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II 卷 · 标准
帝国马匹气候负荷标准
对马科动物所受天气、地面、能见度与作业负荷的评定,帝国马匹气候负荷指数的五个等级,以及据以确定这些等级的测量阈值。
本标准的目的,是防止热应激、冷应激、湿被毛受寒、湿度负荷、汗液干燥失效、呼吸负荷、打滑、蹄部损伤、力竭、倒地、恐惧、恐慌、过度劳作以及与天气相关的痛苦。
目录
- I. 适用、目的与优先效力
- II. 强制评定与等级归类
- III. 最终等级规则
- IV. 自动等级触发情形
- V. 高温、湿度、日晒与路面热
- VI. 寒冷、潮湿、风力与干燥失效
- VII. 地面、落脚、蹄部与能见度负荷
- VIII. 作业类型调整因素
- IX. 设施与基础设施
- X. 监测、立即停止与恢复
- XI. 记录、执法与违法行为
- XII. 反规避与终局性
- 附表 A 至 E
第 I 章适用、目的与优先效力
第 1 条 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气、气候、地面、能见度或环境负荷可能影响福利的任何条件下,被使用、饲养、运输、训练、乘骑、驾驭、在手牵引、参展、役用、展示、巡逻、繁育、恢复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每一只马科动物。
本标准适用于私人所有人、公共机关、车驾作业人、骑乘勤务机构、骑术学校、马术运动、兽医运送、繁育机构、救援设施、庇护所、政府勤务马科动物、军事马科动物、邮政或快递马科动物、农业马科动物,以及一切对马科动物负责的人员。
凡专门法典载有更为严格的气候、工作量、路线、休息或暂停规则的,以更为严格的规则为准。
第 2 条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防止热应激、冷应激、湿被毛受寒、湿度负荷、汗液干燥失效、呼吸负荷、打滑、蹄部损伤、力竭、倒地、恐惧、恐慌、过度劳作以及与天气相关的痛苦。
气温本身绝不得被视为充分的福利评定。高温、湿度、日晒、风力、降雨、降雪、冻雨、湿被毛、汗液干燥、被毛类型、剪毛、披挂马衣、气候适应、体况、健康、工作量、载荷、落脚地面、制动需求、抓地、能见度、遮蔽、遮荫、路面、交通与恢复能力,均应一并评定。
第 3 条 福利优先
任何路线批准、活动批准、勤务授权、紧急目的、商业需求、公共班期、传统、典礼、军事命令、旅游需求、租赁预订、乘客需要或所有人偏好,均不得凌驾于气候福利限制之上。
凡气候负荷使作业、运输、展示、放牧、站立或移动不安全或不公平的,即便取消、延误、改道、避入遮蔽处或撤离多有不便,亦应保护该马科动物。
第 4 条 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
气候负荷,指由天气、地面、能见度、环境、作业需求以及马科动物个体应对能力共同造成的福利负荷。
IECBI,指本标准所设立的帝国马匹气候负荷指数。
热负荷,指因高温、湿度、日晒、路面辐射热、气流不畅、工作量大、载荷重、恢复不良、脱水或无法降温而产生的风险。
寒冷负荷,指因寒冷、风力、潮湿、冻雨、降雪、湿被毛、汗液无法干燥、剪毛、遮蔽不良、体况不佳,或作业后带汗湿站立而产生的风险。
湿被毛负荷,指因降雨、降雪、洗刷、汗液、湿度或凝结致使被毛潮湿或妨碍正常干燥而造成的福利负荷。
干燥失效,指因空气湿度、低温、风力、被毛密度、剪毛、披挂马衣、遮蔽或管理妨碍安全干燥,致使马科动物持续处于潮湿、带汗或受寒状态的情形。
地面负荷,指由路面热、冻土、结冰、泥泞、积雪、散落石块、金属、湿滑铺面、有轨电车轨道、铁轨凹槽、积水、落脚地面不平、落脚地面深软或震荡过度所造成的福利风险。
个体脆弱性,指任何降低马科动物应对气候负荷能力的情况,包括年龄、妊娠、哺乳、近期患病、体况不佳、肥胖、体能低下、被毛厚重、剪毛、气候适应不良、用药、蹄部状况、呼吸道疾病、代谢疾病、恢复状况、绿色状态训练、恐惧,或既往的热应激或冷应激。
作业负荷,指由主动牵引、骑乘、负重、驾驭、载荷、速度、坡度、落脚地面、制动、人群、交通、应激、挽具、马具、等待、站立、运输或公开展示所造成的负荷。
第 II 章强制评定与等级归类
第 5 条 评定义务
负责的人员应当在作业、运输、放牧、公开展示、路线使用、活动参与、勤务值班,或任何可能使马科动物遭受实质性天气或地面负荷的其他活动之前,评定气候负荷。
凡条件变化、马科动物行为变化、马科动物恢复情况变化、路线变更、地面变化、工作量增加或出现福利顾虑的,负责的人员应当在活动过程中重新评定。
凡降温、干燥、遮蔽、披挂马衣、饲喂、饮水或恢复可能受气候影响的,负责的人员应当在作业之后重新评定。
第 6 条 强制评定因素
评定在相关情形下应包括:
- 气温;
- 相对湿度;
- 直射日光;
- 遮荫;
- 来自道路、石材、沙地、墙体、建筑物或车辆的辐射热;
- 风速;
- 降雨;
- 降雪;
- 雨夹雪;
- 冻雨;
- 冰雹;
- 雷暴风险;
- 闪电风险;
- 雾;
- 烟;
- 尘;
- 空气质量;
- 能见度;
- 湿被毛;
- 无法干燥的汗液;
- 被毛长度;
- 剪毛;
- 披挂马衣;
- 距毛与干燥负荷;
- 气候适应;
- 体况;
- 年龄;
- 妊娠;
- 哺乳;
- 恢复状况;
- 健康;
- 呼吸系统状况;
- 代谢状况;
- 水合状况;
- 蹄部状况;
- 马具或挽具的热负荷;
- 作业类型;
- 载荷;
- 速度;
- 坡度;
- 制动需求;
- 落脚地面;
- 抓地;
- 交通密度;
- 拥挤;
- 饮水的可得性;
- 遮蔽的可得性;
- 遮荫的可得性;
- 休息院落或恢复设施的可得性。
第 7 条 等级归类
每一项经评定的条件,均应归入下列等级之一:
- 第 I 级 — 普通负荷;
- 第 II 级 — 注意负荷;
- 第 III 级 — 受限作业;
- 第 IV 级 — 仅限紧急作业;
- 第 V 级 — 暂停作业。
所定等级应为任一主要风险因素所达到的最高等级。任何人不得以其他有利条件为由,将某项严重风险平均拉低。
凡在两个等级之间存在疑问的,在主管机关、兽医或受过训练的福利官员另有认定之前,应采用更有利于保护福利的较高等级。
第 8 条 个体从严调整
凡个体脆弱性增加风险的,马科动物应被移入更为严格的等级。
下列情形自动提高一个等级:
- 绿色状态的马科动物;
- 处于训练中或临时认证中的马科动物;
- 二十岁以上的马科动物,经个体许可者除外;
- 不满六岁而处于作业训练中的马科动物;
- 妊娠母马;
- 哺乳母马;
- 新近分娩的母马;
- 自疾病、受伤、热应激、冷应激、倒地、手术或运输应激中康复返岗的马科动物;
- 体重不足的马科动物;
- 肥胖的马科动物;
- 体况不佳的马科动物;
- 患有呼吸道疾病的马科动物;
- 患有代谢疾病的马科动物;
- 蹄部状况不良的马科动物;
- 未适应当前气候的马科动物;
- 就当前条件而言被毛、距毛异常厚重或马衣异常厚重的马科动物;
- 暴露于寒冷、潮湿或风力中的已剪毛马科动物;
- 有既往热应激或冷应激史的马科动物。
对于严重的脆弱性,主管机关或兽医可以要求提高两个等级。
第 III 章最终等级规则
第 9 条 第 I 级:普通负荷
凡温度、湿度、风力、日晒、潮湿、地面、能见度、工作量与个体状况的组合,未在普通合法活动之外造成实质性的额外气候风险的,适用第 I 级。
第 I 级许可普通作业、放牧、运输、骑乘、驾驭与公共活动,但须遵守普通福利查验、饮水可得性、马具与挽具的贴合、路线批准以及个体限制。
凡马科动物出现痛苦表现、恢复不良、跛行、出汗异常、颤抖、呼吸困难、脱水、恐慌、停摆或疲劳的,不得适用第 I 级。
第 10 条 第 II 级:注意负荷
凡气候或地面条件造成增加但尚可管理的福利负荷的,适用第 II 级。
第 II 级要求采取积极的缓解措施,包括适当减少工作量、降低速度、减轻载荷、增加休息、增加饮水、使用遮荫或遮蔽、加强监测,以及将脆弱的马科动物撤出不必要的作业。
在第 II 级下:
- 普通商业车驾的主动牵引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
- 负荷中等时,普通作业段不得超过六十分钟;
- 每一作业段之后的休息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 应减轻重载;
- 绿色状态的马科动物仅可用于必要的、有监督的接触;
- 应缩短公开展示;
- 应减少挂着挽具或马具的等待;
- 应以更短的间隔提供饮水;
- 应按条件所需提供降温、干燥或保暖措施。
第 11 条 第 III 级:受限作业
凡普通作业将造成实质性福利风险,而仅有限的必要作业方可继续的,适用第 III 级。
在第 III 级下,除为必要的福利或公共勤务需要而经明示授权者外,下列各项予以暂停:
- 旅游车驾作业;
- 租赁车驾作业;
- 礼仪车驾作业;
- 非必要的货运;
- 非必要的骑术课程;
- 体育竞赛;
- 公开展示;
- 游行;
- 非必要的骑乘巡逻;
- 为便利而进行的训练;
- 绿色状态的道路接触;
- 由妊娠、哺乳、患病、康复中、年老、体能不佳或未适应气候的马科动物从事的作业。
在第 III 级下:
- 必要的主动作业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
- 作业段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 每一作业段之后应有不少于三十分钟的恢复;
- 载荷应减至可行的最低限度;
- 应降低速度;
- 应避开坡道、困难的落脚地面、人群与密集交通;
- 应记录继续作业的理由;
- 必须进行作业后福利查验。
第 12 条 第 IV 级:仅限紧急作业
凡气候负荷使普通活动不安全,仅可进行紧急、兽医、福利、疏散或直接移向安全处的行动的,适用第 IV 级。
在第 IV 级下,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作业:
- 直接移向遮蔽处;
- 直接移向兽医诊治;
- 脱离即时危险的救援;
- 不存在更为安全的替代办法时的紧急医疗、消防、兽医或福利勤务;
- 为防止更大损害所必需的短距离受控移动。
在第 IV 级下:
- 主动移动应以安全的最短时长为限;
- 禁止普通的商业、礼仪、体育、旅游、租赁、训练与公开展示作业;
- 适任人员应当持续监测该马科动物;
- 必须进行事后福利审查;
- 同一作业人反复适用第 IV 级的,触发检查。
第 13 条 第 V 级:暂停作业
凡在遮蔽处、兽医必要或即时救援之外的任何马科动物活动都将造成严重且无正当理由的福利风险的,适用第 V 级。
在第 V 级下,一切非必要的马科动物作业、公开展示、运输、在暴露条件下的放牧、车驾作业、骑乘勤务、骑乘、驾驭、体育、训练与商业移动均予暂停。
第 V 级仅许可:
- 紧急救援;
- 紧急兽医处置;
- 由危险处移向遮蔽处;
- 留在原地更为危险时的疏散;
-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紧急福利处置。
第 V 级的例外情形应予记录并接受审查。
第 IV 章自动等级触发情形
第 14 条 第 III 级的自动触发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除主管机关认定更为严格的等级外,自动适用第 III 级:
- 高温与高湿度相结合,妨碍正常降温;
- 马科动物的被毛持续潮湿或带汗,且在作业期间无法提供安全干燥;
- 风力、潮湿或寒冷在站立、等待或恢复期间造成受寒风险;
- 落脚地面要求反复纠正打滑或谨慎行进;
- 路面热使牵引者手感不适,或对蹄部防护不安全;
- 能见度差到无法可靠判断交通、路缘、障碍物或信号;
- 在非普通天气下,作业需要显著的坡道、制动、载荷或承受交通应激;
- 马科动物在前一作业段之后出现恢复迟缓;
- 绿色状态、妊娠、康复中、年老或未适应气候的马科动物本将被指派作业。
第 15 条 第 IV 级的自动触发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自动适用第 IV 级:
- 出现热应激征象;
- 出现冷应激征象;
- 冻雨影响落脚地面或被毛;
- 结冰无法做到对蹄部安全;
- 深泥、深雪或积水实质性增加负担;
- 闪电近到足以造成公共安全风险;
- 风力使车辆、骑手、牵引者、树枝、标牌或物体的移动变得不安全;
- 能见度过差,不足以安全超越、停车或控制路线;
- 烟、尘或空气质量引起咳嗽、呼吸窘迫、眼部刺激或迟钝;
- 路面造成反复打滑、绊跌或恐惧;
- 马科动物在出汗后无法安全干燥;
- 不增加动物负担便无法安全控制车辆或载荷。
第 16 条 第 V 级的自动触发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自动适用第 V 级:
- 倒地;
- 严重热应激;
- 严重冷应激;
- 疑似体温过低;
- 疑似中暑;
- 闪电直接威胁路线或放牧区域;
- 洪水、结冰、风暴残骸、火灾、烟或结构损坏使除疏散外的安全移动成为不可能;
- 能见度不足以供人类安全控制;
- 主管机关发出暂停命令;
- 马科动物在当前环境中无法安全站立、呼吸、降温、保暖、干燥或恢复。
第 V 章高温、湿度、日晒与路面热
第 17 条 热负荷规则
热负荷应结合气温、湿度、太阳辐射、风力、遮荫、路面热、载荷、作业强度、被毛、气候适应、体况、水合状况与恢复情况一并评定。
凡湿度、日晒、无风、路面热、工作量、体能不佳、被毛厚重、肥胖或缺乏气候适应增加风险的,任何人不得将干温度计读数视为安全。
第 18 条 湿度与降温失效
高湿度增加热负荷,因为汗液蒸发与降温可能失效。
凡汗液不能有效蒸发的,该马科动物应至少按第 II 级处理。
凡汗液在作业或恢复期间未能蒸发的,该马科动物应至少按第 III 级处理。
凡马科动物出现痛苦表现、虚弱、呼吸急促且不见恢复、出汗异常、无汗、踉跄、迟钝或倒地的,该条件属于第 IV 级或第 V 级,作业应立即停止。
第 19 条 日晒与辐射热
直射日光、反光石材、沙地、浅色铺面、墙体、车驾车身、建筑物与路面,均应视为辐射热源。
凡日晒实质性增加热负荷的,等待、恢复、公开展示、乘客上下与休息院落均应设有遮荫。
凡辐射热或地面热增加蹄部风险、肢体负担、脱水或热应激的,道路、场院、场地或等待场地应予限制或暂停使用。
第 20 条 热负荷缓解义务
凡热负荷达到第 II 级或以上的,负责的人员应当提供适当的缓解措施,包括在适用情形下:
- 遮荫;
- 饮水;
- 减轻载荷;
- 降低速度;
- 缩短作业段;
- 延长休息;
- 适宜时以水降温;
- 气流;
- 撤离日晒;
- 卸除不必要的马具、挽具、马衣、装饰或罩布;
- 对呼吸、出汗、脉搏、精神状态、协调与恢复的监测。
任何人不得为外观、清洁、班期、商业需求或便利而拒绝提供饮水、降温、遮荫或休息。
第 VI 章寒冷、潮湿、风力与干燥失效
第 21 条 寒冷负荷规则
寒冷负荷应结合气温、风力、湿度、降水、湿被毛、汗液干燥、被毛长度、剪毛、披挂马衣、体况、气候适应、健康、工作量、遮蔽、落脚地面与作业后管理一并评定。
不得将冷空气本身视为唯一的风险。在无风的寒冷中,一只干燥、已适应气候、体能良好的马科动物,可能比在较温和的潮湿风中一只湿透、已剪毛、疲惫、出汗、消瘦、年老或未适应气候的马科动物应对得更好。
第 22 条 寒冷中的湿被毛与湿度
湿被毛、湿空气、降雨、降雪、雨夹雪、冻雨、雾以及无法干燥的汗液,均增加寒冷负荷。
凡马科动物湿透,且在站立、等待、行进或恢复期间无法安全干燥的,该条件至少为第 II 级。
凡马科动物湿透、出汗、已剪毛、消瘦、疲惫、年幼、年老、患病,或在无遮蔽的情况下暴露于风中的,该条件至少为第 III 级。
凡马科动物颤抖、变得迟钝、僵硬、受寒、不愿移动、协调不佳或无法干燥的,作业应予停止,该条件属于第 IV 级或第 V 级。
第 23 条 作业后的汗液干燥
带汗的马科动物不得在缺乏适当降温、干燥、遮蔽、监测以及适宜时的马衣的情况下,被留置于寒冷、风中、雨中、雪中或潮湿空气中站立。
不得利用披挂马衣来掩盖汗液、蓄积热量、封住湿气、掩饰降温不良或拖延正当的干燥。
已剪毛的马科动物应获得更为严格的防寒、防风与防潮保护。
凡湿气可能滞留的,被毛厚重或有距毛的马科动物应接受更为严格的干燥评定。
第 24 条 风力负荷
风力负荷应包括风寒温度、灰尘、碎屑、车辆不稳、物体移动、树枝晃动、标牌晃动、骑手或驭手失控,以及受惊风险增加。
凡风力对落脚地面、车辆操控、牵引者操控、马具稳定性、呼吸舒适或恐惧造成实质性风险的,作业应予限制。
凡风力使操控、能见度、物体稳定性或恢复变得不安全的,作业应予暂停。
第 VII 章地面、落脚、蹄部与能见度负荷
第 25 条 地面负荷
地面负荷应与空气天气分别评定。
即便温度与天气看似温和,地面也可能使作业成为不合法。
地面负荷包括:
- 结冰;
- 湿石材;
- 金属板;
- 铁轨凹槽;
- 有轨电车轨道;
- 抛光铺面;
- 泥泞;
- 深沙;
- 深雪;
- 松散砾石;
- 路面热;
- 冻结车辙;
- 积水;
- 尖锐碎屑;
- 不稳固的路肩;
- 过度震荡;
- 卡住车轮、雪橇滑板、蹄部或蹄靴的地面。
第 26 条 蹄部抓地与气候
凡不产生蹄部疼痛、肢体负担、打滑、震击或代偿性用力即无法获得安全抓地的地面,不得在其上役用马科动物。
蹄铁、蹄靴、防滑钉、蹄垫、蹄铁跟尖、硬质合金硬面、赤足管理、修蹄或其他蹄部防护方法,均应适合气候与路线。
在某一季节适用的蹄部方法,不得推定为在另一季节同样适用。
第 27 条 能见度负荷
能见度低增加气候负荷,因为它影响交通安全、马科动物的信心、路线辨认、停车距离与人类操控。
雾、雪、雨、黑暗、烟、尘、眩光、风暴条件、隧道条件、背阴街道或反光地面,均应触发更为严格的能见度评定。
凡能见度妨碍对超越距离、落脚地面、路缘、障碍物、信号、其他马科动物或车辆作出安全判断的,作业应予限制或暂停。
第 VIII 章作业类型调整因素
第 28 条 车驾与主动牵引
主动牵引增加气候负荷,因为马科动物必须拉曳、稳住、制动、保持稳定、转向、在指派车辆的状态下站立,并从载荷中恢复。
在第 II 级下,应减轻车驾载荷、缩短作业段、限制等待,并确认休息院落的可用。
在第 III 级下,商业、旅游、租赁、礼仪与非必要的车驾作业予以暂停。
在第 IV 级与第 V 级下,除本标准所许可的紧急安全移动外,禁止车驾作业。
第 29 条 骑乘、乘骑与在手牵引作业
凡气候负荷影响落脚地面、呼吸、降温、干燥、信心、能见度或恢复的,骑乘、乘骑与在手牵引作业应予限制。
工作量较轻,并不成为无视高温、寒冷、潮湿、风力、落脚地面或个体脆弱性的理由。
骑乘勤务、巡逻、体育、课程、公开展示与骑术学校作业,除适用更为严格的法典外,均应遵守相同的等级限制。
第 30 条 运输与等待
运输、排队、拴系站立、装载、卸载、看守、兽医候诊、展会等待、乘客等待与礼仪站立,均计为气候暴露。
凡马科动物站立于高温、寒冷、潮湿、风中、不良的落脚地面、交通、拥挤、通风不良或应激之中的,任何人不得将其视为在休息。
拖车、马厩、车辆、休息院落、候车位与勤务场院,应按气候负荷予以通风、遮荫、遮蔽、排水与管理。
第 31 条 公开展示与活动
凡气候负荷、人群、落脚地面、等待、噪声或能见度造成福利风险的,公开展示、典礼、集市、展会、游行、体育、节庆与展览应予限制或暂停。
某项活动已列入日程、已售票、属于公共的、礼仪的、皇家的、传统的或有利可图的,均不得因此降低所定等级。
第 IX 章设施与基础设施
第 32 条 饮水、遮荫、遮蔽与干燥设施
凡可能产生气候负荷的,设施应提供适当可得的饮水、遮荫、遮蔽、排水、防滑落脚地面、通风、降温、干燥、保暖与恢复区域。
凡马科动物必须在日晒、湿冷风、结冰、积水、深泥、烟、尘、空气不良、通风不良、落脚地面不稳固或人群挤压之中等待而无从缓解的,该设施不得获准。
第 33 条 休息院落与勤务设施
休息院落、车驾候车处、骑乘勤务场院、骑术设施、兽医候诊区域、公共活动马科动物区域与运输枢纽,均应依本标准接受评定。
休息院落除非提供安全的落脚地面、饮水、遮荫或遮蔽、通风、排水、天气防护、空间、监测通道,以及卸除或调整马具、挽具、马衣、灯具与装饰性装备的条件,否则不得算作气候安全。
第 34 条 路线与地区暂停
主管机关可以发出针对特定路线、特定地区、特定勤务、特定活动或全帝国的气候暂停命令。
暂停命令可以按物种、作业类型、车辆等级、路线等级、勤务等级、时段、负荷等级、年龄组、脆弱性群体或地面类型适用。
任何人不得以更改作业名称、声称私人使用、更改路线标签、更改勤务标签,或将马科动物转至风险相同而未被暂停的邻近路线的方式,规避暂停命令。
第 X 章监测、立即停止与恢复
第 35 条 暴露期间的监测
在气候暴露期间,负责的人员应当就下列各项监测马科动物:
- 呼吸频率;
- 呼吸费力程度;
- 出汗;
- 无汗;
- 颤抖;
- 被毛潮湿;
- 皮肤发热或发凉;
- 姿态;
- 步态;
- 绊跌;
- 不情愿;
- 迟钝;
- 躁动;
- 恐慌;
- 停摆;
- 口渴;
- 脱水迹象;
- 黏膜变化;
- 协调;
- 蹄部打滑;
- 用力后的恢复;
- 对周围环境的兴趣;
- 疼痛或疲劳的迹象。
第 36 条 立即停止的触发情形
凡马科动物出现下列情形的,作业、展示、训练、运输装载、公共等待、车驾作业、骑乘勤务或路线使用应立即停止:
- 倒地;
- 虚弱;
- 踉跄;
- 协调不佳;
- 热应激;
- 冷应激;
- 颤抖;
- 高温中无汗;
- 出汗异常;
- 呼吸急促且不见恢复;
- 由当时条件引起或加重的咳嗽;
- 伴有痛苦表现的鼻翼张大;
- 迟钝;
- 恐慌;
- 停摆;
- 反复拒行;
- 绊跌;
- 打滑;
- 跛行;
- 脱水迹象;
- 无法回暖;
- 无法降温;
- 无法干燥;
- 因气候而加重的挽具或马具致伤;
- 蹄部疼痛;
- 任何表明继续活动不安全或不公平的迹象。
第 37 条 恢复义务
在遭受第 II 级或以上的暴露之后,负责的人员应当提供适当的恢复,包括饮水、降温、保暖、干燥、遮荫、遮蔽、通风、监测、适宜时的饲喂、卸除马具或挽具、适宜时的披挂马衣,以及必要时的兽医诊治。
在第 III 级作业之后,必须进行有记录的恢复查验。
在第 IV 级或第 V 级的紧急暴露之后,进一步作业前可以要求主管机关或兽医的审查。
不得仅因天气事件已经过去即使马科动物返岗作业。恢复能力与个体状况应予重新评定。
第 XI 章记录、执法与违法行为
第 38 条 气候记录
商业、公共、勤务、车驾、体育、骑术学校、租赁、政府、繁育、运输与活动作业人,应当就每一次正式评定,每当适用第 II 级或以上时,每当条件、工作量、路线、地面或个体脆弱性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每当发出停止、限制或暂停命令时,以及每当发生与气候相关的事故、紧急暴露或恢复方面的顾虑时,制作并保存气候负荷记录。这是本标准项下的直接义务,并不取决于另一部法规。
记录在相关情形下应包括:
- 日期;
- 时间;
- 地点;
- 所定等级;
- 温度;
- 湿度;
- 风力;
- 降水;
- 地面状况;
- 能见度;
- 日晒或遮荫状况;
- 作业类型;
- 载荷;
- 路线;
- 马科动物身份;
- 个体脆弱性;
- 所采取的缓解措施;
- 饮水与休息;
- 遮蔽或遮荫;
- 停止命令;
- 事故;
- 恢复查验;
- 兽医或机关的命令。
第 39 条 检查权力
主管机关可以检查气候条件、地面、马科动物、记录、路线、活动、休息院落、候车位、车辆、遮蔽处、马衣、马具、挽具、灯具、蹄部防护与恢复区域。
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减少作业、变更路线、减轻载荷、立即休息、饮水、避入遮蔽处、降温、保暖、干燥、兽医检查、撤出作业、暂停活动、暂停路线或中止勤务。
第 40 条 福利违法行为
福利违法行为包括:
- 未评定气候负荷;
- 归入错误的等级;
- 无视个体脆弱性;
- 在暂停期间作业;
- 无合法必要而在第 III 级下作业;
- 无紧急、兽医、福利或直接安全上的必要而在第 IV 级下作业;
- 除救援、兽医必要或移向安全处外在第 V 级下作业;
- 拒绝提供饮水、遮荫、遮蔽、干燥、降温、保暖或恢复;
- 使用加重气候负荷的马具、挽具、马衣、装饰或车辆设计;
- 伪造气候记录;
- 隐瞒与天气相关的痛苦表现;
- 在出现停止触发情形后仍继续;
- 未提供暴露后的恢复。
第 41 条 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 致使发生热应激的作业;
- 致使发生冷应激的作业;
- 致使倒地的作业;
- 蓄意利用天气使其力竭、惩罚、压制或迫使服从;
- 明知而不合法地在第 IV 级或第 V 级下役用马科动物;
- 伪造等级记录以掩盖过度劳作或痛苦表现;
- 无视暂停命令;
- 反复发生与气候相关的福利违反;
- 在发生热应激、冷应激、倒地、呼吸窘迫、严重打滑或无法恢复之后仍继续作业。
第 42 条 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纠正命令、强制培训、路线限制、作业限制、气候监测命令、兽医命令、设施命令、休息院落命令、活动暂停、作业人资格中止、勤务中止、执照中止、执照撤销、动物福利登记册记载、没收不合法装备、将马科动物撤出作业,以及法律要求时的虐待动物刑事侦查。
第 XII 章反规避与终局性
第 43 条 不得规避气候规则
任何人不得以该活动短暂、私人、传统、礼仪、自愿、教育、与紧急情况相关联、强度低、上镜、已经预订、历来常见或为公众所要求为由,规避本标准。
以马科动物实际承受的福利负荷为准。
第 44 条 更为严格的规则优先
本标准与另一部帝国马科动物福利规则相冲突的,以更有利于保护福利的更严格规则为准。
专门法典、路线命令、兽医命令、护照限制或勤务标准,可以设定更为严格的要求。
任何行政规则、作业人政策、习惯、路线批准、活动批准、商业合同、公共勤务班期或典礼,均不得削弱本标准。
第 45 条 终局性
本标准是马匹气候负荷方面的最终法律。日后的附表、表格、测量仪器、区域地图或勤务手册,可以对其加以澄清、量化、图示或提出更为严格的义务,但除非本标准本身经合法修正,否则不得使其减弱。
附表A 至 E
附表 A — IECBI 等级最终摘要
- 第 I 级 — 普通负荷:许可普通合法活动,并进行正常的福利查验。
- 第 II 级 — 注意负荷:仅在采取缓解措施、缩短作业、增加休息、提供饮水、遮荫、遮蔽、减轻载荷并密切监测的情况下许可活动。
- 第 III 级 — 受限作业:普通商业、旅游、租赁、体育、礼仪、展示与非必要作业予以暂停;仅许可必要且已减量的作业。
- 第 IV 级 — 仅限紧急作业:禁止普通作业;仅许可紧急、兽医、福利、疏散或直接移向安全处的行动。
- 第 V 级 — 暂停作业:一切非必要活动予以暂停;仅许可救援、兽医必要、疏散或脱离危险的移动。
附表 B — 高温与降温方面的最终停止征象
出现虚弱、踉跄、出汗异常、高温中无汗、呼吸急促且不见恢复、迟钝、倒地、拒行、脱水迹象、恐慌、协调不佳或任何热应激征象的,必须立即停止。
附表 C — 寒冷、潮湿与干燥方面的最终停止征象
出现颤抖、受寒、僵硬、迟钝、无法干燥的湿被毛、无法干燥的汗液、伴有痛苦表现的耳部或末梢发凉、不愿移动、协调不佳、无法回暖或任何冷应激征象的,必须立即停止。
附表 D — 地面与能见度方面的最终停止征象
出现反复打滑、绊跌、蹄部疼痛、不安全的结冰、不安全的泥泞、深雪造成的负担、积水、能见度不良、无法判断路缘或交通、危险眩光、烟、尘,或任何需要代偿性用力并可能造成伤害的地面状况的,必须立即停止。
附表 E — 具有约束力的测量与阈值规则
1. 必需的仪器与观测
商业、公共、勤务、体育、骑术学校、车驾、租赁、政府、繁育、运输或有组织活动的评定,应使用适合该场所的仪器,并应记录:
- 马科动物胸高处的遮荫气温;
- 相对湿度;
- 湿球黑球温度,包括在凉爽与寒冷条件下的;
- 仪器可提供时的湿球温度;
- 风速以及适用时计算所得的风寒温度;
- 直射日光或辐射热暴露;
- 路面或作业面温度;
- 降水与被毛潮湿情况;
- 可能出现烟、尘、污染或空气不良时的空气质量指数或颗粒物读数;
- 能见距离;
- 地面与抓地状况;
- 工作量、载荷、坡度、速度、等待与个体脆弱性。
气温本身绝不得用以确定等级。湿球黑球温度是覆盖全部作业范围的必需环境读数;在寒冷条件下,应将其与湿度、湿球温度、风寒温度、降水、被毛潮湿情况、干燥能力与遮蔽情况一并解读,而不得仅作为高温数值使用。
用于正式记录的仪器,应至少每年一次并在受损之后进行校准或经制造商核验。凡当地的日晒、遮荫、路面热、风力、湿度或降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手机天气数据可以作为佐证,但不得取代现场读数。
2. 按 WBGT 与作业负荷划分的高温等级
下列为在个体、日晒、地面、湿度与恢复方面作出调整之前的基础等级:
轻度作业、放牧、和缓的在手牵引作业,或无载荷的等待:
- 第 I 级:WBGT 低于 25°C;
- 第 II 级:25°C 至低于 27°C;
- 第 III 级:27°C 至低于 29°C;
- 第 IV 级:29°C 至低于 31°C;
- 第 V 级:31°C 或以上。
中度的乘骑、骑乘勤务、训练或轻度牵引作业:
- 第 I 级:WBGT 低于 23°C;
- 第 II 级:23°C 至低于 25°C;
- 第 III 级:25°C 至低于 27°C;
- 第 IV 级:27°C 至低于 29°C;
- 第 V 级:29°C 或以上。
重度乘骑作业、持续速度、坡道、货运、载客车驾、紧急车驾,或实质性的主动牵引:
- 第 I 级:WBGT 低于 21°C;
- 第 II 级:21°C 至低于 23°C;
- 第 III 级:23°C 至低于 25°C;
- 第 IV 级:25°C 至低于 27°C;
- 第 V 级:27°C 或以上。
无有效遮荫的直射日光、高于 45°C 的路面辐射热、气流不畅、汗液蒸发无效的高湿度、被毛厚重、肥胖、缺乏气候适应、恢复迟缓或呼吸道疾病,均使等级至少提高一级。凡有两项或多项此类因素属于实质性的,适任人员应当考虑提高两个等级。
3. 寒冷、湿度、潮湿与风力等级
寒冷负荷应按遮荫气温、湿球温度、风寒温度、被毛潮湿情况、降水、湿度、干燥能力与个体脆弱性之中最严重者确定。
对于干燥、未剪毛、已适应气候、健康且有遮蔽可用的成年马科动物:
- 第 I 级:有效寒冷读数高于 5°C;
- 第 II 级:高于 0°C 至 5°C;
- 第 III 级:高于 −10°C 至 0°C;
- 第 IV 级:高于 −20°C 至 −10°C;
- 第 V 级:−20°C 或以下。
有效寒冷读数,指遮荫气温、湿球温度与风寒温度之中相关的最低值。有下列情形的,所定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 在 10°C 或以下时相对湿度达到 85% 或更高;
- 雨、雨夹雪、湿雪、冻雨、雾、洗刷或汗液实质性打湿被毛;
- 马科动物在站立、运输或进一步暴露之前无法干燥;
- 马科动物已剪毛、消瘦、年老、年幼、患病、康复中、力竭、未适应气候,或缺乏遮蔽;
- 风力实质性穿透被毛或加剧受寒;
- 马衣封住汗液或湿气。
在 5°C 或以下暴露于风中的湿透或出汗的马科动物,至少为第 III 级。影响被毛或落脚地面的冻雨,至少为第 IV 级。颤抖、迟钝、僵硬、协调不佳、无法回暖或无法干燥的,无论仪器数值如何,均为第 IV 级或第 V 级。
4. 空气质量
除适用更为严格的兽医或公共卫生命令外:
- 第 I 级:AQI 0–50;
- 第 II 级:AQI 51–100;
- 第 III 级:AQI 101–150;
- 第 IV 级:AQI 151–200;
- 第 V 级:AQI 高于 200。
患有呼吸道疾病、近期有运输应激、承受热负荷或正在咳嗽的马科动物,应至少上移一个更为严格的等级。可见的烟、眼部刺激、呼吸费力、反复咳嗽或落灰,无论所报告的 AQI 如何,均可以确定为第 IV 级或第 V 级。
5. 能见度
能见度大于 500 米的,除适用其他风险外,通常为第 I 级。能见度为 200–500 米的,至少为第 II 级;100–200 米的,至少为第 III 级;50–100 米的,至少为第 IV 级;低于 50 米的,就公共道路使用而言为第 V 级。路线速度、照明、交通、路口与马科动物的信心,可能要求采用更为严格的等级。
6. 地面与抓地
下列情形自动至少确定为所述等级:
- 反复的轻微打滑纠正、谨慎的步伐、松软深陷的落脚地面,或实质性的路面热:第 III 级;
- 无法控制的打滑、未做到对蹄部安全的结冰、实质性增加负担的深泥或深雪、洪水、无法安全跨越的铁轨或有轨电车凹槽,或需要反复代偿性用力的地面:第 IV 级;
- 倒地风险、无法通行的结冰、结构损坏、火灾、深洪水、隐蔽坑洞,或除疏散外无法移动:第 V 级。
7. 测量频次
等级应在活动之前记录,在第 I 级期间至少每六十分钟记录一次,在第 II 级期间每三十分钟一次,在第 III 级期间每十五分钟一次,在合法的第 IV 级紧急情况期间持续记录,并在条件、地面、工作量、路线、行为、出汗、呼吸、步态或恢复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记录。
8. 最高因素规则
最终等级,为经个体调整之后由任一实质性因素所产生的最高等级。有利的温度、遮荫、低载荷或良好体能,均不得将严重的湿度、潮湿、风力、地面、空气质量、能见度或个体风险平均拉低。
9. 区域调整
帝国主管机关可以基于经验证的证据,发布更为严格的区域性、季节性、特定物种、特定作业或个体阈值。未经正式修正本标准,不得发布较为宽松的阈值。
10. 记录与审查
每一次正式评定,均应将原始读数、仪器、校准状况、地点、时间、作业类别、马科动物身份、脆弱性、缓解措施、所定等级、评定人与结果保存不少于十年。读数不实、选择不能代表马科动物暴露情况的受遮蔽测量点、在寒冷条件下漏记湿度或潮湿情况,或以平均方式抹去某项严重因素,均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