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法 · 规范性文件
帝国马具、约束与福利法典
本法典规范帝国境内用于任何马科动物的一切马具、约束器具、训练器具、操作器具、外观修饰器具、治疗器具、挽具与驾驭器具,以及对其进行装配、使用、销售、出租、制造或持有的人员。
本法典的目的,在于防止使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可避免的疼痛、伤害、恐惧、呼吸受限、运动受限、强制姿态、表达受抑制、人为动作、习得性无助,或以福利为代价的外观改变的马具、约束器具或装具。马科动物的福利,应当优先于外观、传统、竞赛惯例、骑手偏好、牵引者便利、速度、声望、利润、公共娱乐与训练时尚。
目录
- I. 适用、目的与解释
- II. 一般马具义务、测量与认证
- III. 衔铁、功能性衔铁与口件
- IV. 口部、舌部、头部与姿态约束
- V. 无衔铁器具、哈卡莫、博萨尔与鼻部压力
- VI. 拴系、感官限制与口罩
- VII. 驾驭挽具与车辆挂接马具
- VIII. 人为动作、鞍具与外观体态
- IX. 惩罚性器具与行为抑制器具
- X. 受限器具与辅助器具
- XI. 外科与物理改变
- XII. 合法器具与治疗器具
- XIII. 执法、记录与违法行为
- XIV. 反规避规则
- 附录 I. 鼻部压力安放贴合指南
第 I 章适用、目的与解释
第 1 条 适用
本法典适用于帝国境内用于任何马匹、矮马、骡、驴或其他马科动物的一切马具、约束器具、训练器具、操作器具、外观修饰器具、治疗器具、挽具、驾驭器具及相关装置。
本法典适用于:
- 骑乘;
- 驾驭;
- 地面作业;
- 长缰调教;
- 长绳驾驭;
- 训练;
- 竞赛;
- 公开展示;
- 繁育展示;
- 销售展示;
- 租赁作业;
- 运输作业;
- 兽医操作,但适用合法医疗例外的除外;
- 政府、礼仪、军事、警务、公共勤务与私人用途。
任何人不得以将器具描述为传统的、文化的、符合解剖的、温和的、自然的、矫正的、治疗的、专业的、人道的、装饰的、历史的、教育的、临时的或习惯的,而规避本法典。
第 2 条 目的
本法典的目的,在于防止使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可避免的疼痛、伤害、恐惧、呼吸受限、运动受限、强制姿态、表达受抑制、人为动作、习得性无助,或以福利为代价的外观改变的马具、约束器具或装具。
马科动物的福利,应当优先于外观、传统、竞赛惯例、骑手偏好、牵引者便利、速度、声望、利润、公共娱乐与训练时尚。
第 3 条 一般福利标准
任何人不得使用、装配、收紧、改动、为使用而销售、出租、出借、为使用而进口、为使用而制造或为使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的器具:
- 造成可避免的疼痛;
- 造成伤害或实质性的伤害风险;
- 限制呼吸;
-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限制正常视觉;
- 限制下颌、舌、唇、头、颈、背、肢或尾的正常运动;
- 强制姿态;
- 制造或夸大动作;
- 抑制对疼痛、恐惧、疲劳、困惑或抗拒的表达;
- 掩盖痛苦;
- 使马科动物在受惊、困惑、力竭、受伤或处于关闭反应时显得顺从;
- 依靠疼痛、惊恐或恐吓实施控制;
- 妨碍马科动物作出必要的平衡、恢复或保护性动作。
没有可见的伤害,本身不足以确定器具合法。
第 4 条 定义
就本法典而言:
- 与动物接触的控制链,指作为马具、牵引器具、压力器具、纠正器具、惩罚器具、约束器具或交流器具,与马科动物接触、连接于马科动物或作用于马科动物的任何链条。
- 获准无衔铁器具,指不使用任何口件即对马科动物实施控制、引导或交流,并且符合本法典的器具。
- 组合式无衔铁笼头,指含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缰绳系统、压力系统或控制机构的无衔铁笼头,包括与博萨尔、哈卡莫、杠杆系统、收紧系统或其他第二套压力系统相组合的侧拉笼头。
- 交叉式无衔铁笼头,指其中与缰绳相连的皮带在下颌、颊部、颏部、鼻部或枕部之下或周围交叉,并在施加缰绳张力时环绕头部收紧、缠绕、滑动或分散压力的无衔铁笼头。
- 直接作用侧拉笼头,指其中每一根缰绳或驾驭长缰均直接连接于宽幅鼻带相应的侧向一端,并实质上作用于该一侧,而不借助杠杆、柄杆、下颌下方的中央枢轴、交叉皮带、滑动皮带、收紧作用、缠绕作用、转动、滑轮作用、增力或对侧缰绳的无衔铁笼头。缰绳或长缰张力解除时,压力应当立即且完全解脱。
- 直接独立侧向缰绳作用,指左侧缰绳或长缰上的张力直接且实质地作用于鼻带的左侧连接件,右侧缰绳或长缰上的张力直接且实质地作用于右侧连接件,而不依赖中央枢轴、杠杆、转动、交叉、滑动、收紧、经由对侧缰绳传递的力或另一套压力系统的机械作用。
- 面部标记,指获准的、不产生约束作用的、带标记的面部马具部件,用于从正面清晰地显示可更换的道路状态嵌片。面部标记或为带标记的额饰,或为带标记的鼻革。面部标记可以整合进头具,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非操控部件加以安装。
- 额饰,就帝国法而言,指一个额前马具部件,自上部笼头、头具主体、额带、顶革区域或相当的上部连接处,沿马科动物面部中线竖直下行,伸向前额或鼻梁。它可以是窄条形、X 形或分叉形的布置,也可以是宽幅的装饰面板,并且可以终止于鼻带上方,可以连接于鼻带、与鼻带重叠或延续到鼻带之上。带标记的额饰可以将其官方嵌片承载于前额,也可以承载于稳固的上部鼻梁。仅横过或环绕鼻部、而在上方没有竖直面部连接的部件,不是额饰。
- 鼻革,就帝国法而言,指横过并通常环绕马科动物鼻部的鼻带或鼻件。带标记的鼻革可以是宽幅的、装饰性的、单独安装的,可以并入合法的笼头或头具主体,也可以整合进合法的控制鼻带。它不必与额带、顶革或任何竖直的额前部件相连。该术语包括发挥同一功能的获准宽幅带标记鼻带或鼻件,无论其商品名称或地区名称为何。
额饰或鼻革,只有在提供专用的、清晰可见的嵌片区域,且其尺寸与对比度足以供道路使用时,才具备面部标记的资格。无法醒目地承载必需嵌片的小型饰物、圆牌、饰钉、徽章或装饰板,不具备资格。
- 机械哈卡莫,指使用柄杆、转动颊件、轮盘、花形件、多环连接件、颌部作用、颏部作用、枕部作用或其他机构,在直接侧向鼻带作用之外改变或增大缰绳力的无衔铁杠杆器具。
- 绳制笼头式头具,指与缰绳或长缰配合,用于骑乘、驾驭、转向、停止、屈头、控制或交流的绳制笼头、绳制侧拉具或相关绳制头具。
- 衔铁,指为转向、停止、约束、屈头、收拢、杠杆、制动、控制或交流,而置于马科动物口内、穿过其口、横过其口或抵靠其口的任何装置、口件、横杆、链条、板片、钢索、金属丝、皮带或其他物件。
- 无衔铁过渡训练师,指在更为广泛的实践性马匹训练、马术、骑乘、驾驭或相关应用马学课程之外,已完成获准的大学衔铁至无衔铁过渡课程作为补充职业资格,并经帝国主管机关认证,依第 15 条将外国的、进口的、来访的或新近到达的马科动物自带衔铁的指令重新训练为获准无衔铁指令的人员。该项过渡资格不得作为独立资格发放,也不得通过主要以实验室为基础或纯属理论的课程发放。
- 博萨尔,指围绕鼻部与下颌构成的无衔铁鼻部压力器具,其中缰绳、麦卡特绳或长缰自鼻部或下颌之下的共同中央连接件、跟结、环扣或相当的位置发生作用,而非自独立的侧向鼻带连接件发生作用。
- 勒颈式颈部器具,指在施加压力时环绕颈部、咽喉、气管或颈部结构收紧的任何颈绳、颈圈、细绳、链条、皮带、环扣或套环。
- 主管机关,指帝国动物福利机关、道路与马匹卫队、兽医机关、法院或依法有权执行本法典的其他机关。
- 竞赛,指马科动物被报名、评判、名次排定、计时、评分或以其他方式展示的任何有组织的项目、测试、比赛、赛事、竞速、展览会或马科动物比较性活动,无论是否设有奖项。竞赛包括与该活动相关联的每一个热身、调训、集合圈、练习、熟悉与准备阶段,以及每一处热身、调训、集合圈或练习场地。某项活动被称为示范、展演、讲习、展示或训练日的,凡其发挥竞赛的作用,并不因此脱离本定义。
- 科尔德奥,指用于交流、平衡、紧急引导或无笼头骑乘的宽松颈绳、颈环或颈带,并且其设计不具有收紧、勒颈、刺扎、切割、夹捏或惩罚的作用。
- 迟滞解脱控制器具,指在骑手、驭手、牵引者或器具解除接触时,延迟、滞留、维持压力或未能立即且完全解脱压力的任何马具、约束器具或控制装置。它包括逐渐收紧而没有明确解脱的器具,通过摩擦、交叉皮带、滑轮、环扣、绳结或束缚构造维持压力的器具,或者要求马科动物抗拒、支撑、甩动或张开下颌方能获得解脱的器具。
- 直接作用衔铁,指不经杠杆作用、柄杆作用、提口作用、颌部作用或多环增力,即将缰绳压力直接传递至口件的衔铁。
- 拉缰系统,指为机械地改变头部、颈部或身体姿态,而穿过头具或自头具通向骑手手部、肚带、鞍具、腹带、胸带、挽具或车辆的任何缰绳、绳索、皮带、细绳或滑轮布置。
- 功能性衔铁,指虽不称为衔铁,但为转向、停止、约束、屈头、收拢、杠杆、制动、控制或交流,而置于马科动物口内、穿过其口、横过其口或抵靠其口的任何装置。
- 提口作用衔铁,指在通常的直接作用之外,通过滑动、提升、上抬、转动或其他方式,加剧经由口部、唇部、枕部、下颌或颊革所施加压力的任何衔铁。
- 哈卡莫,指通过鼻部、颏部、下颌、枕部或上述部位的组合发生作用的无衔铁器具。就本法典而言,机械哈卡莫是杠杆式或转动式哈卡莫,而博萨尔仍属独立的中央连接式头具类别。
- 帝国马具丈量细则,指依第 9 条就可测量的马具标准所制定的官方技术细则,包括压力分布、解脱、杠杆、转动、宽度、材质、衬垫与贴合。
- 猛拽,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疼痛、惊恐、伤害、呼吸受限、失去平衡、因恐惧而顺从或防御性绝望的一次或多次急扯、猛力抽动、冲击加载式牵拉、反复用力拉扯、来回锯动或压力骤增。
- 合法纠正,指为打断、转移或阻止不安全、不希望发生或不正确的行为而实施的短暂、相称、可立即解除的干预,且该干预可为马科动物所理解,并不造成疼痛、伤害、惊恐、因恐惧而顺从、呼吸受限、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
- 合法承压区域,指依本法典可以由合法器具、合法操作、合法的身体位置或其他合法指令方法施加压力的解剖部位。合法承压区域不包括口部、下部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咽喉、气管、外露或压力集中的面神经点、受伤组织、肿胀组织、开放性伤口,以及任何施压会造成疼痛、呼吸受限、惊恐、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的部位。
- 合法压力指令,指为交流、训练、转向、停止、让步、定位、设定界限或即时安全而施加或增加压力的短暂、相称、可立即解除的做法。
- 口件,指置于马科动物口内、穿过其口、横过其口或抵靠其口的任何马具部件、器具、绳索、链条、横杆、板片、金属丝、钢索、皮带或装置,无论该装置是否以衔铁为名销售或命名。
- 口件严酷等级,指依第 19 条就口件的构造、形状、厚度、表面、口挢高度、压力集中与伤害风险所评定的执法等级。
- 新近到达的马科动物,就第 15 条而言,指自帝国境外进入帝国管辖范围,且此前未在帝国境内经认证为已适用获准无衔铁器具的马科动物。曾在帝国境内经认证为已适用获准无衔铁器具的马科动物,不是新近到达的马科动物,也不因其后的出口与再进口而重新取得第 15 条例外的资格。
- 鼻部压力器具,指对鼻部区域施加控制、转向、停止、屈头或定位压力的任何侧拉笼头、博萨尔、哈卡莫、鼻革笼头、笼头、无衔铁笼头或其他器具。
- 禁止器具,指依本法典予以禁止的器具,无论其被温和地、短暂地、依传统地或由有经验的人员使用。
- 受限器具,指仅在本法典所列明的特定条件下方可合法的器具。
- 急拽,指对马具、头具、绳索、缰绳、牵绳、长缰、挽具或其他器具所施加的突然、猛力、抽动式、扭拽式、冲击加载式或产生疼痛的牵拉。
- 冲击加载,指因松弛的器具被猛然绷紧,或因压力施加得突兀到足以撞击、震动、扭拽马科动物的头、颈、口、鼻、枕部、下颌、咽喉、躯体或肢体,或使其过载,而造成的力的骤然传递。
- 治疗器具,指由持照兽医就有记录的医疗需要所开具,并且仅用于该医疗目的的器具。
第 II 章一般马具义务、测量与认证
第 5 条 正确贴合与使用的义务
一切合法马具,均应当针对个体马科动物加以装配。
使用马具的人员,应当确保马具:
- 洁净、安全,且结构完好;
- 与该马科动物的物种、体型、年龄、健康、训练程度、体形及拟定作业相适应;
- 不造成摩擦、夹捏、割伤、挫伤、压迫神经或限制血液循环;
- 不妨碍呼吸、吞咽、视觉、平衡或普通运动;
- 收紧程度不超过安全与功能所必需;
- 在出现疼痛、恐惧、摩擦、肿胀、伤害或回避的迹象时,予以卸除、调整或更换。
在出现可见的不适、伤害、肿胀、擦伤、脱毛、呼吸困难、惊恐、甩头、防御性行为或异常步态之后仍继续使用的,构成福利违法行为;但立即卸除会造成更大危险的除外。
第 6 条 重新评定的义务
马具的贴合,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后重新评定:
- 体重发生实质性变化;
- 肌肉增长或流失;
- 疾病;
- 伤害;
- 跛行;
- 面部、下颌、鼻部、枕部或颈部疼痛;
- 涉及面部、下颌、鼻部、枕部、颈部、背部、肩部、肚带部位或挽具接触部位的兽医治疗;
- 行为改变;
- 作业类型改变;
- 骑手、驭手、牵引者、车辆、挽具或路线改变;
- 反复出现的擦伤、肿胀、抗拒、恐惧、甩头、呼吸受限、作业表现不佳或防御性行为;
- 任何要求重新评定的福利命令。
为控制、约束、交流、转向、停止、制动、屈头或收拢,而置于口内、穿过口、横过口或抵靠口的物件,不因重新评定而成为合法。此种器具仍受本法典关于衔铁、功能性衔铁与口件的各项禁止规定管辖。
第 7 条 压力解脱的要求
为交流、转向、停止、约束、屈头或定位而施加压力的任何合法马具,均应当在牵引者、骑手、驭手或器具解除接触时立即解脱压力。
器具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延迟解脱;
- 在接触停止之后仍滞留压力;
- 逐渐收紧而没有明确的解脱;
- 要求马科动物抗拒、惊恐、甩动、支撑或张开下颌方能获得解脱;
- 仅在由人工重新恢复松弛之后方才解脱;
- 通过摩擦、交叉皮带、滑轮、环扣、绳结或束缚构造维持压力。
器具用于控制、训练、公共作业、租赁作业、竞赛、驾驭或销售展示的,迟滞解脱应当视为加重情节。
第 8 条 合法纠正与不合法的猛拽
帝国法区分合法纠正与不合法的猛拽。
该项区分,应当依该行为的机械作用、强度、时机、解脱或停止、器具、解剖部位、训练情境与福利后果加以确定。
合法纠正或合法压力指令,应当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 它是短暂的;
- 它与情境相称;
- 它可为马科动物所理解;
- 它通过合法器具、合法操作、合法的身体位置或其他合法指令方法施加;
- 凡施加物理压力的,仅施加于合法承压区域;
- 凡施加物理压力的,不经由口部、下部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咽喉、外露的面神经、尖锐的绳结、链条、金属丝、钢索、尖刺、锯齿或其他集中压力的结构施加;
- 在马科动物作出正确反应或安全需要终止时,立即解除或停止;
- 其强度不超过交流、打断、转移或即时安全所必需;
- 它依马科动物的年龄、训练程度、健康、恐惧水平、身体状况与环境加以调整;
- 它不造成疼痛、伤害、惊恐、呼吸受限、倒地、失去平衡、因恐惧而顺从、习得性无助或防御性绝望。
纠正或压力指令仅在操作方法本身不造成疼痛、惊恐、伤害、因恐惧而顺从、呼吸受限、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时,方可不借助器具施加。
合法纠正可以包括短暂的压力增加、短暂的打断、短暂的方向指令、短暂的施压与解除信号、合法的身体位置或其他合法指令方法。
合法纠正不得仅因其使用负强化、负惩罚、不引起疼痛的打断或相称的界限设定而成为不合法。正惩罚不是普通的训练权利,仅在其作为防止迫近的伤害、碰撞、逃入危险或其他类似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损害最小的即时干预时,方为合法。危险终止时应当立即停止,并且不得涉及击打、疼痛、恐吓、泛滥法、报复,或对恐惧、疼痛、困惑或疲劳的抑制。
就本条而言,正与负,指行为学术语中刺激的施加或撤除。它们并不许可疼痛、恐惧、惊恐、恐吓、禁止器具或不合法的压力集中。
帝国法并不要求训练纯以奖励为基础。正强化、负强化与负惩罚,仅在其方法、器具、强度、时机、解剖部位、解脱或停止与福利后果符合本法典及其他一切帝国福利法时,方可合法。禁止将正惩罚作为常规的训练、纠正、作业表现、操作或行为抑制方法。它仅可以作为防止迫近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损害最小的即时行为发生,并且仅可以持续终止该项危险所需的最短时间。
让步、后退、停止、转向、低头、移动肩部、移动后躯或让出空间,可以通过合法的施压与解除加以教授。此种训练仅在其反应是通过疼痛、惊恐、因恐惧而顺从、禁止器具、不合法的承压部位、压力集中、未予解除的压力或防御性绝望取得时,方成为不合法。
不适仅在其轻微、短暂、可以理解、相称,且可立即解除或立即停止时,方可作为合法信号加以使用。
合法的不适,不包括痛苦、恐惧、惊恐、疼痛、呼吸受限、没有解除的困惑,或施加于脆弱结构的压力。
不得将疼痛用作普通的交流、纠正、惩罚、收拢、约束、制动、催速、取得顺从或训练手段。
就时机或强度而言本可合法的纠正,凡经由禁止器具、集中压力的器具或不合法的承压部位施加的,成为不合法。
不得以纠正、指令、打断或压力增加,去惩罚或抑制由疼痛、伤害、恐惧、惊恐、困惑、力竭、不适宜的马具、贴合不良、作业过量、操作不当、环境压迫过甚,或无法理解所要求的反应所造成、可能造成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系由其造成的行为。
凡行为可能表明存在疼痛、恐惧、困惑、不适宜的马具或身体上的不能的,牵引者应当在加大压力之前,对马科动物、器具、环境与所提要求重新评定。
不得以合法纠正使马科动物停止表达疼痛、恐惧、困惑、疲劳或痛苦。
纠正不得依赖由既往的疼痛、既往的惩罚、既往的约束或既往的器具滥用所形成的习得性恐惧。
反复需要纠正的,应当对训练、马具、环境、健康、牵引者技能以及所要求行为的明确程度重新评定。
不得以纠正取代向马科动物教授所期望的反应。
牵引者所使用的名称,不得决定合法性。被称为纠正、指令、界限、提醒、辅助、半勒、制止或解除的行为,凡其实际机械效果为猛拽、疼痛、惊恐、伤害、因恐惧而顺从或被禁止的压力集中的,均不合法。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急拽;
- 猛拽;
- 冲击加载;
- 来回锯动;
- 扭拽;
- 抢夺式拉扯;
- 反复用力拉扯;
- 将松弛的绳索、缰绳、长缰或牵绳猛然绷紧;
- 利用体重、奔跑之力、车辆之力或转动之力震动马科动物;
- 在马科动物已经让步或已尝试服从之后仍加大压力;
- 在正确反应之后仍持续的压力;
- 经由禁止器具施加的压力;
- 施加于外露的面神经、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口腔组织、咽喉、气管或其他脆弱结构之上的压力;
- 意在造成疼痛、惊恐、恐惧、倒地、无助或屈服的纠正。
短暂的施压与解除式纠正,不仅因其坚决、并非以奖励为基础或具有纠正性质,即构成猛拽。
纠正凡属急促、抽动、冲击加载、反复、不相称、时机不当、未予解除、经由不合法器具施加、施加于脆弱结构,或可能造成疼痛、惊恐、伤害、呼吸受限、因恐惧而顺从、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的,成为不合法的猛拽。
存有疑义的,主管机关应当考虑:
- 该器具是否合法;
- 凡施加物理压力的,其是否施加于合法承压区域;
- 压力是否立即解除或停止;
- 马科动物是否有作出正确反应的明确机会;
- 该行为是否与安全或训练需要相称;
- 该行为是否在服从之后仍予重复;
- 该行为是否造成疼痛、惊恐、恐惧、伤害、倒地、失去平衡或防御性行为;
- 是否存在损害更小的合法指令可供使用。
任何人不得以纠正、不适、负强化、正惩罚或训练象限在原则上得到许可为由,为不合法的猛拽辩护。
第 9 条 帝国马具丈量细则与认证
帝国应当就其合法性取决于可测量的压力、杠杆、解脱、宽度、转动、材质或贴合的器具,维持一部帝国马具丈量细则。
该细则应当由帝国主管机关在征询独立兽医、马匹解剖学者、福利检查人员、挽具专家、无衔铁马具专家、驾驭专家与马科动物行为专家的意见之后发布与修订。
该细则应当就下列各项规定可测量的标准:
- 无衔铁杠杆器具;
- 哈卡莫;
- 博萨尔类器具;
- 侧拉笼头;
- 鼻笼;
- 交叉式与收紧式无衔铁笼头;
- 科尔德奥与颈绳;
- 驾驭挽具;
- 颈圈与胸革;
- 后鞧与制退器具;
- 尾鞧;
- 眼罩与遮眼革;
- 限制感官的器具;
- 口罩与限制采食的器具;
- 需要可测量福利限度的任何其他马具类别。
该细则可以规定:
- 最大柄杆长度;
- 许可的杠杆比;
- 许可的转动角度;
- 必需的转动限位件;
- 必需的压力解脱表现;
- 最小承压宽度;
- 禁止使用的材质;
- 必需的衬垫;
- 材质的柔韧性;
- 边缘半径;
- 检查方法;
- 认证方法;
- 针对特定物种与特定体型的限度;
- 针对幼龄、受伤、头部窄小、体质纤弱、正在康复或医学上脆弱的马科动物的限制。
无衔铁杠杆器具,除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取得认证并符合该细则之外,不得合法用于骑乘、驾驭、训练、公共作业、租赁作业、销售展示或竞赛。
任何人不得声称某一器具符合帝国马具标准,但该器具已依该细则经过测量、检查与认证的除外。
在某一器具类别依该细则取得认证之前,凡其压力、杠杆、转动、解脱、材质或贴合存在实质性福利风险的,主管机关可以禁止、限制或中止该器具类别。
凡器具依赖马科动物的疼痛反应、鼻软骨、颏沟、下颌、枕部、唇部、软组织受压或解剖上的抵抗,作为其运动的有效限位的,无论任何测量结果如何,均予禁止。
第 10 条 马具认证与型号核准
帝国主管机关可以就存在可测量福利风险的任何器具类别,设定马具认证与型号核准的要求。
本条项下的马具认证与型号核准,通过依第 9 条设立的帝国马具丈量细则加以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单一的帝国马具认证制度。凡提及依该细则取得的认证,即包括本条项下的型号核准;凡提及型号核准,即包括该细则中适用的可测量标准。
可以要求就下列各项取得认证:
- 无衔铁杠杆器具;
- 哈卡莫;
- 博萨尔类器具;
- 侧拉笼头;
- 鼻笼;
- 交叉式或收紧式无衔铁笼头;
- 用于训练的绳制笼头;
- 科尔德奥与颈绳;
- 驾驭挽具;
- 颈圈;
- 胸革;
- 后鞧;
- 尾鞧;
- 遮眼革与眼罩;
- 限制感官的器具;
- 口罩;
- 公共作业、租赁作业、竞赛与商业用途的马具。
认证可以涉及:
- 设计;
- 材质;
- 宽度;
- 压力分布;
- 解脱;
- 杠杆;
- 转动;
- 衬垫;
- 边缘安全;
- 装配方法;
- 检查方法;
- 禁止的改动;
- 针对特定物种与特定体型的使用。
对某一马具型号的认证,并不认证该型号的每一次个别使用。
经认证的型号,凡装配不正确、用于不适宜的马科动物、用于不适宜的项目或作业类型、经过改动、受损、变硬、变锐、变窄、被拉伸、性能退化,或违反其认证使用的,仍属不合法。
凡实地使用、检查、伤害报告、兽医证据或福利科学表明存在实质性福利风险的,主管机关可以中止或撤销某一型号的认证。
第 11 条 不得以传统或技艺作福利抗辩
任何人不得以下列主张为禁止器具辩护:
- 该器具属于传统;
- 该器具在运动中甚为常见;
- 该器具为专业人员所使用;
- 该器具由熟练之手使用时可以接受;
- 该马科动物强壮、固执、难以驾驭、性情急躁、具有支配性、抗拒或不敬;
- 为取胜、展示、售出、控制或纠正该马科动物而需要该器具。
技艺可以降低合法器具的风险。它并不能使禁止器具合法化。
第 III 章衔铁、功能性衔铁与口件
第 12 条 帝国对衔铁与口件的立场
帝国在法律上有意采取无衔铁的立场。
本法典并不要求认定每一名使用衔铁的骑手均属虐待,也不要求认定每一次使用衔铁均造成即时伤害。其法律立场是:衔铁与功能性口件对于普通的马匹操控并非必需,且因将异物置于敏感的口腔之内,并经由唇部、舌、齿隙、口角、下颌及相关口腔结构传递压力,而施加了可避免的风险。
由于马科动物可以通过获准无衔铁器具加以训练与管理,口部压力不得用于普通的骑乘、驾驭、训练、运输、租赁作业、公共作业、竞赛或销售展示。
为本条所援引的科学证据:
- [Anttila et al. 2022] — Oral Dimensions Related to Bit Size in Adult Horses and Ponies。该研究指出,衔铁对马匹口腔的敏感结构施加压力,并发现在受检群体中尺寸不当或解剖贴合不良的情形甚为常见。
- [Tuomola et al. 2019] — Oral Lesions in the Bit Area in Finnish Trotters After a Race: Lesion Evaluation, Scoring, and Occurrence。在赛后受检的 261 匹快步马中,84% 在衔铁部位存在急性病变;43% 为中度病变,20% 为重度病变。有些马匹在口外看不到血迹,但在取下的衔铁上发现了血迹。
- [Uldahl & Clayton 2019] — Lesions associated with the use of bits, nosebands, spurs and whips in Danish competition horses。在赛后受检的 3,143 组马匹与骑手组合中,9.2% 记录到口腔病变或唇联合处出血;较为宽松的上部鼻带类别与口腔病变风险降低相关联。
第 13 条 衔铁与口件的普遍禁止
一切衔铁、功能性衔铁与控制性口件,就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骑乘;
- 驾驭;
- 训练;
- 地面作业;
- 长缰调教;
- 竞赛;
- 租赁使用;
- 销售展示;
- 公开展示;
- 制造;
- 进口;
- 出口;
- 出租;
- 出借;
- 为使用而进行的普通持有。
该项禁止包括为转向、停止、约束、屈头、收拢、杠杆、制动、控制或交流,而置于口内、穿过口、横过口或抵靠口的任何装置。
装置不因其不被称为衔铁而成为合法。
为控制而置于口内或穿过口的绳索、链条、钢索、皮带、板片、口内横杆或其他装置,应当视为功能性衔铁。
持照兽医为诊断或治疗所使用的兽医器械,就本条而言不是口件;但以其未被用于训练、骑乘、驾驭、操作控制或惩罚为限。
禁止制造、持有、销售、供应、进口、出口、出租、出借、宣传与分销任何衔铁、功能性衔铁或控制性口件,无论是否供帝国境内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 经认证的政府衔铁制作者,或经主管机关个别发照的私人衔铁制作者,只可以制造配有第 1 级口件的直接作用第 I 类衔铁,并且只可以将其供应给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
- 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可以取得并持有此种衔铁,但仅限于依第 15 条使用;
- 持照兽医可以按本条其他部分的规定,为诊断或治疗持有并使用兽医器械。
依该项例外,不得制造、供应或持有任何第 II 类衔铁、第 III 类衔铁、第 2 级口件或第 3 级口件的器具。任何衔铁、功能性衔铁或控制性口件的出口,在一切情形下均予禁止。
第 14 条 衔铁与口件的分类
衔铁与功能性衔铁按机械作用分类。
口件另按严酷等级分类。
分类用于执法、处罚评定、福利调查、登记册决定、法院命令与加重情节分析。分类并不使任何衔铁、功能性衔铁或口件成为合法。
衔铁的机械类别为:
- 第 I 类衔铁:直接作用衔铁;
- 第 II 类衔铁:杠杆衔铁;
- 第 III 类衔铁:提口作用、滑动、提升、多环、万用或增力衔铁。
口件的严酷等级为:
- 第 1 级口件:平滑的低严酷度口件;
- 第 2 级口件:改变压力或具有中等风险的口件;
- 第 3 级口件:严重集中压力、切割、压碎、锐利或可能造成伤害的口件。
衔铁或功能性衔铁属于一个以上机械类别的,应当记录每一个适用类别,并由最严重的类别确定衔铁类别的最低处罚。
口件属于一个以上口件等级的,应当记录每一项适用特征,并由最严重的等级确定口件等级的最低处罚。
器具虽不以衔铁为名,但发挥衔铁作用的,应当视为功能性衔铁。
第 15 条 外国马科动物的过渡例外
以衔铁加以训练、控制或习惯性管理,或者尚未就获准无衔铁器具受过可靠训练的外国、来访、进口或新近到达的马科动物,可以进入帝国。
在其经认定为已适用获准无衔铁器具之前,不得对其进行骑乘、驾驭、参赛、出租、为作业而出售、用于运输、用于劳役或用于公共场合。
饲养人应当选择下列合法办法之一:
- 将该马科动物送交获准的过渡马厩或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进行无衔铁再训练;
- 在无衔铁再训练完成之前,使该马科动物不参加作业;
- 在该外国马科动物仍处于过渡照护期间,使用获准的、在帝国境内受训的租赁马科动物。
饲养人不得以该马科动物不理解无衔铁指令、一向以衔铁骑乘、对无衔铁器具而言过于强壮,或者只有在带衔铁的器具中方才安全为由,规避本条。
只有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方可以在过渡训练期间使用衔铁。大学课程的管理、评定、认证、转介、过渡记录与职业执业,均受帝国反腐败、利益冲突、考试廉正与职业惩戒法的约束。
该项例外仅可用于将该马科动物自其原有的带衔铁指令安全转换为合法的无衔铁指令。它不得被用于维持带衔铁的作业、为便利而延迟再训练,或延续外国的操作做法。
只有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方可以带衔铁对外国或新近到达的马科动物进行骑乘、驾驭、长绳驾驭或其他作业,并且仅可以作为本条项下获准过渡训练的一部分进行。所有人或饲养人在任何阶段均不得带衔铁对该马科动物进行骑乘、驾驭或作业。
该马科动物一经认证为已适用获准无衔铁器具,所有人或饲养人只可以在获准无衔铁器具之下对其进行骑乘或作业,包括为学习该马科动物的无衔铁指令而进行者。
经认证的无衔铁过渡训练师应当:
- 制定书面的个体过渡方案,并载明复审间隔;其期限由该马科动物的福利、理解程度、安全与进展决定,而非由统一期限决定;
- 记录该马科动物先前使用的器具、操作经历与起始状况;
- 主要采用以奖励为基础的低压力训练;
- 主动而循序渐进地教授无衔铁指令;
- 一俟该马科动物能够安全反应,即使其改用获准无衔铁器具;
- 保存记录以供福利检查;
- 若该马科动物出现疼痛、惊恐、困惑、关闭反应、恐惧加剧或行为恶化,即停止并重新评定。
依该项例外,只可以使用配有第 1 级口件的直接作用第 I 类衔铁。
第 II 类衔铁、第 III 类衔铁、第 2 级口件与第 3 级口件的器具,在过渡例外之下绝不许可。
第 16 条 第 I 类衔铁:直接作用衔铁
第 I 类衔铁,是缰绳压力不经杠杆、颌部作用、滑动提口作用、柄杆增力或多环增力即传递至口部的直接作用口件。
第 I 类衔铁的例子包括:
- 活环水勒衔铁;
- 蛋环水勒衔铁;
- D 形环水勒衔铁;
- 全颊水勒衔铁;
- 类似的直接作用口件。
在过渡例外之外,使用第 I 类衔铁或为使用而持有第 I 类衔铁,构成违法行为。
主管机关可以科处:
- 违法通知;
- 罚金;
- 立即卸除该衔铁;
- 在装配获准无衔铁器具之前,禁止骑乘或驾驭该马科动物;
- 强制教育或再训练命令;
- 存在福利关切时,对该马科动物进行检查。
对外国来访者的首次第 I 类衔铁违法行为,凡不存在伤害、粗暴操作、隐匿、前科或福利关切的,主管机关可以减轻处罚。该衔铁在进一步使用之前仍应当卸除。
第 17 条 第 II 类衔铁:杠杆衔铁
第 II 类衔铁,是通过柄杆、颌部作用、颊革杠杆、枕部压力、颏沟压力或其他机械杠杆系统,增大或改变缰绳力的任何衔铁。
第 II 类衔铁的例子包括:
- 颌部作用衔铁;
- 韦茅斯衔铁;
- 佩勒姆衔铁;
- 金伯威克衔铁;
- 利物浦衔铁;
- 蝶形衔铁;
- 类似的带柄杆或具有颌部作用的口件。
使用第 II 类衔铁或为使用而持有第 II 类衔铁,构成福利违法行为。
主管机关应当在适当情形下科处:
- 对第 I 类衔铁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
- 强制性福利调查;
- 对该马科动物的口部、唇部、面部、颏沟、枕部、下颌及操作经历进行检查;
- 查阅马具、训练与兽医记录;
- 在相关时,对该人员照护之下的其他马科动物进行检查;
- 临时限制其骑乘、驾驭、训练、繁育、租赁作业、购买动物或购买受限马具;
- 在证据足以支持时,记入帝国动物福利登记册。
第 18 条 第 III 类衔铁:提口作用衔铁与增力衔铁
第 III 类衔铁,是任何提口作用、滑动、提升、多环、万用或类似的增力衔铁。
第 III 类衔铁的例子包括:
- 走绳提口衔铁;
- 切尔滕纳姆提口衔铁;
- 鲍尔丁提口衔铁;
- 提升式提口衔铁;
- 荷兰提口衔铁;
- 三环提口衔铁;
- 大陆式提口衔铁;
- 四环提口衔铁;
- 万用提口衔铁;
- 美式提口衔铁;
- 以提口衔铁、提升衔铁、万用衔铁、强控制衔铁或增力口件之名销售或使用的类似设计。
真正的滑动提口衔铁,使用穿过衔铁环扣或与之相连的颊革、绳索或相关结构,使缰绳压力将口件向上牵入唇联合,同时又作用于枕部或颊革。
凡装置的向上行程在实际上受马科动物的唇部、口角、软组织、牙齿或口腔解剖结构限制的,予以禁止。
限转带、背带、第二根缰绳、谨慎之手或训练方面的主张,均不能使真正的滑动提口衔铁成为合法。
不像真正的走绳提口衔铁那样滑动的多环设计与提升设计,凡其在通常的直接作用之外加剧口部、唇部、枕部、下颌或颊革压力的,仍属第 III 类衔铁。
第 III 类衔铁的器具,推定为存在严重福利风险。
使用第 III 类衔铁或为使用而持有第 III 类衔铁,应当导致:
- 立即启动动物福利调查;
- 立即检查所涉马科动物;
- 在相关时,检查该人员照护之下的其他马科动物;
- 查阅口腔伤害、唇部损伤、面部痕迹、枕部敏感、马具记录、训练记录、兽医记录、购买记录、员工报告与既往投诉;
- 必要时,立即中止其从事相关的马科动物作业;
- 可能扣押该器具;
- 可能记入登记册;
- 存在伤害、隐匿、反复使用或加重情节行为时,可能进行刑事虐待动物调查。
依本条启动动物福利调查,本身不确定罪责。
第 19 条 口件严酷等级
口件凡为转向、停止、约束、屈头、收拢、杠杆、制动、控制或交流,而置于马科动物口内、穿过其口、横过其口或抵靠其口的,即为不合法。
口件分级确定该违法行为中口件要素的严重程度。它并不使任何口件成为合法。
第 1 级 — 平滑的低严酷度口件
第 1 级口件,是平滑、圆滑、无锯齿,且不使用扭绞、链条构造、锐边、金属丝、钢索、切割面、压碎面、高舌拱、集中压力的构造,或严重舌部或上腭作用的口件。
第 1 级口件的例子包括:
- 平滑的直杆口件;
- 平滑的穆兰式口件;
- 不接触上腭、不严重压迫舌部、不形成集中压力的平滑圆滑低舌拱口件;
- 平滑的自由转动滚珠口件,但以该滚珠不锐利、无锯齿、无棱脊、不夹捏、不滞卡,且未与粗暴的机械作用配合使用为限;
- 平滑的甜铁口件,但以其表面不锐利、不参差、不剥落、未受污染、结构未退化、未点蚀至磨蚀程度、无毒且不集中压力为限。
使用或为使用而持有仍属不合法,但第 1 级为最低的口件严酷等级。
材质或特征不得仅因其为甜铁、铜或平滑滚珠而被视为更为严酷。只有在其构造、磨损、表面、厚度、几何形状、组合或机械作用增加压力、伤害风险或痛苦时,方为更加严酷。
平滑的单关节口件不当然属于第 1 级口件。凡其关节作用形成钳夹压力、挤压、上腭压力,或集中的舌部或齿隙压力的,应当依第 2 级评定。
第 2 级 — 改变压力或具有中等风险的口件
第 2 级口件,是在第 1 级之外实质地改变、集中、抬升、挤压或复杂化压力,但尚未达到第 3 级严酷程度的口件。
第 2 级口件的例子包括:
- 具有钳夹或挤压作用的平滑单关节口件;
- 中等高度的舌拱;
- 能够对舌部形成实质压迫的舌拱;
- 接近接触上腭的舌拱;
- 改变压力的舌部形状;
- 形成集中的舌部、齿隙或上腭压力的多关节口件;
- 带纹理的口件;
- 带有夹捏、滞卡、刮擦、集中压力的滚珠,或与改变压力的几何形状相组合的口件;
- 设计用于增加口腔操弄、持续咀嚼或复杂口腔压力的口件。
低平而平滑的舌拱,凡其发挥平滑低严酷度口件的作用,且不形成实质的舌部压迫、上腭风险或压力集中的,不当然视为第 2 级口件。
舌拱应当依下列各项评定:
- 实际高度;
- 形状;
- 宽度;
- 转动;
- 舌部间隙;
- 接触上腭的风险;
- 与杠杆的组合;
- 与提口作用的组合;
- 口件厚度;
- 该个体马科动物的口腔解剖结构。
第 3 级 — 严酷口件
第 3 级口件,是因构造、表面、细薄、扭绞、链条结构、切割作用、压碎作用、锐利、舌拱高度或伤害可能性而属严酷的口件。
第 3 级口件的例子包括:
- 扭绞金属丝口件;
- 缓扭口件;
- 螺旋形口件;
- 双重扭绞口件;
- 链条口件;
- 双链条口件;
- 钢索口件;
- 金属丝口件;
- 集中压力的薄金属口件;
- 方形、带棱角或带边棱的口件;
- 带锯齿的口件;
- 带倒钩的口件;
- 带尖刺的口件;
- 带锐边的口件;
- 切割板片;
- 压碎式口件;
- 能够接触上腭或严重压迫舌部的高舌拱;
- 能够形成严重上腭、舌部或齿隙压力的匙形舌拱或教堂形舌拱;
- 实质上可能使舌、齿隙、唇、齿龈、上腭或口角受创、割伤、压碎、挫伤、擦伤或受损的口件。
使用第 3 级口件或为使用而持有第 3 级口件,应当视为严重福利违法行为,并应当引发虐待动物调查。
链条口件推定为第 3 级口件。
扭绞、双重扭绞、带倒钩、带锯齿、带尖刺、切割、压碎或严重高舌拱的口件,无论是否存在可见伤害,均属第 3 级口件。
第 20 条 衔铁与口件严酷度的合并
禁止器具兼有衔铁机械类别与口件严酷等级的,执法应当分别并累计地予以考虑。
最终的违法行为不得仅归结为二者之中较高的一项分类。衔铁类别与口件等级应当分别记录,其组合应当视为加重情节。
主管机关应当适用下列最低处理:
- 第 I 类衔铁配第 1 级口件:普通衔铁违法行为;
- 第 I 类衔铁配第 2 级口件:加重的衔铁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福利检查;
- 第 I 类衔铁配第 3 级口件:严重福利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虐待动物调查;
- 第 II 类衔铁配第 1 级口件:杠杆衔铁福利违法行为;
- 第 II 类衔铁配第 2 级口件:加重的杠杆衔铁福利违法行为;
- 第 II 类衔铁配第 3 级口件:严重福利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虐待动物调查;
- 第 III 类衔铁配第 1 级口件:严重的增力衔铁违法行为;
- 第 III 类衔铁配第 2 级口件:加重的严重增力衔铁违法行为;
- 第 III 类衔铁配第 3 级口件:最高严酷度的马具违法行为。
第 III 类衔铁的器具与第 3 级口件相组合的,应当引发:
- 虐待动物调查;
- 全面马具审查;
- 在相关时,检查该人员照护之下的全部马科动物;
- 复审其所有权、训练、销售、租赁、竞赛与公共作业许可;
- 就限制动物所有权进行复审;
- 就移送刑事程序进行复审。
荷兰提口衔铁、万用提口衔铁、提升式提口衔铁、走绳提口衔铁或其他第 III 类衔铁,与扭绞、链条、带锯齿、带倒钩、带尖刺、高舌拱、切割、压碎或其他第 3 级口件相组合的,不得视为单纯的衔铁违规。
此种组合应当视为故意或轻率地为使用而持有增力口腔致痛器具的证据;但证据确定该物品仅为合法的证据、博物馆、销毁或教育目的而持有,且不可供使用的除外。
依本条启动虐待动物调查,本身不确定罪责。
加重情节包括:
- 多个下部环扣或增力的缰绳位置;
- 滑动提口作用;
- 杠杆作用;
- 缺少非链条的限转带、背带或机械限位件,且该项缺少增加了力、过度转动或压力集中;
- 口件细薄;
- 扭绞;
- 链条构造;
- 金属丝或钢索构造;
- 高舌拱;
- 接触上腭的风险;
- 锐边;
- 口腔伤害的证据;
- 恐惧、惊恐、关闭反应、甩头、直立、狂奔、僵立或防御性行为的证据;
- 隐匿;
- 反复使用;
- 用于幼龄、受伤、受惊、力竭或未受训练的马科动物;
- 由专业人员、训练人员、出售人、租赁经营者、公共作业人员或竞赛骑手使用。
第 IV 章口部、舌部、头部与姿态约束
第 21 条 闭口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副带式鼻带;
- 绞紧式鼻带;
- 瑞典式鼻带;
- 八字形鼻带;
- 格拉克尔鼻带;
- 交叉式鼻带;
- 墨西哥式鼻带;
- 低位鼻带;
- 下颌束带;
- 束口带;
- 含有闭口、限制下颌或限制唇部之附件的符合解剖的笼头;
- 意图阻止正常张口、下颌运动、舌运动、唇运动或可见抗拒的任何装置。
无论该器具是否以具有稳定作用、符合解剖、具有矫正作用、柔软、传统或为控制所必需为名销售,本条均予适用。
任何人不得为抑制疼痛、恐惧、困惑、不适宜的马具、训练不良或抗拒的表现,而闭合、限制、束缚或遮掩口部。
第 22 条 舌部约束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束舌带;
- 舌带;
- 舌夹;
- 固舌器;
- 压舌器;
- 将舌连接于下颌、笼头、鼻带、衔铁、牵引笼头或其他器具的任何装置;
- 为控制、展示、赛马、骑乘、驾驭、训练或销售而限制正常舌运动的任何装置。
疑似的气道或舌部相关疾患,应当由持照兽医评估与治疗。不得以对舌的常规约束作为管理或训练手段。
第 23 条 拉缰与改变缰绳作用的系统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拉缰;
- 德式缰;
- 活动拉缰;
- 滑动拉缰;
- 马克特哈伯勒缰;
- 哈布里奇缰;
- 活动马丁革;
- 德式马丁革;
- 自手部穿过头具通向肚带、鞍具、腹带、胸带、胸部或挽具的任何缰绳系统;
- 为机械地压低、抬高、屈折、约束、定型或安放头部或颈部,而改变缰绳的角度、杠杆、方向或力的任何改变缰绳作用的装置。
任何人不得利用机械性的缰绳增益,制造定型、头位、体廓、收拢或停止反应。
合法的缰绳,应当自手部、驾驭之手或地面牵线直接传达至合法的头具,不得借助滑轮、滑动式约束、强制头位或增力性改向。
第 24 条 固定式长缰调教与姿态系统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固定侧缰;
- 弹性侧缰;
- 滑动侧缰;
- 维也纳缰;
- 三角缰;
- 劳弗缰;
- 佩索阿系统;
- 滑轮系统;
- 尚邦具;
- 德戈格具;
- 弹力颈部拉伸器;
- 弹性颈部拉伸器;
- 颈部围架;
- 为保持姿态而将头具连接于腹带、肚带、鞍具、胸带、胸部或挽具的任何装置。
平衡、力量、协调、收拢与运动,应当通过合法的训练与体能调养加以培养,而不得以机械方式固定头部、颈部或身体。
第 25 条 固定式头部约束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站立式马丁革;
- 固定式马丁革;
- 拴头带;
- 西部式拴头带;
- 束头带;
- 上提缰;
- 扬首缰;
- 侧控缰;
- 控头缰;
- 将头部或颈部连接于鞍具、肚带、胸带、腹带、大车或挽具的固定颈带;
- 为控制、体廓、体态、外观或抑制抗拒,而固定、维持或限制正常头颈运动的任何装置。
马科动物应当保留足以用于平衡、视觉、失蹄后恢复、交流与惊吓反应的头颈自由。
骑手用作紧急抓握处的松弛颈带,凡不约束马科动物的头部或颈部的,均属合法。
第 V 章无衔铁器具、哈卡莫、博萨尔与鼻部压力
第 26 条 无衔铁器具的一般合法性
无衔铁器具,仅在符合本法典时方属合法。
器具属于无衔铁这一事实,凡其造成疼痛、限制呼吸、集中压力、迟滞解脱、强制姿态、抑制交流或以恐惧或恐吓实施控制的,并不使之成为合法。
第 27 条 被禁止的哈卡莫与博萨尔设计
哈卡莫、博萨尔与博萨尔类器具,仅就骑乘、手牵、地面作业或其他非驾驭用途,并在符合帝国关于贴合、压力分布、表面、安放、解脱与认证的标准时,方可合法。
任何哈卡莫、机械哈卡莫、杠杆哈卡莫、博萨尔或博萨尔类器具,就驾驭、地面驾驭、为驾驭或车辆准备而进行的长绳驾驭或车辆挂接作业,均不合法。就上述用途,仅符合第 41 条的直接作用侧拉笼头方属合法。
下列设计与部件予以禁止:
- 在要求认证的情形下未经认证的无衔铁杠杆器具;
- 超出《帝国马具丈量细则》所定限度的杠杆器具;
- 其重量、柄杆长度、转动、上柄、缰绳连接件或构造产生过大力或迟滞解脱的杠杆器具;
- 生皮博萨尔与生皮博萨尔类器具,包括生皮主鼻件,无论其衬垫、宽度、所称的柔软性或传统构造为何;
- 链制鼻件;
- 钢索鼻件;
- 金属丝鼻件;
- 金属杆鼻件;
- 锯齿状鼻件;
- 带锐边的鼻件;
- 结节状硬压鼻件;
- 狭窄的硬质鼻件;
- 链制颌带;
- 带锐边的颏件;
- 带尖角的杠杆柄杆;
- 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要求认证,而认证未获授予、已经期满、已被中止或不涵盖预定用途的设计;
- 在转动可能过度收紧鼻部、颏部、下颌或枕部之处,缺少合法转动限位件的设计;
- 使力集中于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下颌、颏沟或枕部的设计;
- 在缰绳、牵绳、长缰或驾驭压力解除时,不立即解脱压力的设计。
合法的杠杆哈卡莫应当具备:
- 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所作的认证;
- 平滑圆化的柄杆;
- 没有尖角;
- 宽幅、平滑的鼻件;
- 宽幅、平坦的颏带;
- 在必需之处的合法转动限位件;
- 在接触解除时压力的立即解脱;
- 没有链条、金属丝、钢索、锐利、狭窄、锯齿状、磨蚀性或硬质的集中压力部件。
合法的博萨尔或博萨尔类器具应当具备:
- 宽幅的分散压力接触面;
- 平滑或加衬的鼻部接触面;
- 主要承压鼻环中没有生皮;
- 鼻骨之上没有脊棱、硬结、锐边或压力点;
- 稳固地安放于鼻骨之上;
- 在接触解除时压力的立即解脱;
- 没有向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下颌或气道结构收紧的作用。
擦磨、刮蹭、磨伤鼻部或使之肿胀、留痕、受创的博萨尔,无论传统或材质为何,均不合法。
第 28 条 鼻部压力的安放、宽度与解脱
对鼻部施加压力的任何马具或训练器具,均应当仅安放于稳固的鼻骨之上。
任何鼻部压力器具,均不得安放于下部鼻软骨、鼻孔、柔软的口鼻部或气道结构之上。
本条适用于:
- 侧拉笼头;
- 无衔铁笼头;
- 博萨尔;
- 哈卡莫;
- 机械哈卡莫;
- 鼻笼;
- 长缰调教鼻笼;
- 用于骑乘、驾驭或训练的笼头;
- 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
- 交叉式无衔铁笼头;
- 用于控制、约束、转向、停止、屈头、定位或保持马科动物的任何鼻带。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低安放于鼻软骨之上的鼻带;
- 安放得紧到妨碍鼻孔扩张或呼吸的鼻带;
- 在使用中向下滑动的鼻带;
- 狭窄的鼻件;
- 硬质的鼻件;
- 结节状的鼻件;
- 金属丝、钢索、链条、金属杆、锯齿状或集中压力的鼻件;
- 安放得使缰绳、牵绳、长缰或驾驭压力作用于软骨而非鼻骨的鼻部压力器具;
- 在接触解除时不立即解脱压力的鼻部压力器具;
- 造成肿胀、擦伤、脱毛、瘀伤、疼痛、呼吸受限、惊恐、甩头、面部躲避或防御性行为的器具。
合法的鼻部压力器具应当:
- 足够宽幅以分散压力;
- 平滑;
- 在使用中稳固;
- 正确贴合于该个体马科动物;
- 足够高以保持位于稳固的鼻骨之上;
- 足够低以不擦磨颧骨或面嵴;
- 设计为在接触解除时立即解脱压力;
- 仅以与该马科动物的训练与福利相适应的力加以使用。
就普通的骑乘、驾驭、训练与公共作业,鼻部压力器具应当使用与安全贴合、通畅呼吸和稳固安放相容的最宽实用鼻件。
最小宽度标准,应当由《帝国马具丈量细则》规定。
较薄的鼻件,应当推定为更为严酷,但饲养人证明该设计分散压力至少与较宽的合法鼻件同样安全的除外。
因马科动物的头形、年龄、伤害、疾患或器具设计,而无法实现正确安放、充分的压力分布或立即解脱的,该器具不得用于该马科动物。
符合解剖、柔软、温和、无衔铁、自然、舒适、哈卡莫、侧拉、鼻笼或福利设计之类的营销用语,不得使器具免于适用本条。
第 29 条 交叉式、收紧式与迟滞解脱式无衔铁笼头
交叉式、交颌式、收紧式、滑动式、缠绕式或迟滞解脱式无衔铁笼头,就骑乘与手牵用途,属于受限器具。
就驾驭,上述器具予以禁止。
任何交叉式、交颌式、收紧式、滑动式、缠绕式或迟滞解脱式无衔铁笼头,均不得用于:
- 马车驾驭;
- 大车驾驭;
- 货车驾驭;
- 货运驾驭;
- 公共运输;
- 租赁驾驭;
- 礼仪驾驭;
- 农业驾驭;
- 道路驾驭;
- 马科动物挂接于车辆的长缰驾驭;
- 任何车辆挂接作业。
就骑乘或手牵用途,上述器具除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经过认证外,均不合法。
交叉式或收紧式无衔铁笼头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环绕鼻部、下颌、颊部、颏部或枕部收紧而不立即解脱;
- 使头部困于相对的压力之间;
- 以马科动物无法通过让步而明确摆脱的方式,同时施加鼻部、下颌、颊部、颏部与枕部压力;
- 在缰绳、牵绳或长缰压力停止之后产生迟滞解脱;
- 通过狭窄的皮带、绳索、绳结、环扣或硬边集中压力;
- 妨碍呼吸、吞咽、下颌运动或面神经;
- 造成甩头、惊恐、僵撑、面部躲避、僵立、直立、狂奔或防御性行为;
- 用以强制头位、屈头、制动或顺从。
经细则认证许可用于骑乘或手牵用途的合法收紧式或交叉式设计,应当:
- 宽幅地分散压力;
- 在接触解除时立即且完全解脱;
- 避免同时形成困缚性压力;
- 避免持续、迟滞或困缚性的枕部压力;
- 避免对鼻软骨、咽喉、气道与柔软的口鼻部施加压力;
- 贴合于该个体马科动物;
- 仅由受过该特定设计训练的人员使用。
对交叉式或收紧式设计的认证,不得许可将其用于该装置会对之造成惊恐、僵撑、面部躲避、呼吸受限、神经压迫、迟滞解脱或防御性行为的马科动物。
任何收紧式无衔铁笼头,均不得因其为无衔铁而推定为温和。
第 30 条 绳制笼头与绳制鼻部压力器具
绳制笼头、绳制侧拉具、绳制鼻笼与绳制鼻部压力器具,凡用于骑乘、训练、长缰调教、地面作业、约束或公共操作的,均属受限器具。上述器具作为驾驭头具以及用于车辆挂接作业,予以禁止。
上述器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在鼻骨之上使用细绳;
- 将绳结置于鼻骨、面神经、下部鼻软骨或柔软的口鼻部之上;
- 通过硬结或细绳集中压力;
- 在使用中向下滑动;
- 收紧而不立即解脱;
- 用于急拽、猛拽、冲击加载、因疼痛而顺从、通过疼痛、惊恐、压力集中或未解脱的压力强制取得让步、拖曳、拴缚固定、因惊恐而顺从,或用于依赖绳结、细绳、神经压迫或其他压力集中的纠正性压力;
- 造成肿胀、擦伤、脱毛、瘀伤、防御性行为、甩头或恐惧。
仅用于平静牵引或放牧出入操作的绳制笼头,仅在其不将绳结置于敏感的面部结构之上、不滑至下部鼻软骨或柔软的口鼻部,且不用以通过压力集中施加锐利的、惩罚性的、纠正性的或以恐惧为基础的压力时,方可合法。
用于骑乘、驾驭、长缰调教、训练或公共作业控制的绳制器具,应当符合本法典及任何适用细则的压力分布与解脱标准。
不得以绳结使马科动物更清晰地感知牵引者为由,为绳制笼头或绳制鼻部压力器具作辩解。
凡通过将细绳、硬结或压力点置于面神经、鼻骨、鼻软骨或柔软的口鼻部之上而增强感受的器具,即为集中压力的器具。
合法的压力指令或合法纠正,不得通过置于敏感面部结构之上的绳结加以传达。
第 31 条 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
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凡不含衔铁且其两套缰绳系统各自独立地符合本法典的,就骑乘用途可以合法。就驾驭与一切车辆挂接作业,予以禁止。
合法的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侧拉鼻件宽幅、平滑、稳固,并正确安放于稳固的鼻骨之上;
- 哈卡莫鼻件宽幅、平滑、稳固,并正确安放于稳固的鼻骨之上;
- 任何颏带均宽幅、平坦,且没有链条、金属丝、钢索、锯齿、绳结、锐边或集中压力的构造;
- 任何柄杆均平滑圆化,并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经过认证且与之相符;
- 两套缰绳系统独立作用;
- 该马科动物已受训练,能够理解两套缰绳系统;
- 骑手不使用两套缰绳系统困缚头部、强制姿态或叠加持续压力。
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含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细绳鼻件;
- 鼻骨之上的绳结;
- 链条、金属丝、钢索或金属的鼻部压力;
- 长的机械柄杆;
- 尖角;
- 持续的双缰压力;
- 用于强制头位、强制屈头或因疼痛而顺从。
第 32 条 科尔德奥、颈绳与无笼头器具
科尔德奥、颈绳与颈环,仅在其宽松、平滑、不收紧、不具惩罚性,并用于交流而非约束时,方属合法。
合法的科尔德奥应当:
- 平滑;
- 足够宽幅,不切割或集中压力;
- 不含向内的钉突、尖刺、齿状物、绳结、倒钩、脊棱或锐利部件;
- 不含链条、金属丝、钢索、勒颈机构或收紧环圈;
- 置于颈根部或与该个体马科动物相适应的其他安全颈位;
- 不压迫气管;
- 不限制呼吸;
- 不用于猛拽、急拽、勒颈、拖曳、惩罚或强制屈头;
- 在牵引者或骑手解除接触时立即解脱压力。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内侧带钉的颈绳;
- 带尖刺的科尔德奥;
- 链制科尔德奥;
- 具有勒颈作用的颈绳;
- 收紧式颈环圈;
- 活扣项圈式颈绳;
- 金属丝或钢索颈绳;
- 结节状加压颈绳;
- 狭窄的切割性颈绳;
- 设计或使用如同勒颈项圈的任何科尔德奥;
- 造成咳嗽、僵撑、惊恐、肿胀、脱毛、皮肤伤害、呼吸受限或防御性行为的任何颈部装置。
在马科动物无法安全地对合法指令作出反应时,不得以科尔德奥取代训练。
用于公共、竞赛、运输、展示或作业的无笼头马科动物,凡其他帝国法要求认证的,应当就该用途受过训练并经认证。
第 VI 章拴系、感官限制与口罩
第 33 条 拴系、交叉拴系与固定约束
拴系、交叉拴系、拖车内拴系、厩位拴系、刷洗拴系与公共拴马,均属约束方法,应当符合本法典。
不得以下列各项拴系、交叉拴系马科动物或将其固定于原处:
- 衔铁;
- 功能性衔铁;
- 口件;
- 链条;
- 具有勒颈作用的装置;
- 收紧式鼻部装置;
- 环绕下部鼻软骨或柔软口鼻部的绳索;
- 受压即收紧的颈绳;
- 造成惊恐、窒息、跌倒、直立、倒地或伤害的任何器具。
合法的拴系布置应当:
- 仅连接于合法的头具;
- 容许安全的头颈位置;
- 容许正常的呼吸与吞咽;
- 采用安全的高度与安全的长度;
- 防止缠绕;
- 设有与该场所相适应的断脱件、速解装置或有人看管的紧急解脱方法;
- 在马科动物幼龄、受惊、未受训练、受伤、处于公共场所、处于运输之中或正在接受治疗时,有人看管。
不得将马科动物拴系留置,用作通常的圈舍、惩罚、便利的存放、公开展示或放牧出入的替代。
凡马科动物未受训练能在交叉拴系中平静站立的,不得使用交叉拴系。
凡马科动物面临窒息、跌倒、惊恐、伤害或缠绕的实质性危险的,任何人均应当立即解除或割断约束;但解除会造成更大的即时危险的除外。
第 34 条 限制感官的器具
限制感官的器具,属于受限器具。
遮眼革与眼罩由第 42 条专门规范;本条规范其他限制感官的器具。
本条适用于:
- 耳塞;
- 用于减弱声音的耳套;
- 消音头罩;
- 极端眼罩;
- 面罩;
- 眼部遮罩;
- 意图减弱听觉、视觉或环境感知的任何装置。
限制感官的器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用以掩盖恐惧、惊恐、疼痛、训练不良或无力应对;
- 妨碍马科动物感知必要的道路、牵引者、群体、环境或安全信息;
- 造成恐惧、困惑、惊恐、甩头、擦磨、耳部疼痛或防御性行为;
- 用以强制其容忍噪声、交通、人群、礼仪、竞赛、烟花、机械或公开展示;
- 用以取代训练、变更路线、退出作业或环境管理。
耳套或减弱声音的器具,仅在下列情形下方可合法:
- 该器具柔软、安全、洁净并正确贴合;
- 其不进入、刮蹭、刺激或损伤外耳道;
- 其不妨碍必要的感知;
- 该马科动物已逐步受训练予以接受;
- 其未被用以掩盖痛苦或强制其暴露于不适宜的环境。
就公共作业、租赁作业、运输作业、竞赛、礼仪或政府作业,限制感官的器具应当在主管机关要求时予以记录。
第 35 条 口罩与限制采食的器具
口罩、放牧采食口罩、防咬口罩、限制采食的装置及类似器具,均属受限器具。
口罩仅在用于正当的福利、兽医、放牧出入管理、运输安全或短期安全目的时,方可合法。
合法的口罩应当:
- 容许正常呼吸;
- 容许安全饮水。仅在持续的直接看管之下,且因即时的特定兽医、运输安全或其他安全需要而使饮水暂时不安全或不可行时,临时例外方属合法;该需要一经终止,即应当卸除或改动口罩并提供饮水,且该例外应当依第 57 条予以记录;
- 避免擦磨、发热、肿胀、溃疡、惊恐或面神经压迫;
- 正确贴合于该个体马科动物;
- 按适当的间隔卸除并检查;
- 不在合法管理目的之外妨碍必要的草料摄入;
- 不用作惩罚。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用作惩罚的防咬口罩;
- 用以取代调查管理或健康原因的防啃槽口罩;
- 在放牧出入或通常圈舍期间妨碍饮水的口罩;
- 用以使其噤声、力竭、受挫或抑制其行为的口罩;
- 造成擦伤、肿胀、呼吸受限、惊恐、溃疡或脱毛的口罩;
- 没有福利监测的长时间使用口罩;
- 以使用口罩取代充分的草料管理、放牧出入管理、兽医照护或行为调查。
为体重、代谢、兽医或放牧出入管理而使用口罩,应当在主管机关要求时予以记录。
第 VII 章驾驭挽具与车辆挂接马具
第 36 条 对驾驭挽具的适用
本章适用于用于驾驭、车驾作业、货运作业、公共运输、农业作业、礼仪驾驭、租赁驾驭、训练与私人驾驭的一切挽具与车辆挂接马具。
驾驭挽具应当符合本法典与《帝国役用车驾马科动物福利法典》。
第 37 条 挽具的贴合与压力分布
驾驭挽具应当贴合于该个体马科动物。
其不得:
- 限制呼吸;
- 压迫气管;
- 限制肩部运动;
- 限制正常的颈部运动;
- 限制正常的背部运动;
- 限制正常的尾部运动;
- 产生神经压迫;
- 造成擦伤、溃疡、肿胀、脱毛、瘀伤或皮肤损伤;
- 要求马科动物以身体用力使车辆保持静止;
- 以疼痛、夹捏或压力集中增强服从。
颈圈、胸革、挽绳、肚带、腹带、挽鞍、垫件、后鞧、尾鞧、辕杆、中辕、制踢带及相关部件,应当调整至使牵引力、稳定力、转向力与制动力得以安全分布。
在更换车辆、变更路线、变更载荷、体重变化、肌肉变化、出现擦伤、肿胀、步态变化、恐惧、拒绝或防御性行为之后,应当对挽具重新评定。
任何挽具部件,均不得为弥补车辆平衡不良、辕杆或中辕贴合不良、制动装置有缺陷、载荷不适宜、路线不适宜或马车设计不稳定,而加以收紧、缩短、加重、加衬或改位。
凡不经过度收紧、代偿性加衬、强制姿态或限制运动即无法实现安全的挽具贴合的,应当变更车辆、路线、载荷或作业分派。
第 38 条 颈圈与胸革
颈圈或胸革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压迫气管;
- 阻碍呼吸;
- 限制肩部运动;
- 位置过高而抵住咽喉;
- 位置过低,以致挽力妨碍前肢;
- 擦磨鬐甲、肩部、胸部或颈部;
- 过于狭窄,不足以安全分散挽压;
- 用于未经治疗的伤口、肿胀、溃疡或压痕之上;
- 用以弥补车辆超载、制动不良或路线不适宜。
役用的颈圈或胸革,应当宽幅、平滑、稳固,并与载荷、车辆、路线及该个体马科动物相适应。
第 39 条 后鞧、制动与制退器具
凡为防止车辆冲撞马科动物所必需的,应当使用后鞧与制退器具。
后鞧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在为安全所必需的路线、车辆或坡道上缺失;
- 松弛至不能发挥作用;
- 紧至限制运动;
- 擦磨、夹捏或伤及后躯、尾部区域或股部;
- 用作可用车辆制动装置的替代。
任何挽具布置,均不得要求马科动物充当车辆的制动系统。
第 40 条 尾鞧与尾部区域器具
尾鞧或尾部区域稳定装置,仅在为挽具稳定所必需并正确贴合时,方属合法。
尾鞧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抬高、固定或强制尾姿;
- 擦磨或伤及尾根;
- 压入肛门、阴门、包皮鞘或周围软组织;
- 造成夹尾、踢蹬、弓背跳跃、惊恐、肿胀、溃疡或脱毛;
- 用以制造外观上的尾部位置;
- 与本法典所禁止的定尾器具一并使用。
任何尾带、束尾带或挽具部件,均不得将尾固定于车辆或限制正常的尾部运动;但发生真实的兽医紧急情况或即时安全紧急情况并受第 57 条约束者,不在此限。该固定应当采用限制最少的安全方法,保持持续看管,在危险终止时立即结束,并予以记录。
第 41 条 驾驭头具
就马车、大车、货车、雪橇、货运、农业、礼仪、租赁、公共运输、紧急、训练或其他车辆挂接作业,仅本法典所定义的直接作用侧拉笼头,方可作为驾驭头具而属合法。
合法的驾驭侧拉笼头应当:
- 提供直接独立侧向缰绳作用;
- 将每一根驾驭长缰直接连接于鼻带相应的侧向一端;
- 传递长缰张力而不借助杠杆、柄杆、下颌下方的中央枢轴、交叉皮带、滑动皮带、收紧作用、缠绕作用、转动、滑轮作用或增力;
- 在长缰张力解除时立即且完全解脱压力;
- 在长绳使用下保持机械稳定,并在通常的转向、停止、后退或回转过程中不转动、扭转、移位、翻转、塌陷,也不在面部上移或下移;
- 使用宽幅、平滑、柔韧、分散压力并正确安放于稳固鼻骨之上的鼻带;
- 不含口件、链条、金属丝、钢索、金属压杆、硬结、锯齿、锐边、狭窄的承压绳索或其他集中压力的部件;
- 容许正常的呼吸、吞咽、下颌运动、头部运动、颈部运动、视觉、平衡与恢复。
下列各项作为驾驭头具予以禁止:
- 博萨尔与博萨尔类器具,包括传统的生皮博萨尔与现代宽幅、加衬或非生皮的博萨尔;
- 机械哈卡莫,以及任何带柄杆的、杠杆式的、转动式的、轮盘式的、花形的、多环的或增力的哈卡莫;
- 交叉式、交颌式、收紧式、滑动式、缠绕式与迟滞解脱式无衔铁笼头;
- 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
- 含有博萨尔、哈卡莫、杠杆系统、收紧系统或第二套压力系统的双缰无衔铁配置;
- 绳制笼头式头具、绳制侧拉具与绳制鼻部压力器具;
- 衔铁、功能性衔铁、口件、上提缰、扬首缰、侧控缰、控头缰、活动马丁革、固定式马丁革、拉缰系统以及强制头部体态的装置;
- 不符合直接作用侧拉笼头法定定义的任何头具。
博萨尔就驾驭予以禁止,因其缰绳或长缰自鼻部或下颌之下的共同中央连接件发生作用,而非自独立的侧向连接件发生作用。它们不提供精确的长绳转向所要求的直接独立左右长缰作用。
机械哈卡莫就驾驭予以禁止,因不对称的长绳张力是通过杠杆与转动而非通过直接的侧向鼻带作用发生的。该装置可能转动或在面部上移,改变其压力位置,降低转向精度,并对敏感的面部、下颌、颏部或枕部结构施加可避免的压力。
交叉式与相关的收紧式设计就驾驭予以禁止,因其在头部周围分散并滞留压力,可能迟滞完全解脱,且不提供所要求的直接独立侧向作用。
商品名称、衬垫、所称的柔软性、传统地位或附加一根侧拉缰绳,均不得使被禁止的驾驭头具成为合法。机械作用与实际构造决定分类。
驾驭头具不得用以掩盖恐惧、抑制抗拒,或弥补训练不良、车辆贴合不良、载荷过重、路线不安全、制动不足或马科动物不适宜。
获准的面部标记可以附着于合法的驾驭头具或整合其中,但以其符合适用的公共道路标记法,且不改变该头具的贴合、压力分布、长缰作用、解脱、稳定性或呼吸间隙为限。
带标记的鼻革或其他宽幅鼻带,无论是否连接于额带或顶革,均可以充当面部标记。凡其构成控制鼻带的一部分的,应当始终完全符合第 28 条与本条。
第 42 条 遮眼革与眼罩
遮眼革或眼罩,属于受限器具。
本条是关于遮眼革与眼罩的特别规则,并规范其在一切情形下的使用;其他限制感官的器具由第 34 条规范。
上述器具仅在下列情形下方可用于驾驭:
- 该马科动物已逐步受训练适应之;
- 其不接触或刺激眼部;
- 其不阻碍前方视觉;
- 其不妨碍马科动物安全地感知必要的道路状况;
- 其未被用以掩盖恐惧、训练不良、不安全行为、疼痛或无力应对交通;
- 其在《役用马科动物护照》中要求记录之处已予记录。
严重隔绝马科动物、妨碍必要感知,或使马科动物在没有该器具时即不安全的极端遮眼革,予以禁止。
除依书面的兽医或康复授权外,遮眼革或眼罩不得用于通常的骑乘作业。
第 43 条 挽鞍、腹带、肚带与垫件
挽鞍、腹带、肚带、垫件与背部接触的挽具部件,其贴合应当使之不产生压迫性伤害、不限制呼吸、不限制背部运动,也不集中载荷。
上述部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压迫脊柱;
- 以形成压力点的方式悬空或摇动;
- 擦磨鬐甲、背部、肚带部位或腰部;
- 限制肋部运动或呼吸;
- 为稳定贴合不良的车辆或挽具而过度收紧;
- 用于未经治疗的伤口、肿胀、溃疡、发热或疼痛之上;
- 在衬垫之下掩盖压迫性伤害。
衬垫不得使贴合不良的挽具部件合法化。
第 44 条 制踢带与防踢器具
制踢带与防踢器具,属于受限器具。
上述器具仅在为即时安全所必需时,或在有人看管的康复或训练期间,且仅在其对正常运动的限制不超过必要限度时,并受第 57 条约束,方可使用。用于康复或训练的,须有书面计划、载明的复审日期、卸除标准与每次作业的记录;其不得成为常设的车辆装备。
制踢带或防踢装置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用作惩罚;
- 装配得紧至限制正常的背部、后躯或肢体运动;
- 造成疼痛、擦磨、惊恐、弓背跳跃、僵撑或防御性行为;
- 用以强使马科动物容忍不安全的车辆、贴合不良的挽具、过重的载荷或不适宜的作业;
- 用作训练、兽医评估或退出作业的替代。
持续需要防踢器具的,应当引发福利重新评定。
第 45 条 挽绳、辕杆、中辕与车辆挂接的安全
挽绳、辕杆、中辕及相关挂接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磨损、开裂、锐利、不稳固或不安全;
- 撞击、夹捏或困住马科动物;
- 限制正常步态;
- 妨碍紧急解脱;
- 无合法理由地产生不均等的挽力;
- 使马科动物自不安全的角度牵引;
- 将过大的中辕、辕杆或车辆重量转移至马科动物身上;
- 与不适于该马科动物体格、力量、训练或路线的车辆一并使用。
挽具应当包含与车辆及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紧急解脱系统。
非接触式车辆安全链,仅在其不接触、撞击、收紧于、缠绕、惊吓或约束马科动物时,方可使用。
链条不得用作挽绳、缰绳、牵绳、接触带、压力装置、纠正装置、惩罚装置,或用作对马科动物的约束。
第 46 条 装饰性挽具与车辆挂接饰物
装饰性挽具、礼仪挽具、铃铛、羽饰、覆布、旗幔、罩布、灯具、标牌或车辆挂接饰物,仅在其不妨害福利或安全时,方属合法。
上述物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禁止:
- 擦磨、撞击、惊吓、缠绕或分散马科动物的注意力;
- 限制视觉、听觉、呼吸、头部运动、颈部运动、肩部运动、背部运动、尾部运动或步态;
- 增加可避免的热负荷;
- 掩盖伤害、出汗、肿胀、擦伤、挽具贴合不良或痛苦;
- 妨碍缰绳、挽绳、辕杆、中辕、后鞧、制动装置、紧急解脱或驭手视野;
- 产生可能造成恐惧或困惑的响声、晃动、眩光或振动。
礼仪外观,不得成为不安全或不舒适挽具的正当理由。
面部标记与道路状态嵌片,仅在其安装牢固、清晰可见、不产生约束作用,并符合适用的道路状态标记法时,方属合法的装饰与识别器具。装饰不得遮蔽、模仿、分割官方嵌片,或在视觉上与之相争。
面部标记不得阻碍视觉、耳部、呼吸、鼻孔扩张、面神经、额鬃舒适、头部运动、头具功能、缰绳或长缰作用或压力解脱。
面部标记整合进承压鼻带的,其视窗、槽口、插袋、嵌片、衬底、包边与扣件均不得使鼻带变硬、形成硬边或压力点、集中受力、妨碍贴合或解脱,也不得改变缰绳或驾驭长缰的作用。
第 VIII 章人为动作、鞍具与外观体态
第 47 条 人为步态与动作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加重护腿;
- 加重环带;
- 系部链;
- 动作链;
- 加重蹄铁;
- 叠层蹄垫;
- 楔形叠垫;
- 高蹄垫;
- 压力垫;
- 人造蹄延长件;
- 重型滚轮护腿;
- 球节配重;
- 蹄尖配重;
- 增强步态的蹄铁;
- 改变步态的缠带;
- 意图夸大、制造、抬高、急弹、缩短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自然运动的任何装置。
治疗性装蹄,仅在就该个体马科动物具有医疗必要性,并经持照兽医开具或核准时,方属合法。其不得用以制造、保持或夸大展示用步态。
第 48 条 后置式与压腰式鞍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设计为置于马科动物承重背部之后的鞍具;
- 设计为对腰部区域加载的鞍具;
- 后置式鞍座型鞍具;
- 意图通过将骑手安置得过于靠后而夸大前躯动作的鞍具设计;
- 故意安放于最后一根肋骨之后的任何鞍具。
鞍具不得对腰部区域加载、扭曲运动,也不得将视觉动作置于背部健康、舒适与正常运步之上。
第 49 条 定尾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定尾器;
- 尾部支架;
- 尾部托架;
- 提尾器;
- 尾部配重;
- 尾姿装置;
- 用以强制体态的尾带;
- 设计为将尾维持于外观位置的任何装置。
不得为外观、品种标准、售价或竞赛风格,而对尾加以约束、配重、支撑、捆缚、外科改变、化学改变或机械定位。
第 IX 章惩罚性器具与行为抑制器具
第 50 条 链条与惩罚性约束器具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链制牵绳;
- 种马链;
- 链制牵引段;
- 唇链;
- 齿龈链;
- 鼻链;
- 越过鼻部的链制牵引具;
- 穿于颏下的链制牵引具;
- 穿过口部的链制牵引具;
- 横过齿龈的链制牵引具;
- 与动物接触的控制链;
- 鼻捻子;
- 唇捻子;
- 耳捻子;
- 耳夹;
- 战笼头;
- 以疼痛为基础的约束装置;
- 电刺棒、刺棒与电击棒;
- 用于马科动物身上或其附近,以电击、发出指令、驱赶或影响作业表现的电击器及其他电或电子电击装置;
- 用以电击或训练马科动物的通电横杆、金属丝、板件或配件;
- 意图通过疼痛、惊恐或恐吓压制马科动物的任何装置。
日常操作、训练、刷洗、运输、兽医准备、装蹄准备与公共控制,均不得依赖疼痛、惊恐或恐惧。
捻子在一切通常的、专业的、兽医准备的、装蹄的、刷洗的、运输的、销售的、竞赛的、公开展示的、训练的与操作的情形下,均予以禁止。
真实的紧急医疗或安全约束,仅在下列各项全部具备时方可使用:
- 该约束为防止对马科动物、人员或其他动物的即时严重损害所必需;
- 可用的危害较小的方法不足以奏效;
- 该约束是当时可用的危害最小的有效选择;
- 该约束不是捻子、链条约束、口部约束、耳部约束或以疼痛为基础的约束装置;
- 该约束在兽医授权之下使用,或者在等待兽医授权会造成即时严重危险时,尽速报告兽医与主管机关;
- 该约束仅持续至即时危险存续期间;
- 该事件、使用理由、所用器具、持续时间与结果均予以记录。
本紧急条款不得授权使用捻子、链条约束、口腔约束、口件约束、耳部约束、惩罚性约束、图便利的约束、训练性约束、销售性约束、竞赛性约束,或为强制取得通常顺从而使用的约束。
链条不得用作马具、约束器具、牵引器具、压力器具、纠正器具、惩罚器具或与动物接触的控制器具。
本条不禁止持照兽医为诊断或治疗而使用的合法兽医器械,但以其未被用作训练、惩罚、操作控制、图便利的约束或取得顺从的器具为限。
本条不禁止在结构上属于车辆组成部分,且不接触、不收紧于、不约束、不惊吓马科动物,也不与之交流的非接触式车辆安全链。
为控制、训练、纠正、惩罚、驱赶、约束或影响马科动物,而使用、装配、供应任何电、电子或施加电击的装置或为使用而持有之,予以禁止。无论该装置施于体表、穿戴、内置于围栏或固定设施,还是持于近旁,也无论其是否留下可见痕迹,本项禁止均予适用。本项禁止不禁止依《帝国马科动物福利通则法典》用作围护边界的清晰可见、正确接地的电围栏,也不禁止持照兽医为诊断或治疗而使用的合法兽医器械。
第 51 条 行为抑制项圈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防啃槽项圈;
- 电项圈;
- 电击项圈;
- 勒颈项圈;
- 防摇摆项圈;
- 惩罚重复性行为而不处理其成因的任何装置。
对重复性行为,应当就疼痛、饲喂不当、草料不足、隔离、圈禁、受挫、无聊、应激、放牧出入不良或其他管理失当加以调查。
第 X 章受限器具与辅助器具
第 52 条 绊蹄具
绊蹄具就通常的持有、训练、运输、惩罚、便利、作业、放牧出入或约束,予以禁止。
唯一的例外,是旨在教导马科动物在意外被绳索、围栏、马具、挽具、植被或其他物件缠住时不致惊恐的、受控制的帝国政府安全计划。
此种计划仅可由经专门认证的政府官员实施。
该计划应当包括:
- 就该个体马科动物的兽医许可;
- 以正强化为基础的训练;
- 逐步接触;
- 速解器具;
- 安全的封闭训练场地;
- 至少两名受过训练的牵引者;
- 每一次作业的书面记录;
- 马科动物出现惊恐、疼痛、关闭反应或不安全的痛苦时,立即终止该次作业。
任何民间所有人、繁育者、训练人员、马厩、参赛者、租赁经营者或私人组织,均不得使用绊蹄具。
第 53 条 马刺
马刺在竞赛之外,仅在符合本条时方属合法。
一切马刺在竞赛中予以禁止。
本项禁止同等适用于与竞赛相关联的每一处热身、调训、集合圈与练习场地。
合法的马刺应当具备:
- 一个固定的、不活动的接触点;
- 形状为圆化半球体的平滑接触面;
- 没有尖角;
- 没有脊棱、齿、沟槽、尖端、转动部件或齿轮;
- 没有薄的、平的、带棱角的或带刃缘的接触面;
- 没有过大的长度、重量或杠杆形的刺颈。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齿轮马刺;
- 星形齿轮;
- 锯齿状齿轮;
- 有齿的齿轮;
- 尖头齿轮;
- 针状马刺;
- 锐利的马刺;
- 薄的马刺;
- 重的马刺;
- 超大的马刺;
- 带平刃缘的马刺;
- 威尔士亲王式带刃缘马刺;
- 带脊棱或滚花的马刺;
- 转角圆化不足的马刺;
- 长刺颈马刺;
- 杠杆形马刺。
马刺不得用于惩罚、日常催速、强制服从、制造恐惧,或使马科动物通过疼痛而作业。仅在可能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即时紧急情况下,且为制止危险而必须采取可用的危害最小的行动时,马刺方可用力使用。即时危险一经过去,即应当停止用力。每一次此种使用,均应当依第 57 条予以记录与复审。
可见的痕迹、毛发损伤、破皮、反复使用马刺、防御性行为、夹尾、贴耳、踢蹬、抢步、僵立或其他痛苦迹象,均可以引发福利调查。
马刺不得被视为高阶骑乘、专业水准或更佳控制的证明。
第 54 条 鞭具
鞭具在竞赛之外,仅在用作视觉或指向性辅助时方属合法。
一切鞭具在竞赛中予以禁止。
本项禁止同等适用于与竞赛相关联的每一处热身、调训、集合圈与练习场地。
鞭具不得用于惩罚、日常催速、强制服从、制造恐惧,或使马科动物通过疼痛而作业。
仅在可能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即时紧急情况下,且为制止危险而必须采取可用的危害最小的行动时,鞭具方可用力使用。即时危险一经过去,即应当停止用力。每一次此种使用,均应当依第 57 条予以记录与复审。
下列鞭具设计予以禁止:
- 金属芯;
- 金属丝;
- 链条;
- 绳结;
- 倒钩;
- 尖刺;
- 加重的末端;
- 刚硬的击打末端;
- 增加疼痛的改装;
- 设计为刺痛、割伤或留痕的分叉鞭索。
滥用合法鞭具,构成福利违法行为。
第 XI 章外科与物理改变
第 55 条 断尾与尾部外科手术
断尾仅在就该个体马科动物具有医疗必要性时,方予许可。
其要求:
- 由独立的持照兽医作出诊断;
- 创伤较小的治疗不适宜或已经失败的书面证据;
- 适当的镇痛;
- 术后照护;
- 记入该马科动物的福利记录。
下列各项予以禁止:
- 预防性断尾;
- 外观性断尾;
- 为品种标准而断尾;
- 为卫生便利而断尾;
- 为作业便利而断尾;
- 为售价而断尾;
- 切尾腱;
- 尾部神经阻滞;
- 尾部支撑;
- 尾部配重;
- 化学性尾部改变;
- 意图制造外观尾姿的外科手术。
任何人不得为外观、竞赛风格、品种传统、售价或便利而改变尾部。
第 XII 章合法器具与治疗器具
第 56 条 通常的合法马具
马具并不仅因其为马具而不合法。
正确贴合的合法器具可以包括:
- 宽幅侧拉笼头;
- 就骑乘或手牵用途符合第 27 条的获准宽幅、平滑、柔韧、加衬的非生皮博萨尔类器具;
- 依《帝国马具丈量细则》经过认证的获准哈卡莫;
- 仅就骑乘或其他非驾驭用途的获准组合式侧拉哈卡莫笼头;
- 仅就骑乘或其他非驾驭用途的获准双缰无衔铁配置;
- 宽幅平坦的笼头;
- 不带链条的牵绳;
- 鞍具;
- 挽具;
- 胸带;
- 宽松的合法科尔德奥;
- 用作紧急抓握处的松弛颈带;
- 不加重的护腿;
- 防蝇装具;
- 具有医疗必要性的治疗器具。
合法器具在其贴合、收紧、改动或使用方式造成疼痛、伤害、呼吸受限、运动受阻、迟滞解脱、交流受抑制、以恐惧为基础的顺从或可避免的痛苦时,即成为不合法。
合法的笼头、侧拉笼头、哈卡莫、鼻笼、博萨尔、笼头或驾驭头具使用鼻部压力进行交流或控制的,应当符合第 28 条。宽幅的分散压力鼻件为优选,并可以就公共作业、商业作业、训练、租赁使用或竞赛予以要求。
第 57 条 紧急、兽医与临时例外
任何被称为紧急、即时安全、兽医、治疗、康复、临时或必要的例外,均应当从严解释。仅在该情形真实存在、该措施为危害最小的有效选择、没有更安全的合法替代方法可合理取得,且该需要一经终止使用即告结束时,方属合法。
凡例外许可固定尾部、用力的鞭具接触、制踢带、防踢器具、影响饮水的戴口罩或其他本应受限的措施的,负责人员应当记录理由、起止时间、器具、授权或实施该措施的人员、福利检查与结果。兽医或康复用途持续至该即时事件之后的,须有书面的兽医或主管机关计划、载明的复审日期与卸除标准。
紧急、兽医、治疗或康复的名义,不得授权日常使用、图便利的使用、惩罚、行为抑制、公开表演使用、无限期展期,或在危险或医疗需要终止之后的使用。反复依赖同一例外的,应当引发对该马科动物、训练、管理、器具、环境与负责人员的重新评定。
第 58 条 治疗器具
兽医处方、建议或治疗计划,不得将被禁止的控制、约束、纠正、惩罚、骑乘、驾驭或训练器具转变为合法器具。治疗器具应当仅用于有记录的医疗目的,不得用以转向、停止、强制姿态、抑制行为,或继续本应不合法的作业。
治疗器具仅在下列情形下方可使用:
- 就该个体马科动物具有医疗指征;
- 由持照兽医开具或核准;
- 其目的、期限、贴合要求与复审日期均予以记录;
- 其未被用于取得竞赛优势、外观效果、约束或强制姿态;
- 出现疼痛、擦磨、痛苦或恶化时,予以卸除或重新评定。
治疗性的描述,不得使实际上被用于控制、外观、提升表现或便利的器具合法化。
第 XIII 章执法、记录与违法行为
第 59 条 检查权
主管机关可以检查:
- 马具;
- 约束器具;
- 训练器具;
- 挽具;
- 鞍具;
- 与马具或约束相关的车辆;
- 贴合记录;
- 兽医记录;
- 训练记录;
- 销售或出租记录;
- 认证记录;
- 曾经使用器具的马科动物。
存在即时福利风险的,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卸除器具、扣押器具、中止使用该马科动物、要求兽医检查或者启动调查。
启动调查,本身并不确定罪责。
第 60 条 为使用而持有
持有被禁止的器具,凡情形显示系为使用而持有的,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情形包括:
- 该器具与在用马具存放在一起;
- 该器具已装配于马科动物身上;
- 该器具被携往训练、竞赛、销售、租赁或公共作业;
- 持有人对该器具的使用进行广告、出租、销售或教学;
- 持有人持有显示预定使用的记录、图像、通信或证人证据。
为博物馆、教育、法律证据、处置或历史存档目的而持有的,凡该器具已明确标示为被禁止且不可供使用的,可以合法。
第 61 条 销售、制造、出租与教学
任何人不得为在帝国境内使用而制造、销售、出租、出借、广告、进口或分销被禁止的器具。
出售人不得以将被禁止的器具描述为装饰性的、传统的、仅供出口的、专业的、强控制的、矫正性的或供有经验使用者使用的,而免除责任。
任何人不得就在帝国境内使用被禁止的器具进行教授、示范、推广或提供有偿教学;但为获准的福利、法律、兽医、处置、博物馆、历史或检查人员培训目的,且该器具不用于马科动物身上者,不在此限。
第 62 条 纠正命令
就轻微的初次违反,且不涉及伤害、即时危险、隐匿、被禁止的衔铁、功能性衔铁、口件、链条、具有勒颈作用的器具、迟滞解脱控制器具或严重约束的,主管机关可以发出纠正命令。
纠正命令可以要求:
- 调整器具;
- 更换;
- 卸除;
- 马具贴合;
- 兽医检查;
- 再训练;
- 更正记录;
- 重新检查。
不予遵行的,加重该违法行为。
第 63 条 福利违法行为
福利违法行为包括:
- 使用被禁止的器具;
- 为使用而持有被禁止的器具;
- 为使用而销售或出租被禁止的器具;
- 以有害的方式装配合法器具;
- 在出现疼痛或伤害迹象之后继续使用;
- 隐匿被禁止的器具;
- 伪造器具记录;
- 无视主管机关的命令;
- 将治疗器具用于非治疗目的;
- 在许可条件之外使用受限器具;
- 在要求认证之处使用未经认证的器具;
- 未达到第 64 条严重违法行为门槛的不合法纠正、不合法压力指令或不合法的厌恶性操作。
处罚可以包括:
- 罚款;
- 扣押器具;
- 强制性再训练;
- 马具贴合命令;
- 兽医命令;
- 临时中止其骑乘、驾驭、训练、竞赛、销售、租赁作业或公共作业;
- 限制经营者执照;
- 福利监测;
- 记入帝国动物福利登记册。
第 64 条 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 使用第 III 类衔铁的器具;
- 使用第 3 级口件的器具;
- 将链条用作牵引、约束、惩罚、纠正或与动物接触的压力器具;
- 使用具有勒颈作用的颈部器具;
- 为操作控制、惩罚、训练、便利、销售展示、竞赛、公开展示或强制取得顺从,而对鼻捻子、唇捻子、耳捻子、链条约束、口腔约束、口件约束、耳部约束或以疼痛为基础的约束的任何使用;
- 使用造成恐惧、疼痛、限制、防御性行为或丧失安全解脱的迟滞解脱控制器具;
- 造成疼痛、惊恐、伤害、呼吸受限、倒地、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的急拽、猛拽、冲击加载、锯动或反复的用力压力升级;
- 通过被禁止的器具、外露的面神经、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口腔组织、咽喉、链条、金属丝、钢索、锐利的绳结、尖刺、锯齿或其他集中压力的构造传达的纠正或压力指令,且其造成疼痛、惊恐、伤害、因恐惧而顺从、呼吸受限、失去平衡或防御性绝望;
- 在马科动物已显示疼痛、恐惧、困惑、力竭、防御性行为或无法理解所要求的反应之后,反复纠正、升级压力或施以厌恶性操作;
- 反复使用被禁止的器具;
- 造成伤害、出血、肿胀、呼吸受限、倒地、惊恐或持久恐惧的使用;
- 使用器具掩盖虐待;
- 在先前的警告或命令之后使用器具;
- 对举报不合法马具的人员实施报复;
- 伪造兽医、马具、认证或训练记录;
- 有组织地销售或制造被禁止的器具;
- 故意以疼痛、惊恐或恐吓控制马科动物。
处罚可以包括:
- 立即扣押器具;
- 立即将该马科动物退出作业;
- 中止或撤销执照;
- 禁止从事商业性马科动物作业;
- 限制动物所有权;
- 刑事虐待动物调查;
- 记入福利登记册;
- 法院命令没收器具。
第 65 条 最高严重程度的马具违法行为
最高严重程度的马具违法行为包括:
- 第 III 类衔铁的器具与第 3 级口件的器具相组合;
- 提口作用器具与扭绞的、链制的、锯齿状的、带倒钩的、带尖刺的、高舌拱的、切割性的或压碎性的口件相组合;
- 实质上可能切割、压碎、刺穿或伤及口部的任何口件;
- 设计为持续增大力直至被疼痛、软组织压迫或解剖性阻力所制止的任何装置;
- 有组织地使用、销售严重的被禁止器具或就其进行教学。
最高严重程度的马具违法行为,应当引发:
- 虐待动物调查;
- 全面马具审查;
- 在相关时,对该人员照护之下的一切马科动物进行检查;
- 复审其所有权、训练、销售、租赁、竞赛与公共作业许可;
- 考虑限制动物所有权;
- 考虑移送刑事处理。
依本条启动虐待动物调查,本身并不确定罪责。
第 XIV 章反规避规则
第 66 条 功能等同
装置凡在实质上与被禁止的物件等同的,无论本法典是否指名列出,均予以禁止。
任何人不得在器具的功能仍然不合法时,以对其重新命名、重新设计、组合、伪装、软化、加衬、装饰或营销的方式规避本法典。
装置的设计、装配或使用意图或可能造成下列后果的,予以禁止:
- 强制闭口;
- 抑制下颌、舌、唇、头、颈、背、肢或尾的运动;
- 将头部或颈部系于鞍具、肚带、腹带、胸带、大车、车辆或挽具;
- 通过金属丝、链条、锐边、狭窄的压力点、齿、脊棱、绳结或金属杆集中受力;
- 制造夸大的动作或人为步态;
- 掩盖疼痛、抗拒、疲劳、恐惧、困惑或痛苦;
- 惩罚正常的马科动物行为而不处理其成因;
- 通过疼痛、惊恐、恐惧、力竭或无助取得顺从。
凡机械作用与福利效果符合猛拽的定义的,任何人不得以将该行为描述为纠正、管教、设定界限、尊重训练、施压与解除、负强化、惩罚、制止、提醒或辅助,而规避对猛拽的禁止。
凡行为符合合法纠正的定义并符合本法典的,任何人不得以将一切非以奖励为基础的指令描述为虐待,而排除合法纠正的合法性。
凡行为系由疼痛、恐惧、困惑、不适宜的马具、贴合不良、作业过量、操作不良、环境压迫或无法理解所要求的反应所造成、可能造成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系由其造成的,任何人不得以主张该马科动物不服从、抗拒、不敬、支配、固执或难以驾驭,而规避对以疼痛为基础的纠正的禁止。
第 67 条 营销用语
任何器具,均不因其以下列名义营销而成为合法:
- 符合解剖;
- 舒适;
- 表现;
- 交流;
- 矫正性;
- 具有矫正作用;
- 自然;
- 传统;
- 柔软;
- 福利;
- 人道;
- 专业;
- 高阶;
- 治疗;
- 教育。
实际的机械效果、装配、使用与福利后果,决定合法性。
附录 I鼻部压力安放贴合指南
第 1 节 指南的法律地位
本附录辅助第 28 条。
第 28 条的文字要求,优先于一切图示。
本法典工作本所载图示,在由官方帝国图样取代之前,仅为参考图形。
官方帝国图样应当显示必需的安放原则,但不得许可任何违反本法典文字的器具。
第 2 节 必需的图示
官方贴合指南应当包括:
图 1 — 稳固鼻骨的安放。显示稳固鼻骨以及宽幅、平滑的鼻部压力器具合法区域的侧视图。
图 2 — 被禁止的低位安放。显示安放于下部鼻软骨、柔软的口鼻部、鼻孔区域或气道结构之上的不合法安放的侧视图。
图 3 — 向下滑动的器具。显示起初处于看似合法的位置,但在缰绳、牵绳、长缰或驾驭压力之下向下滑动的器具的对比图。
图 4 — 可接受与被禁止的对比。显示可接受的鼻部压力安放与被禁止的低位、狭窄、硬质、磨蚀性或集中压力安放的对比图。
第 3 节 解释
图示不得用以为低位安放、压力集中、滑动、气道受限、疼痛、擦磨、肿胀或防御性行为开脱。
文字标准与图例看似冲突的,以文字标准为准。