最不易听闻的强度与频率组合。除非经独立测试与认证,否则不得将其表述为马科动物不可闻。灯具与警示系统应就眩光、惊吓、热量、振动、响声、设备干扰与马科动物习惯化接受测试。

闪烁或旋转的勤务灯不得置于马科动物眼部附近,且在即时公共安全需要紧急运行以外,不得在会造成不合理的马科动物痛苦处使用。

第 64 条 照明福利限制

以下情形,任何灯具、反光件、提灯、装饰物、信号、勤务灯或地面引导装置均不得使用:

  • 照入马科动物的眼中;
  • 限制视野;
  • 造成眩光;
  • 闪烁;
  • 在无合法紧急目的的情况下频闪;
  • 发出响声;
  • 发热;
  • 摆动;
  • 拍打马科动物;
  • 干扰挽具;
  • 干扰缰绳或长缰;
  • 遮挡合法的道路状态标记;
  • 未经授权模仿勤务信号;
  • 惊吓或分散马科动物的注意力。

装饰性照明不得降低必需道路照明的清晰度。

第 XII 章商业、出租、租赁、货运与礼仪作业

第 65 条 车驾出租与公共运输作业

车驾出租与公共运输作业应要求更高的路线审批、驭手胜任能力、乘客上车、时刻表设计、休息通道、天气监测与记录保存标准。

凡商业模式依赖以下条件,出租路线不得获得审批:

  • 过度等候;
  • 休息院落不足;
  • 饮水不足;
  • 乘客上车不安全;
  • 同一马科动物使用过度;
  • 持续的交通应激;
  • 遮阴不足;
  • 落脚不安全;
  • 长时间等候期间未移除挽具;
  • 无法管控的公众拥挤。

第 66 条 租赁车驾作业

凡该人员将控制马科动物或车辆,车驾不得租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

租赁作业人应确保驭手已持有执照、路线已获批准、马科动物适宜、车辆已获授权,且勤务不产生可避免的福利风险。

任何作业人不得将绿色状态、敏感、受限或紧急勤务马科动物置于缺乏经验的租赁驭手的控制之下。

第 67 条 旅游与礼仪车驾作业

旅游与礼仪作业应遵守与普通作业相同的福利标准。

公众娱乐、传统、服装、摄影、季节性需求、婚礼用途、遗产路线、皇室典礼或节庆状态,不得成为过度役使、热应激、冷应激、人群恐慌、落脚不安全、过度装饰或延误休息的理由。

第 68 条 货运与农业车辆作业

货运与农业车驾作业应符合本法典。

货运载荷应通过获准的方法称重、估算或加以控制。

货运作业人不得通过分散重量、使用额外装饰物、声称距离较短、使用体型较大的马科动物或依靠下坡惯性或马科动物制退力量的方式隐瞒超载。

第 XIII 章紧急、医疗、救援与勤务车驾

第 69 条 紧急车驾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章规范紧急、医疗、救援、消防、兽医、邮政、快递与政府勤务车驾的福利、车辆、马科动物、挽具、照明与病患稳定性要求。

交通优先权、通行权、紧急通道使用、公共指挥权、警察权与道路卫队权,应由《帝国道路与驭手法典》规范。

第 70 条 急救医疗车驾设计

急救医疗车驾应经过设计、工程、测试、授权与维护,以在与马科动物福利、蹄部安全、制动安全、路线适宜性与病患保护相符的前提下,提供最快的安全医疗运输与最低可行的病患颠簸。

其应提供:

  • 获准的车辆重量;
  • 安全的平衡;
  • 高质量悬挂;
  • 减震;
  • 低重心;
  • 担架锁定装置;
  • 病患约束;
  • 医疗设备约束;
  • 通风;
  • 卫生的内部空间;
  • 安全的装载通道;
  • 有要求时的通讯设备;
  • 获准的照明与勤务标记;
  • 不依赖马科动物身体应力的制动器;
  • 紧急解脱;
  • 与路线相容的车轮、滑板或滑行部件。

速度不得凌驾于马科动物福利、病患稳定性、制动安全、蹄部安全或路线适宜性之上;但凡存在可行的更安全或同等安全的设计,能以更低的病患颠簸与不超过马科动物福利负担的情况下提供更快的合法医疗运输,则任何急救医疗车驾均不得获得审批。

第 71 条 紧急车驾马科动物与挽队

紧急车驾马科动物应个别接受勤务认证。

认证应评估:

  • 可持续速度;
  • 平稳步态;
  • 快速恢复;
  • 心血管适能;
  • 呼吸适能;
  • 蹄部耐久性;
  • 面对交通的勇气;
  • 噪声耐受;
  • 在惊恐情况下的冷静;
  • 在紧急装载期间站立的能力;
  • 在接力系统中作业的能力;
  • 担任头马或辕马时的配合性;
  • 在经授权的紧急照明与相当于警报的信号下作业的能力;
  • 在无强力约束的情况下保持安全的能力。

任何品种均不得自动获准用于紧急车驾作业。功能性育种、训练、性情、健康与个体表现应决定审批。

凡使用四马紧急挽队,头马与辕马应按其不同作用加以选择。头马可以按速度、长缰自信度与路线专注度加以选择。辕马可以按力量、制动稳定性、转向稳定性与靠近车辆时的冷静加以选择。全部马科动物均应满足所要求的福利与速度标准。

第 72 条 紧急乘坐质量与病患颠簸

每一辆急救医疗车驾均应承担最快安全速度与最低可行颠簸的义务。车辆、挽队、挽具、悬挂、车轮、滑板、路线接口、制动系统、病患车厢、担架锁定与装载系统,应经过选择与测试,以在不将不合理的应变、恐惧、落脚风险或恢复负担转嫁给马科动物的情况下,实现最大的安全紧急速度与最小可行的病患颠簸。

凡病患稳定性依赖过高的车辆重量、过度的牵引需求、强力制动、不安全速度或负担过重的马科动物,车辆不得获批为医疗车驾。

主管机关在授权用于紧急医疗用途之前,应要求进行路线测试、满载测试、悬挂测试、制动测试、病患颠簸测试与马科动物恢复测试。

第 73 条 紧急通道、滑行道、雪橇路线与滑板系统

急救医疗车驾仅可在车辆与马科动物均已就获准的紧急通道、滑行道、冬季滑板路线或雪橇相容路面取得认证时使用。

紧急滑行道或雪橇支持路线应提供:

  • 蹄部安全的牵引力;
  • 使用时的滑板或车轮引导;
  • 防滑路面;
  • 安全制动;
  • 安全的交叉口设计;
  • 紧急避让区;
  • 必要时的接力通道;
  • 免受普通交通冲突的保护。

路线不得仅因允许更快的车辆速度而获批。

第 74 条 接力挽队与恢复

凡路线长度、速度、天气或紧急需求在其他情况下会造成过度役使,紧急勤务应提供接力挽队、休息挽队或替换马科动物。

紧急状态不得授权反复过度使用同一马科动物。

凡紧急响应超出普通作业限制,应记录该事件,并在有要求时让马科动物获得适当的恢复、检查与作业限制。

第 75 条 消防、救援、兽医、邮政、快递与政府车驾

消防、救援、兽医、邮政、快递、政府、军事与君主勤务车驾应符合本法典,除非另一帝国法律规定了更高的标准。

勤务紧迫性不得授权:

  • 禁用马具;
  • 过重载荷;
  • 不安全路线;
  • 过度役使;
  • 热应激;
  • 冷应激;
  • 蹄部牵引力不足;
  • 强力约束;
  • 虚假状态标记;
  • 可避免的马科动物受伤。

第 76 条 勤务文字与车驾识别

政府与勤务车驾可以在车驾车身上显示经授权的文字、徽饰、勤务颜色与涂饰。

马科动物面部标记嵌片上不得要求文字。

凡使用文字,其不得遮挡必需的灯具、反光件、状态标记、制动信号、转向指示灯、危险警示灯或福利检查通道。

第 XIV 章执法、检查与问责

第 77 条 检查权

主管机关可以检查:

  • 马科动物;
  • 护照;
  • 作业记录;
  • 休息记录;
  • 天气记录;
  • 兽医记录;
  • 蹄部照料记录;
  • 挽具;
  • 头具;
  • 状态标记;
  • 灯具;
  • 地面引导灯;
  • 车辆;
  • 制动器;
  • 悬挂;
  • 载荷;
  • 休息院落;
  • 等候湾;
  • 路线;
  • 作业人场所;
  • 驭手执照;
  • 训练记录;
  • 事故报告。

检查可以在作业前、期间或之后进行。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妨碍合法进入;不得为妨碍检查而隐藏、转移或替换马科动物、车辆、挽具、标记或记录;不得销毁、篡改、倒填日期、替换或隐匿记录;不得在所要求的检查之前篡改设备、测量数据或事故现场;不得恐吓或打击报复员工或目击者;不得禁用测量装置;不得在记录之前冲洗相关痕迹;或拒绝合法的体重、受力、贴合、兽医、文件或设备评估。

第 78 条 即时停止与移除权

凡存在即时的福利或公共安全风险,主管机关可以命令:

  • 即时停止;
  • 卸载乘客或货物;
  • 将马科动物从作业中移除;
  • 移除挽具;
  • 兽医检查;
  • 车辆撤回;
  • 路线撤回;
  • 驭手暂停;
  • 作业人暂停;
  • 查扣非法设备;
  • 移送休息院落;
  • 紧急运送马科动物。

开展调查或命令停止,本身并不构成有罪。

第 79 条 监测、证据与问责

车驾作业是一项公共动物福利活动,可以依帝国法律的允许接受检查、监测与证据收集。

监测应用于保护马科动物与执行法律,而非用于勒索、骚扰、隐瞒腐败或惩罚合法作业人。

检查人员与道路及马科动物卫队人员应就停止、命令、照片、视频、查扣、兽医转介、暂停与执法决定保存适当记录。

受执法对象应依帝国法律享有上诉或复议程序,但即时保密对活跃福利调查有必要者除外。

第 80 条 纠正令

对于不涉及受伤、故意隐瞒、过度役使、禁用马具、虚假勤务标记、热应激、冷应激、不安全车辆、不安全路线或即时危险的轻微初次违规,主管机关可以发出纠正令。

纠正令可以要求:

  • 标记纠正;
  • 灯具修复;
  • 挽具调整;
  • 车辆修理;
  • 记录纠正;
  • 路线变更;
  • 载荷减少;
  • 休息计划变更;
  • 驭手再培训;
  • 作业人再培训;
  • 兽医检查;
  • 复检。

不予遵守将使违法程度升级。

第 81 条 福利违法行为

福利违法行为包括:

  • 未持必要护照运行;
  • 非法使用妊娠、疑似妊娠、泌乳、新近产驹、体重不足、肥胖、不适任、患病、用药、镇静或疼痛被掩蔽的马科动物;
  • 未持必要认证运行;
  • 未持作业人执照运行;
  • 未持必要驭手执照驾驭;
  • 使用未经授权的车辆;
  • 使用未经授权的路线;
  • 超出工作量限制;
  • 未提供必要休息;
  • 在必要的较长休息期间未移除挽具;
  • 拒绝提供饮水;
  • 超载;
  • 超出滚动七日或三十日工作量限制;
  • 拒绝给予必要的全天休息日;
  • 未提供必要的紧急后恢复假;
  • 使用虚假或无法辨读的道路状态标记;
  • 未显示必要的侧面或后方标记;
  • 在必要照明状况下使用有缺陷的灯具;
  • 以不安全方式使用地面引导灯;
  • 在出现疼痛、痛苦、疲劳、热应激、冷应激、跛行或受伤征象后继续作业;
  • 未保存必要记录;
  • 篡改、拆分、隐匿、销毁、延误或伪造工作量或护照关联记录;
  • 未报告必要事故;
  • 未经授权使用勤务颜色或徽章;
  • 违反天气暂停令;
  • 违反路线限制;
  • 使用不符合福利要求的休息院落;
  • 妨碍检查、隐瞒或替换证据、恐吓目击者、篡改事故现场或测量装置,或拒绝合法评估。

第 82 条 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 蓄意过度役使;
  • 在车驾作业中使用妊娠、疑似妊娠、泌乳、新近产驹、镇静、疼痛被掩蔽、患病或身体不适任的马科动物;
  • 反复过度役使;
  • 使用禁用马具或约束装备;
  • 造成死亡、倒地、安乐死、严重受伤、热应激、冷应激、呼吸窘迫或严重恐慌的作业;
  • 在执照暂停后继续运行;
  • 伪造护照、用药、妊娠、疾病、工作量、休息、紧急或作业记录;
  • 隐瞒受伤;
  • 隐瞒跛行;
  • 蓄意虚假的道路状态标记;
  • 未经授权的紧急或勤务状态;
  • 运行不安全的急救医疗车驾;
  • 在死亡、倒地、严重受伤、热应激事件、冷应激事件、脱缰、严重碰撞或紧急解脱后,未触发、配合或保存最高级别福利与虐待调查的证据;
  • 强迫马科动物拉曳过重载荷;
  • 要求马科动物充当车辆的制动系统;
  • 在停止令发出后继续作业;
  • 打击报复提出福利关切的报告人、检查人员、驭手、随行人员、兽医或员工;
  • 有组织地运行非法车驾勤务。

第 83 条 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

  • 警告;
  • 纠正令;
  • 罚款;
  • 强制教育;
  • 驭手再培训;
  • 作业人再培训;
  • 挽具重新调整令;
  • 车辆修理令;
  • 载荷限制;
  • 路线限制;
  • 天气限制;
  • 工作时间限制;
  • 休息院落要求;
  • 护照注记;
  • 执照暂停;
  • 执照吊销;
  • 车辆授权暂停;
  • 勤务授权暂停;
  • 将马科动物从作业中移除;
  • 兽医命令;
  • 设备查扣;
  • 福利监测;
  • 列入帝国动物福利登记册;
  • 动物所有权限制;
  • 依法进行的刑事动物虐待调查。

第 84 条 上诉与复议

任何人可依帝国法律就执法决定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

上诉不得自动中止将马科动物从作业中移除、暂停不安全车辆使用、禁止不安全路线、要求兽医检查或防止即时福利损害的命令。

第 85 条 功能等价与反漏洞规则

任何人不得通过更改名称、装饰物、业务类别、勤务类别、挽具标签、车辆标签、路线标签或标记标签来规避本法典。

凡某一装置、路线、车辆、排班、照明系统、标记系统、业务做法或勤务做法的实际效果违反本法典,则无论其名称如何,均为非法。

车驾可以是经授权的、登记在册的、有吸引力的、有利可图的、具有传统意义的、礼仪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深受公众喜爱的或大量使用的,但凡不符合本法典的福利要求,仍应退出使用。

附表 A最终公共道路车驾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

第 1 节 法律含义

道路状态嵌片指示人类如何在马科动物周围行事。

形状有助于能见度。颜色、边框、徽章、图案与经授权的符号承载法律含义。

第 2 节 普通嵌片与限制性嵌片

白色逆反射底色表示普通道路认证车驾马科动物。

绿色逆反射底色表示绿色状态马科动物、临时证书、道路训练状态或受监督的作业状态。

黄色警示底色表示注意、敏感性或需要额外空间。

白色底色带红色边框表示超越受限;仅在驭手或操作人员示意时方可超越。

纯红色底色带白色叉形表示禁止超越、停下等候、事故、危险或主动控制状况。

第 3 节 勤务嵌片

蓝色带道路卫队徽章表示帝国道路卫队、交通巡逻或相当于 DPS 的道路管制勤务。

蓝色带警用盾徽或警星表示经授权的警察勤务车驾。

白色带红十字表示救护车或经授权的急救医疗车驾。

红色带白色火焰表示消防或救援勤务。

绿色带白色爪与蹄表示兽医急救勤务。

蓝色带带翼字母、赫尔墨斯之翼徽章、邮号或经授权的快递徽章表示邮政、信使或快递勤务。

黑色表示经法律授权的君主或女皇通行。

黑色带王冠表示经授权的帝国政府官员、代表、部级或国家机关通行。

极深绿色带军事徽记表示军事勤务。

第 4 节 能见度与无障碍性

状态嵌片应为逆反射,且在雨水、普通污垢、夜间照明与能见度低时,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持可辨读。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边框、符号、图案或凸起特征,以协助色盲识别与远距离识别。

普通与保护性嵌片可以通过普通零售渠道出售和持有。官方勤务嵌片与徽章只可通过授权渠道供应,但其规格与含义应予公开。

凡状态重叠,最具限制性的即时道路指令管控正面标记;任何经授权的勤务状态与次要福利状态,应通过获准的侧面标记、后方标记、边框或组合标记处理保持可见。

损坏或无法辨读的必需标记应在第一个安全地点纠正。临时替代品仅可授权直接前往安全地点或合法更换点,不得模仿勤务状态。

深色君主、政府与军事嵌片应使用高对比度逆反射边框与徽章,以供夜间识别。

附表 B最终车驾照明与信号标准

第 1 节 面向人类的道路照明

车驾应在有要求时使用白色前向灯、红色后灯、红色制动灯、琥珀色示宽灯、琥珀色转向指示灯与危险警示灯。

第 2 节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照明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应为柔和的蓝色或蓝绿色、稳定发光、向下照射、向前投射,并安装于获准的胸位装具上。

其存在是为了马科动物的路面识别与自信。其不属于勤务灯,不闪烁、不发声,并在法律上与位于高处向外照射的紧急灯保持明确区分。

第 3 节 福利限制

任何灯具或声响警示系统均不得使马科动物致盲、眩目、受惊、过热、响动不安、撞击、分心或受到干扰。车驾紧急灯应安装于获准的高处位置,可以闪烁或旋转;经授权的声响警示应在对人类清晰可闻的同时,尽量减少可避免的马科动物干扰。

附表 C最终休息院落标准

休息院落应提供安全的落脚条件、饮水、庇护或遮蔽、车辆隔离、人群控制、检查通道、粪便管理、紧急解脱通道以及挽具调整或移除的空间。

凡马科动物仍被困于高温、交通、拥挤、噪声、落脚不良或车辆应力中,休息院落不得获得审批。

附表 D最终急救医疗车驾标准

急救医疗车驾应在速度、制动器、悬挂、病患稳定性、马科动物福利、照明、标记、路线审批与接力规划方面满足更高标准。

紧急速度仅在车辆、路线、驭手、挽队、天气与勤务授权使该速度对马科动物与病患均安全时方为合法。

紧急交通优先权应由《帝国道路与驭手法典》规范。

附表 E最终工作量与恢复标准

本附表中的数值工作量限制为最终的车驾法律限制。更严格的护照、兽医命令、路线命令、天气命令、勤务规则或个体福利限制优先于本附表。

第 1 节 每日与滚动限制

车驾马科动物在一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车驾马科动物在一日内的总指派班次,包括挂挽具等候、乘客上车、货物装载、排队、在车辆指派下站立与路线作业,不得超过八小时。

车驾马科动物在任何滚动七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小时。

车驾马科动物在任何滚动三十日内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一百小时。

车驾马科动物在每个滚动七日内至少应获得一个全天休息日。

第 2 节 工作块与休息

普通工作块的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每个普通工作块应随后进行不少于二十分钟的脱离牵引休息。

凡高温、湿度、寒冷、潮湿、大风、山丘、落脚不良、交通密集、重载、人群拥挤、绿色状态认证、年龄较大、康复状态或兽医限制增加负荷的,最大工作块为六十分钟或以下。

凡存在严重负荷,最大工作块为三十分钟或以下,且应暂停车驾作业,除非适用基本公共勤务例外。

第 3 节 等候、挽具与休息院落

普通等候湾同一马科动物或挽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凡等候、休息、排队、典礼、装载延误或公共勤务延误超过连续四十五分钟,应移除挽具,除非移除会立即造成更大危险。

休息院落停留不得视为全天休息日。休息院落是工作日恢复,而非马厩级休息。

超过连续两小时的休息院落停留,在返回作业前应进行记录在案的福利检查。凡返回作业不公平,班次应就此结束。

第 4 节 紧急延伸与恢复

超出普通限制的紧急延伸,仅对某一具体真实紧急事件合法,仅在没有更安全的替换挽队或运输方式可用的情况下合法,且仅在事件专项授权、所考虑的替代方案、监测、饮水、休息、接力安排、时间与恢复命令均已记录的情况下合法。其绝不是常设证书或护照许可。

任何紧急延伸均不得超过一日内八小时的主动牵引时间。

因紧急勤务而超出普通限制使用的马科动物,应在勤务后立即接受检查,并获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的恢复假,除非兽医或主管机关命令更长的恢复时间。

附表 F《帝国马匹气候负荷标准》的车驾适用

本附表不另行创建仅适用于车驾的气候标尺。车驾作业应使用《帝国马科动物气候负荷标准》及其第 I–V 级系统。本附表说明上述各级对车驾的具体后果。

凡《帝国马科动物气候负荷标准》、本法典、护照限制、兽医命令、路线命令、天气命令、勤务规则或个体福利限制之间存在差异,从严保护福利的规则优先适用。

第 1 节 强制性车驾评估

在车驾作业前及期间,作业人与驭手应评估马科动物、车辆、载荷、路线、路面、能见度、天气、气候负荷、恢复能力与合法能力。

仅凭气温永远不够。高温、湿度、日晒、风、降雨、降雪、冻雨、湿被毛、汗液干燥、被毛类型、剪毛、覆毯、气候适应性、体况、健康、工作量、载荷、落脚、制动需求、牵引力、能见度、交通、庇护、遮蔽、饮水通道与休息院落通道应综合评估。

凡所指派的气候等级或个体马科动物的状况使该活动不安全或不公平,车驾不得启动、继续、装载乘客、装载货物、进入路线、挂挽具等候或保持在公共勤务中。

第 2 节 第 I 级:普通车驾负荷

第 I 级允许在本法典、证书、护照、获准路线、获准车辆与每日检查要求范围内进行普通车驾作业。

凡个体马科动物表现出恢复不良、痛苦、跛行、出汗异常、颤抖、呼吸困难、脱水、惊恐、关闭状态、疲劳、蹄部疼痛、挽具损伤或任何需要适用更严格等级的状况,第 I 级不得使用。

第 3 节 第 II 级:注意车驾负荷

在第 II 级,车驾作业仅可在采取缓解措施的情况下继续。

作业人与驭手应减少载荷、降低速度、缩短工作块、增加脱离牵引休息、增加饮水通道、使用遮蔽或庇护、避开困难路面、避免不必要的山丘、限制挂挽具等候,并将脆弱的马科动物从不必要的作业中移除。

在第 II 级,普通车驾作业的每日主动牵引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在第 II 级,普通工作块不得超过六十分钟,每个工作块应随后进行不少于二十分钟的脱离牵引休息。

绿色状态马科动物、年龄较大的马科动物、康复中的马科动物、状态不良的马科动物、未适应气候的马科动物、气候敏感的马科动物以及受个体兽医限制的马科动物,非在使用有必要、受监督且比普通作业更为严格的情况下,不得在第 II 级使用。

第 4 节 第 III 级:受限车驾作业

在第 III 级,普通商业载客车驾作业、旅游车驾作业、租赁车驾作业、礼仪车驾作业、非必要货运、非必要训练、公开展示与绿色状态车驾作业均予暂停。

只有基本公共勤务作业、福利重新安置、兽医移动、紧急勤务或其他必要的缩减作业可以继续。

在第 III 级,主动牵引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但无更安全替代方案的真实紧急情况除外。

在第 III 级,工作块不得超过三十分钟,每个工作块应随后进行不少于三十分钟的恢复时间。

在第 III 级继续作业的原因应予记录,且作业后的福利检查为强制性要求。

第 5 节 第 IV 级:仅限紧急车驾作业

在第 IV 级,除直接前往安全地点、直接进行兽医移动、从即时危险中救援、急救医疗勤务、紧急福利勤务,或无更安全运输方式可用的其他紧急勤务外,车驾作业均予禁止。

第 IV 级移动应使用最短的安全路线、最低可行的载荷、最低的安全速度、持续监测与即时作业后的福利审查。

在第 IV 级,商业、旅游、租赁、礼仪、运动、训练、公开展示、非必要货运与普通载客车驾作业均予禁止。

第 6 节 第 V 级:暂停车驾作业

在第 V 级,除紧急救援、紧急兽医干预、在原地等候比前往庇护所更危险时的疏散,或从危险处即时前往庇护所外,所有车驾作业均予暂停。

第 V 级例外应予记录,并在有要求时由主管机关或兽医进行审查。

任何作业人均不得以公众需求、商业损失、典礼、人员短缺、路线惯例、乘客需求、勤务声誉或行政便利为由,在第 V 级继续车驾作业。

第 7 节 即时停止触发条件

无论处于何级,凡马科动物出现跛行、蹒跚、倒地、虚弱、异常出汗、无法出汗、颤抖、受寒、热应激、冷应激、呼吸急促且无法恢复、影响作业的咳嗽、惊恐、关闭状态、拒绝、脱水、协调不良、挽具损伤、蹄部疼痛、无法降温、无法保暖、无法干燥,或任何显示继续作业不公平的征象,车驾作业应立即停止。

应通过合法手段确保车辆安全,安全管理乘客或货物,并按状况所需向马科动物提供饮水、遮蔽、庇护、降温、保暖、烘干、休息、兽医照料或退出勤务。

第 8 节 气候记录与反漏洞规则

凡适用第 II 级或以上,作业人应记录所指派的等级、等级的原因、所使用的缓解措施、工作量减少、休息、饮水、路线变更、载荷减少、停止令、事故,以及有要求时的恢复检查。

任何作业人均不得通过将车驾作业改称为展示、训练、私人使用、短途移动、传统、典礼、紧急邻近勤务、乘客必要性或公众便利来规避本附表。马科动物所承受的实际气候负荷为准。

附表 G最终急救医疗车驾技术标准

本附表是关于急救医疗车驾的最终车驾法律标准。单独的技术文件可以补充工程细节,但不得削弱本附表。

第 1 节 最快安全速度与最低可行颠簸

急救医疗车驾仅在其车辆、挽队、挽具、路线、悬挂、制动、车轮或滑板系统、病患车厢、担架锁定、装载系统、照明与勤务程序综合提供最快的安全医疗运输与最低可行的病患颠簸时,方可获得授权。

凡存在可行的更快且颠簸更少的设计而不增加马科动物福利负担,速度较慢或颠簸较多的设计不得获批。

第 2 节 强制性测试

在授权用于紧急医疗之前,主管机关应要求进行路线测试、满载测试、制动测试、转向测试、悬挂测试、病患颠簸测试、紧急解脱测试、照明测试、蹄部牵引力测试与马科动物恢复测试。

第 3 节 挽队与接力要求

急救医疗车驾挽队应按速度、平稳性、恢复力、面对交通的勇气、在惊恐情况下的冷静、蹄部耐久性、制动稳定性以及在无强力约束的情况下作业的能力加以选择。

凡路线长度、速度、天气或病患紧迫性会使一个挽队负担过重,则接力挽队或替换马科动物为强制性要求。

第 4 节 无紧急漏洞

紧急状态不得使禁用马具、落脚不安全、过重载荷、虚假勤务标记、可避免的眩光、可预防的颠簸、制动不良、悬挂不良、蹄部危险或反复过度使用同一马科动物合法化。

附表 H终局性、修订与从严规则原则

本法典的各项条款与附表为最终的车驾法律。

日后的法规、技术标准、勤务手册、路线命令或行政文件,可以对本法典加以澄清、测量、图示或追加更为严格的要求。

任何日后的标准、作业人政策、勤务惯例、路线审批、车辆授权、公众需求、紧急做法、礼仪做法或行政便利,均不得削弱本法典,除非本法典本身经依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