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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卷 · 部门法典

帝国道路与驭手法典

适用于公共道路上每一只马科动物、每一名骑手、牵引者、驭手及每一辆车辆的道路权限、执照发放、优先权与交通行为,以及帝国的国家交通结构。

本法典规范马科动物、骑手、牵引者、驭手、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骑乘勤务、车驾勤务、私人驾驭、公共道路上的训练、道路交叉、马科动物优先路线、勤务车道,以及一切与马科动物发生交互的道路使用者。

目录

第 I 章适用与原则

第 1 条 适用

本法典规范马科动物、骑手、牵引者、驭手、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骑乘勤务、车驾勤务、私人驾驭、公共道路上的训练、道路交叉、马科动物优先路线、勤务车道,以及一切与马科动物发生交互的道路使用者。

第 2 条 福利与公共安全

道路通行的组织,应当保护马科动物、骑手、牵引者、乘客、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速度、班期、交通便利、公众需求、旅游、礼仪、政府职能或与紧急情况相关联的目的,均不得凌驾于马科动物福利或即时安全之上。

第 3 条 功能性解释

以实际的道路使用、车辆、勤务、载荷、路线、交通状况与福利负担为准。任何人不得以把商业活动称为私人活动、把载客勤务称为礼仪活动、把道路训练称为在手牵引的适应、或把普通作业称为紧急勤务的方式,规避本法典。

第 II 章认证与执照发放

第 4 条 马科动物道路认证

任何马科动物,除非持有相应用途所要求的道路认证并显示必需的当前状态标记,否则不得为骑乘、牵引、驾驭、骑乘勤务、商业、礼仪、训练或作业用途进入公共道路。

为脱离即时危险或前往紧急兽医诊治而进行的直接紧急移动,只有在不存在更为安全的替代办法,且该次移动经过记录并上报的情况下,方可未经事先认证而进行。

第 5 条 驭手与骑手执照

任何人,除非就相关的马科动物类型、车辆或骑乘等级、路线等级、交通等级、勤务类型与条件持有执照,否则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车驾、骑乘勤务、商业骑乘勤务、旅游勤务、租赁勤务、载客勤务、货运勤务、礼仪勤务或紧急马科动物勤务的操作。

私人骑手、牵引者与驭手,应当满足该路线或车辆等级所要求的任何适任证书。

第 6 条 作业人执照

每一名车驾、租赁、旅游、骑术、信使、骑乘勤务、货运、载客、礼仪或公共马科动物道路作业人,均应持有作业人执照。该执照应载明负责的管理人员、马厩与回收设施、车辆、路线、员工、应急安排、记录制度、必要时的保险,以及福利合规情况。

第 7 条 发放与续期

执照或证书只有在完成有记录的适任、福利、装备、路线、车辆、记录与应急评估之后,方可发放。普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不得迟于发放后三年。较高风险的、临时的、受限的、仅限训练的以及紧急勤务的批准,其期限可以更短。

续期须有当前记录并重新评估。期限届满、中止、撤销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权限立即终止。

第 8 条 独立性与利益冲突

任何人不得对自己的马科动物、车辆、路线、经营、近亲属、雇主、财务合伙人或装备设计进行认证。认证人员应当披露冲突,并在其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回避。

第 9 条 中止与撤销

存在严重福利风险、控制不安全、记录不实、妨碍行为、屡次违反、马科动物不适任、装备不安全或发生严重事故的,主管机关可以立即中止执照、证书、路线、车辆、马科动物、勤务或作业人的资格。

第 10 条 申诉

受拒绝、限制、中止或撤销影响的人,可以要求给出书面理由并进行独立申诉。除非复审机关另有明示命令,否则申诉不停止基于紧急福利或安全的中止。

第 III 章路线与车辆许可

第 11 条 路线认证

路线应就宽度、交通密度、速度环境、超越空间、坡度、停车距离、路面、桥梁、地下通道、铁路走廊分隔、隧道、照明、能见度、气候暴露、遮荫、饮水、休息院落、紧急停靠处与兽医通达情况接受评估。

第 12 条 路线等级

路线可以被许可为普通、受限、仅限训练、仅限勤务、仅限白昼、季节性、依天气而定、限定车辆、仅限骑乘、仅限牵引或仅限紧急的路线。以适用限制中最严格者为准。

第 13 条 车辆核准

马科动物牵引的道路车辆,应就重量、平衡、轴荷、车轮或滑板类型、制动、转向、稳定性、乘客防护、紧急解脱、照明、信号、挂接方式,以及所配马科动物或挽队的认证承载能力,取得核准。

车辆制动应能控制住车辆,而不依赖马科动物的身体吸收本可避免的制动力。

第 IV 章道路行为与超越

第 14 条 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一般义务

接近马科动物的道路使用者,应当注意标记与人工信号,及早减速,避免不必要的铃声、哨声、喊叫、甩鞭、突然加速、紧随其后、溅水、眩光、拥挤与突兀移动,并留出足够的横向空间与停车空间。

第 15 条 普通超越

除非适用更为严格的标记或信号,否则车驾、骑乘道路单位、被骑乘的马科动物、被牵引的马科动物或其他移动中的道路单位,只可以在低到足以立即停下的速度下超越马科动物,并在道路条件许可时保持不少于两米的横向间距。无法提供两米时,接近的单位应当等候,但骑手、驭手或牵引者有意示意可以安全超越的除外。

第 16 条 超越受限

白色底色配红色边框,表示在骑手、驭手或牵引者示意之前禁止超越。纯红色底色配白色叉形,表示因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或需要即时控制的情况而停下等候。它不得与带红色医疗十字的白色医疗勤务底色相混淆。

第 17 条 人工信号

获准的手势、臂势、灯光、指挥牌、车驾指示装置或道路卫队信号,可以指示减速、停止、等候、超越、变换一侧或跟随。信号只有在道路使用者能够安全遵从的情况下方许可移动,且不凌驾于明显的危险之上。

第 18 条 跟随距离

跟随的道路单位应当保持足够的距离,以便在马科动物受惊闪避、打滑、跌倒、停下、后退,或在前方车辆发生故障时,能够在未及该马科动物之前停下。禁止紧随马科动物或车驾之后行驶。

第 19 条 群体与挽队

道路使用者应当把一对、串列、挽队、骑乘单位、牵引群体或车驾车队视为一个连续的受保护单位,但经授权的人员或牵引者开出安全间隙并指挥通过的除外。

第 20 条 易生危险的地点

在窄桥、盲弯、陡坡下行、隧道、路面收窄处、不稳固的路肩、结冰、积水、正在施工的路段,或其他无法获得安全间距与回旋空间的地点,禁止超越。

第 V 章状态标记与优先权

第 21 条 标记要求

每一只公共道路马科动物,均应依《帝国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佩带获准的正面面部标记以及任何必需的侧面或后方标记。必需的标记发光,应自日落至日出、在隧道中,以及每当能见度显著降低标记识别效果时开启。标记是面向人类的指示,不取代判断,也不取代合法的操控。

第 22 条 状态优先顺序

凡适用的状态多于一种时,应按以下顺序显示优先级最高的正面指示:

  1. 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停止;
  2. 超越受限;
  3. 经授权的紧急勤务;
  4. 警察或道路卫队的交通管制;
  5. 妊娠或医疗上的脆弱状态;
  6. 黄色注意;
  7. 绿色或临时状态;
  8. 普通道路认证。

次要状态应显示在获准的侧面或后方标记上。两种正面嵌片只有在经认证的分区区域中,且该区域保持两个符号的完整尺寸、形状、对比度与即时可辨识性时,才可以一并显示。

第 23 条 勤务标记

警察、道路卫队、医疗、消防、救援、兽医、邮政、军事、君主与政府标记,只可以在当前有记录的授权之下使用。未经授权而持有、显示、制造、出借、改动或仿制受限的勤务标记,均予禁止。

第 24 条 损坏或无法辨读的标记

凡必需的标记出现缺失、沾泥、被遮蔽、脱落、损坏、无法辨读、在需要发光时无法发光、卡在错误模式,或安全电量耗尽时,骑手、驭手或牵引者应在第一个安全地点停下,并进行清洁、揭除遮挡、校正、充电、修理或更换。标准的应急临时标记,只可以用于直接移动至安全处、休息院落、马厩、兽医设施或修理点。

第 VI 章照明与能见度

第 25 条 照明

车驾与勤务马科动物,应使用《帝国车驾照明与信号标准》所要求的照明与反光件。可切换的状态标记发光属于识别用照明,由《帝国公共道路马科动物状态标记标准》规范,不得与紧急警示灯或马科动物地面引导灯相混淆。照明不得使马科动物眩目、受惊、目眩、受热、被碰响,也不得为其造成明显移动的阴影。

第 26 条 能见度降低

凡黑暗、雾、雪、雨、尘、烟、眩光或路面反光妨碍对马科动物、车辆、信号、落脚、路缘、超越距离或停车距离作出可靠判断的,道路使用应予限制或暂停。

第 VII 章紧急与勤务权力

第 27 条 道路卫队的权力

经授权的道路卫队人员,在为福利或公共安全所必需时,可以中断交通、开辟受保护的通道、封闭道路或改道、暂停超越、检查标记、执照、马科动物、车辆与记录,并命令移动至安全地点。

第 28 条 紧急通行车道

经授权的医疗、消防、救援、兽医或福利马科动物勤务,只有在马科动物、车辆、路线、照明与勤务均已专门认证的情况下,方可使用获准的紧急通行车道。其他道路使用者应按指挥让行,同时不得制造突然的噪声、拥挤或不安全的间隙。

第 29 条 紧急状态针对具体事件

紧急优先权以及对普通限度的任何放宽,均须由应急指挥、道路卫队、主管福利机关或在合法权限内行事的兽医,就该具体事件予以授权。常设证书、作业人政策、人手短缺、活动日程或商业需要,均不产生紧急状态。

第 VIII 章记录与事故

第 30 条 道路记录

商业、公共、私人车驾、骑乘勤务、租赁、旅游、货运、礼仪、训练与政府的道路使用,凡另一部法典要求作业记录的,均应予以记录。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马科动物、骑手或驭手、车辆、路线、载荷、天气等级、标记、必需的标记发光的开启情况与失效情况、起止时间、休息、事故与限制。

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与受伤、碰撞、跌倒、脱缰奔逃、投诉、中止、追诉或死亡相关联的记录,应保存至全部程序与复审期间结束为止。

第 31 条 事故义务

发生跌倒、碰撞、脱缰奔逃、倒地、缠绕、严重受惊、车辆故障、不安全的超越事件或受伤之后,负责的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护住马科动物、必要时召唤援助、保全记录与装备、按要求上报,并在福利可能受到影响时取得兽医评估。

第 IX 章执法与违法行为

第 32 条 检查

主管机关可以检查马科动物、执照、标记、马具、挽具、车辆、路线、照明、载荷、作业记录、气候记录、休息院落与作业人设施。

第 33 条 妨碍

拒绝合法的进入、为逃避检查而逃离或改道、藏匿或调换马科动物、车辆、标记或装备物件、销毁或篡改记录、恐吓证人、破坏现场或装备、拆除认证标志,或拒绝合法的测量或兽医检查,均构成违法行为。

第 34 条 道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无照经营;未经认证的道路使用;虚假或被隐瞒的标记;未开启必需的标记发光;使用闪烁、脉动、变色、眩目、误导或模仿勤务的标记发光;不安全的超越;在马科动物附近速度过快;铃声、哨声、喊叫、甩鞭或其他故意的恐吓;紧随其后行驶;违反停止指示;超载;违反路线规定;违反照明规定;虚假的紧急状态;伪造记录;以及在中止或事故停用之后继续使用。

第 35 条 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警告、培训、罚款、路线限制、车辆限制、中止或撤销执照、没收标记、退出道路勤务、福利调查,以及在发生严重损害、故意恐吓、欺诈或屡次违反时的刑事追诉。

第 X 章终局性

第 36 条 更为严格的福利规则

本法典规范道路权限、执照发放、优先权与交通行为。它不许可另一部帝国福利法律所禁止的装备、工作量、气候暴露或动物使用方式。更为严格的福利保护规则优先。

第 XI 章国家交通结构

第 37 条 合法的道路运输

公共道路网是一套非机动道路系统。合法的普通道路移动,由步行、被牵引或被骑乘的马科动物、马科动物牵引的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以及帝国法律明文许可的其他非自行驱动的移动方式构成。

本法典所称道路车辆,指马科动物牵引的车驾、板车、货运大车、雪橇或类似的非自行驱动车辆。它不包括机动车辆。

第 38 条 禁止机动道路车辆与 Hrossaway 货运例外

在整个帝国普通道路网内,禁止小汽车及其他自行驱动的道路运输车辆。除依本条所定狭窄的 Hrossaway 货运例外或宪法所定军用坦克例外之外,任何小汽车、厢式车、载重卡车、公共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机动出租车、自行驱动的道路车驾或类似的轮式或履带式运输车辆,均不得在帝国境内制造、进口、登记、销售、出租、为普通道路使用而拥有、为普通道路作业使用而存放或操作。

私人、普通商业、政府、军事、警察、医疗、消防、救援、邮政、礼仪、农业或紧急目的,均不产生一般性的例外。不是为运输而设计或使用的设备不属于本条范围,但不得被改装为普通的道路运输工具。

Hrossaway,指一条指定的、出入受控的机动货运走廊,把国际港口、货运渡轮码头、边境货运终端或其他获准的国际货运门户,直接连接到一处或多处安保的货物转运枢纽、仓库、铁路终端或工业转运场。Hrossaway 不是公共道路,不得构成普通地方道路网的一部分。

只有在国际进口或出口运输中载运货物的货运机动车辆,以及为在 Hrossaway 系统内进行回收、养护、检查或事故处置所严格必需的机动车辆,方可在 Hrossaway 上通行。Hrossaway 车辆只可以载运驭手以及该次货运或走廊作业所必需的人员。禁止载客勤务、私人出行、通勤、旅游、本地配送、普通公务出行以及用作捷径。

一般公众、行人、被骑乘或被牵引的马科动物、马科动物牵引的车辆与非机动自行车,不得进入 Hrossaway。Hrossaway 应与马科动物道路、公共小径、聚落及普通道路交通在物理上分隔开来,出入受到控制,并在两个网络相交之处一律采用立体交叉的穿越方式。

货运机动车辆应停留在 Hrossaway 及其安保的终端、仓库、转运场或作业场所之内。它不得继续驶入普通道路上的国内配送环节。进入国内流通的货物,应在获准的枢纽转由长途铁路、马科动物牵引的货运大车或畜队,或另一种合法的非道路方式承运。Hrossaway 例外不得通过合同、执照、紧急名义、商业便利或所主张的必要性,被扩大为一套一般性的机动道路系统。

第 39 条 国家铁路系统

帝国的机械化公共陆路交通,限于在专用干线轨道上运行的长途高速电气化铁路。

帝国没有地铁、地下城市铁路、有轨电车、市郊通勤铁路、轻轨、地方快速轨道交通、内燃列车运营、蒸汽列车运营,也没有其他短距离的城市轨道网络。

铁路用于远距离地区与主要聚落之间的出行。聚落内部的移动,以及车站与其周边街区之间的移动,靠步行、被骑乘或被牵引的马科动物,或马科动物牵引的车辆完成。

第 40 条 道路与铁路的分隔

高速铁路走廊应与马科动物道路、聚落、牧场及公共小径在物理上分隔开来。公共道路路线只可以通过立体交叉的桥梁或地下通道穿越运营中的高速铁路线。

不许可平交道口、在道路上行驶的铁路、共用的有轨电车路面,或铁路与马科动物混行的交通走廊。

车站、进出道路、装卸区与作业场的设计,应使列车噪声、气流、振动、照明、屏障、人群与突然的移动,不致对马科动物造成本可避免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