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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卷 · 标准

帝国车驾照明与信号标准

车驾灯具、信号、危险警示系统、发光的道路状态标记与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适用于每一辆车驾以及每一只在黑暗中作业的马科动物。

本标准规范车驾作业的照明、信号、灯具、反光件、危险警示系统、勤务灯、发光的道路状态标记与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第 1 条 面向人类的道路照明系统

第 2 条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性规则

第 3 条 车驾道路灯具

自日落至日出、在隧道中,或在能见度显著降低的情况下使用的车驾,应装备:

前灯每盏应提供 300 至 800 流明,并应具有上部截光,以防止直接眩光射入马科动物的眼中、射向迎面而来的道路使用者或射入后视镜。后灯、制动灯、指示灯与危险警示灯,在清朗的黑暗中应能在不少于 150 米处可见,且在普通跟随距离上不致眩目。

第 4 条 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地面引导灯应:

第 5 条 频闪

在马科动物身上或其附近使用的任何灯具或发光状态标记,均不得出现可见的频闪。脉宽调制设备应在 1,000 赫兹以上工作,并在电池满电与低电状态下通过摄像与光度频闪测试。

第 6 条 发光状态标记

可切换的自发光状态标记,由《帝国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规范。它们是稳定的识别用照明,不属于车驾道路灯具、制动灯、转向指示灯、危险警示灯、紧急警示灯、勤务优先权灯,也不属于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

发光状态标记应再现其所指定的底色、边框、形状与符号;应保持可手动开启与关闭;应保留完全逆反射的不通电模式;并应自日落至日出、在隧道中,以及每当能见度降低显著妨碍识别时开启。低照度自动开启或自动调暗可以作为补充,但不得取代手动控制。

状态标记的发光不得闪烁、频闪、脉动、旋转、扫掠、交替变色、向路面投射光束,也不得模仿官方警示系统。黑色标记底色在视觉上应保持为黑色,而其白色或银色边框与徽章发光。亮度应足以供识别,且不对马科动物或任何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标记的光源、漫射件、电池、线路、开关与外壳,应满足适用于其他装于马科动物身上的电气设备的同样的热量、频闪、密封、附着、缠绕与福利要求。必需的标记发光失效,由《标记标准》规范,并不许可普通地继续上路使用。

第 7 条 安装与福利

附着于马科动物身上的灯具、电池、线缆、反光件、开关或发光标记部件,应符合《帝国马具丈量细则》。它不得产生热量、压力、振动、响声、摆动、锐边、缠绕、扯拽被毛、限制运动、改变缰绳或长缰的作用,也不得延迟解脱。

线缆应加以防护,并避开关节、缰绳、长缰、扣件、辕杆、挽绳、车轮、滑板与紧急解脱点布设。装于体侧的灯具组件,应能在不剪断挽具的情况下拆下。

第 8 条 电源与失效

道路照明的电量应足以覆盖计划行程再加上不少于两小时的余量。商用、公共、勤务、租赁、旅游、货运、礼仪与紧急车辆,应携带一套独立的备用灯具。

必需照明失效的,须在第一个安全地点停下。只可以在备用系统运行的情况下,直接前往安全处、修理点或休息院落而继续移动。手机灯光、手持装饰灯或地面引导灯,不能取代必需的车辆照明。

第 9 条 环境适应性

一切强制性道路灯具与装于马科动物身上的灯具,均应至少相当于 IP65 防护等级,在振动与雨水下保持牢固,在整个认证气候范围内正常工作,并耐受泥浆、灰尘、洗涤、汗液与冰冻。电池外壳应防止渗漏、挤压、热损伤以及马科动物触及。

第 10 条 勤务灯与紧急灯

只有经授权的勤务机构,方可显示受限的勤务颜色或使用官方紧急警示系统。

车驾上的紧急灯与官方勤务灯,应装于车辆的顶部、上部或另一获准的高处位置。它们应闪烁、旋转或显示另一种经授权的紧急图式,并应加以瞄准与遮蔽,以便在不直接射入马科动物、驭手、乘客、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眼中的情况下向人类发出警示。

由另一部帝国法典规范的骑乘紧急或官方勤务系统,应将其主灯置于骑手或操作人员上方。获准的侧灯,可以装于稳固的、不产生约束作用的侧部装具上,但其应朝上或朝外,并加以遮蔽以防直接的眼部眩光。它们不得充当马具、约束、施压或控制装具。

紧急系统可以使用经授权的声响警示。该警示应对人类清晰可闻,同时采用与公共安全相容的、对马科动物最不易听闻的强度与频率组合。除非独立测试在运行条件下证实该主张,否则不得将其表述或认证为马科动物不可闻。

地面引导灯是稳定、无声、朝下的福利灯具。它们不得闪烁、旋转、脉动、发声,也不得充当勤务识别。

紧急灯与声响警示系统,应就眩光、惊吓、不安全的阴影、热量、振动、响声、对马具或挽具的干扰、骑手或驭手的操控,以及马科动物的习惯化,接受测试。凡某种紧急图式引起恐惧、迷失方向、不安全的阴影或失控的,在公共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应予减弱、遮蔽、改换位置或停用。

第 11 条 装饰性照明

装饰灯不得模仿道路、制动、转向、危险警示、标记或勤务信号;不得遮蔽必需的灯具;不得在路面上形成移动的图案;不得在马科动物附近闪烁;也不得妨碍标记的识别。凡装饰性照明影响安全或福利的,应予关闭。

第 12 条 检查

使用前查验应确认工作情况、瞄准、清洁、牢固、电池余量、线缆状况、装有时的状态标记切换与发光、装有时的声响警示功能,以及没有眩光、不安全的振动、响声或痛苦表现。商用与勤务系统应至少每六个月接受一次有记录的正式检验,并在碰撞、浸水、电气故障、标记灯失效、警示系统失效或重大改装之后接受检验。

第 13 条 违法行为

使用缺失、被遮蔽、具有误导性、眩目、颜色不合法、不牢固、线路危险,或已知会惊吓或伤害马科动物的必需照明;未开启必需的状态标记发光;使用闪烁、脉动、变色、眩目或模仿警示的标记发光;显示未经授权的勤务灯;使用未经授权或造成不必要痛苦的声响警示;虚假表示某种警示为马科动物不可闻;或者在必需灯具或必需标记灯失效后继续普通的上路使用,均构成违法行为。

第 14 条 终局性

上述要求具有约束力。日后的工程图样或获准产品名录可以对其加以澄清或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但不得使其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