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II 卷 · 细则
帝国马具丈量细则
凡马具的合法性取决于某一尺寸、某一力值或某一解脱的,装具如何测量,以及许可何种数值。
本细则依《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具有约束力。凡装具的合法性取决于宽度、压力分布、解脱、杠杆、转动、材质、衬垫、突出、贴合或可测量的机械作用的,均适用本细则。
目录
- I. 适用与效力
- II. 材质、表面与压力分布
- III. 直接作用侧拉笼头
- IV. 哈卡莫、博萨尔及其他非驾驭器具
- V. 绳制装具与笼头
- VI. 马刺、鞭具与接触器具
- VII. 标记、照明与装饰附着物
- VIII. 测试、认证与执法
第 I 章适用与效力
第 1 条 适用
本细则依《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具有约束力。凡装具的合法性取决于宽度、压力分布、解脱、杠杆、转动、材质、衬垫、突出、贴合或可测量的机械作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 2 条 一般测量规则
装具应按其实际使用时的配置加以测量,包括全部衬垫、缰绳或长缰连接件、颌带或限转带、扣件、嵌片、标记座、装饰性附加物与承载附件。商业描述、制造商标签、传统名称或宣传用途,均不能取代功能性测试。
凡某一器具既可调整为合法配置、又可调整为不合法配置的,只可以对经永久限定的合法配置予以认证。可拆卸的限位件、隐藏的下部环扣、可选的增力附着物,或未以实体方式强制执行的所有者说明,均不能治愈不合法的设计。
第 3 条 个体贴合
对某一型号的认证,并不认证其在某一只马科动物身上的贴合。责任人应在每次使用之前,确认个体的安放位置、间隙、压力分布、解脱、稳定性以及呼吸与运动的自由。
第 II 章材质、表面与压力分布
第 4 条 接触表面
每一处承压表面均应平滑,并就其预定功能而言足够柔韧,不得有锐边、棱脊、外凸缝线、硬缝、外露金属丝、磨蚀性生皮、开裂材质、硬结以及集中的内芯。
衬垫不得掩盖在其之下仍属刚硬、狭窄、磨蚀或集中压力的结构。衬垫在普通使用、汗液、雨水、清洗、压缩与温度变化之下,均应保持回弹。
第 5 条 最小有效宽度
施加普通工作张力之后,适用下列最小有效接触宽度:
| 类别 | 最小有效接触宽度 |
|---|---|
| 成年马匹以及体重超过 300 千克的马科动物 | 控制鼻带或主要承压鼻件为 32 毫米 |
| 矮马、驴、微型马科动物以及体重为 100–300 千克的马科动物 | 25 毫米 |
| 体重低于 100 千克的马科动物 | 20 毫米 |
| 非控制性的额带、顶革与承载标记的皮带 | 18 毫米,但贴合或载荷要求更宽者除外 |
| 与下颌接触的限转带或颌带 | 25 毫米,且绝不得使用链条 |
主管机关可以就个体的头形、薄皮肤、瘢痕、伤情、年龄或压力敏感,要求更大的宽度。狭窄的内部钢索、绳芯、金属丝、生皮芯或边缘,即使被更宽的衬垫覆盖,仍应按有效压力宽度计量。
第 6 条 衬垫
凡要求设置衬垫的,在普通工作张力下,压缩后的衬垫厚度不得小于 4 毫米。衬垫不得造成边缘受力、热量积聚、湿气滞留或不稳定的滚动。
第 III 章直接作用侧拉笼头
第 7 条 必需的构造
经认证的直接作用侧拉笼头,应在宽幅鼻带的每一侧各设一个固定的侧向缰绳或驾驭长缰连接件。每一连接件均应实质上作用于其相应的一侧,不得移位、滑动、绕鼻转动、拉至下颌之下,也不得依赖对侧的缰绳或长缰。
第 8 条 禁止的机械构造
直接作用侧拉笼头不得有:
- 下颌下方的中央缰绳连接件;
- 交叉的、走绳的、滑动的、缠绕的或产生收紧作用的皮带;
- 柄杆、轮盘、滑轮、提口装置、上臂、颌链或杠杆臂;
- 增力的环扣布置;
- 在直接侧向作用发生之前即使鼻带转动的连接件;
- 迟滞的解脱;
- 刚硬或生皮制的主要鼻件;
- 位于合法承压区域之上的绳结或细绳。
第 9 条 解脱测试
在头具装于适当的测试模型或个体马科动物身上、并撤去缰绳或长缰张力之后,一切控制压力均应在无需人工重新安放的情况下解除。连接件与鼻带应自由回位而不产生卡滞。在洁净、干燥条件下解脱耗时超过二分之一秒的,或在获准的湿泥测试之后解脱耗时超过一秒的,认证不合格。
第 10 条 稳定性与安放位置
在双侧与单侧的缰绳或长缰测试全过程中,鼻带均应保持位于稳固的鼻骨之上,并避开下部鼻软骨与鼻孔。它不得可能进入眼部、接触颧骨边缘、压迫面神经、扭转顶革,或使标记座发生显著位移。
第 IV 章哈卡莫、博萨尔及其他非驾驭器具
第 11 条 驾驭方面的禁止
哈卡莫、机械哈卡莫、杠杆哈卡莫、博萨尔、博萨尔类器具、组合式无衔铁笼头、双缰无衔铁配置、交叉式系统或第二套压力系统,均不得就驾驭、车驾作业、为驾驭而进行的长缰调教、为准备车辆而进行的地面驾驭或车辆挂接作业取得认证。
第 12 条 骑乘用杠杆哈卡莫
骑乘用杠杆哈卡莫,只有在下列各项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认证:
- 缰绳连接件位于主要枢轴下方不超过 100 毫米处;
- 枢轴上方的上臂不超过 50 毫米;
- 计算所得的机械比不超过 2:1;
- 自中位起算的总许可转动不超过 30 度;
- 设有宽幅的非链条限转带或确实的机械限位件,以防止过度转动;
- 主要鼻件符合第 5 条;
- 解脱符合第 9 条;
- 没有多个下部缰绳位置、增力槽口、滑动提口作用、生皮、金属丝、链条接触或狭窄的刚硬芯体。
有效杠杆臂应测量至可用的最低缰绳连接件,无论使用者是否声称不予使用。
第 13 条 博萨尔
生皮博萨尔与生皮制的主要鼻件均予禁止。加衬垫的非驾驭博萨尔类器具,只有在其主要鼻件宽幅、柔韧、平滑、不磨蚀、没有刚硬芯体,且不窄于第 5 条适用宽度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认证。中央缰绳连接件在解脱之后不得收紧、收缩或卡滞。
第 14 条 组合式系统
对侧拉笼头–哈卡莫组合、双缰无衔铁配置或其他组合式系统的许可,仅适用于经具体认证的非驾驭用途。每一套压力系统均应独立合法、可分别操控,且不能同时形成持续压力或产生增力。此种许可绝不授权车辆挂接作业。
第 V 章绳制装具与笼头
第 15 条 绳径与绳结
用于合法非驾驭操控的绳制器具,其有效承压直径应至少为 12 毫米,且不得有位于承压区域之上的绳结、接绳、金属接头或变细段。细绳、以狭窄双股使用的帆索,以及带有硬质内芯的绳索,均应按其最窄的受力部件计量。
第 16 条 笼头
用于普通牵引的宽幅扁平笼头,对体重超过 100 千克的马科动物,其鼻带宽度应至少为 25 毫米;对低于该体重者,应至少为 20 毫米。与缰绳配合作为骑乘器具使用的笼头,还应满足与其实际功能相应的直接作用、稳定性、解脱与安放位置规则。
第 VI 章马刺、鞭具与接触器具
第 17 条 马刺
合法的马刺应:
- 自靴子后表面向后突出不超过 20 毫米;
- 末端为平滑的固定半球体或球体,其直径不小于 20 毫米;
- 没有齿轮、圆盘、锯齿、尖端、钩、刃缘、转动部件、向上的角度或向下的钩;
- 保持稳定,且不得转动而形成更窄的接触面。
凡马刺在皮肤上留下痕迹、反复分开被毛、引起退缩、夹尾、踢蹬、抢步、防御性行为,或被用于维持持续压力的,均不合法。
第 18 条 鞭具
用于许可指令的合法鞭具,应具有柔韧的鞭杆、平滑的接触末端,没有外露的硬芯,没有加重的鞭梢,没有绳结,也没有刚硬的击打边缘。使用鞭具不得用力至造成鞭痕、破皮、引起惊恐、驱赶已经力竭的马科动物,也不得用以取代训练。
第 VII 章标记、照明与装饰附着物
第 19 条 非控制性附着物
标记、发光标记、灯具、摄像装置、传感器、饰物、流苏、徽章、电池、开关、线缆、漫射件、外壳或勤务附着物,均不得:
- 成为承压的控制器具;
- 使控制鼻带变硬或变窄;
- 形成硬边、热源、响声、摆动、眩光或重量集中;
- 改变缰绳或长缰的作用;
- 延迟解脱;
- 妨碍视觉、耳部、呼吸、鼻孔张开或头部运动。
第 20 条 附着物测试
每一件附着物均应通过与其用途相应的拉拔、振动、雨水、泥浆、清洗、热量、密封、断电与缠绕测试。发光标记还应通过满电与低电切换、亮度、调暗、颜色、频闪、眩光、热学、进水与不通电识别测试,并应在关闭时或断电时保持完全逆反射。可拆卸部件应在其可能夹住肢体、缰绳、长缰、挽具部件或车辆部件之前安全脱开,但拆脱会造成更大道路危险且主管机关许可另一种失效安全设计者除外。
第 VIII 章测试、认证与执法
第 21 条 测量器具
尺寸应以经校准的直尺或卡尺测量。转动应以经校准的角度规测量。凡机械作用存在争议的,力值与解脱测试应使用经校准的测力传感器或张力计。用于官方认证的器具,应至少每年检定一次,并在受损之后检定。
第 22 条 湿态、泥泞与磨损测试
凡装具的作用在潮湿、泥泞、汗湿、冰冻、多尘或磨损状态下可能发生改变的,均应在上述条件下接受测试。器具变得解脱更慢、更为磨蚀、更窄、更重、更硬或增力更强的,认证不合格。
第 23 条 认证标识
经认证的型号,应带有或附有耐久的认证编号,标明获准的配置、尺码范围、许可用途、禁止用途、修订版次以及失效或复审日期。对承压部件、缰绳连接件、柄杆、限位件、芯体、宽度、衬垫或解脱机构的改动,在重新评定之前使认证失效。
第 24 条 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可以按装具装配并使用时的状态加以测量。拒绝接受测量、以他物顶替受检物品、隐匿附着物、使下部环扣失去作用、仅为受检而加装临时衬垫,或在事故之后改动装具,均构成违法行为。
第 25 条 更严格的规则
本细则提供的是最低技术限度。个体的兽医限制、护照限制、专门法典、路线规则或主管机关的命令,可以要求更大的宽度、更低的杠杆、更短的突出、不同的材质,或者完全禁止。更为严格的福利保护规则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